第二辑 全民普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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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1984年
下半年和1985年着手做好设立机构、制订规划、宣传发动、征订教材、培训骨干、
抓好试点等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自1986年1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有组织、 有
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先后经历了准备、起步,全
面铺开,拓宽、深化和考核验收阶段。截止1990年底,全省6300余万名普法对象中,
有5700余万人基本学完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
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十法一条例”,约占90%。其中,127万余名干部和690余万名职工基本完成学习任
务;4000余万名农民普法对象,约有85%的人基本学完规定内容;1300余万名大、
中、小学在校学生程度不同地接受法制教育;省军区和武警总队全面完成学习任务。
通过较为系统地学习“十法一条例”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学习与本职工作及自身
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大干部群众程度不同地掌握了法律常识,增强了学
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基本实现了全国普法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