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宣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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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法令宣传
山东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巩固人民民
主政权出发,发布许多新的法令、条例,并开展新法宣传。各级司法机关利用法庭、
人犯看押所、犯人教育所,以及调查案情、召开宣判大会等各种场合和形式,宣传
新法。内容主要是现行法令、条例、有关政策和司法实践。在新解放区着重宣传基
本法令、施政纲领、诉讼程序;在老解放区则针对土改工作基本完成后,部分干部
群众重男轻女、干涉婚姻自由及区、村干部滥捕滥押、乱打乱罚等现象,重点宣传
山东省司法厅草拟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及《逮捕人犯暂行办法》。

二、建国初期的法律宣传
建国初期,法制宣传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后,在中
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力量,集中宣传。平时主要是在公布审理
案件时召开群众大会,宣讲法律规定,重点讲解群众容易误解的法律条文。同时,
办案和宣传相结合,随时随地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法律。
(一)宣传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各级人民法院在青年、 妇女等
组织的配合下做了大量宣传工作。1952年10月,中共山东分局作出全面宣传贯彻的
决定,省政府和各地、市、县(区)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组织宣传工
作队,深入基层,培训宣传骨干,进行宣传贯彻试点。至1953年5月底, 全省建立
宣传试点160余个,培训宣传骨干70余万人。各地通过大会讲解、小会座谈, 以及
放映电影、幻灯,组织文艺演唱,散发、张贴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司法机
关紧密配合宣传,对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迫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据调查统计,全省有70%以上的地区宣传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深入人心。在登记结婚的人员中,符合婚姻
法规定的占95%。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空前提高,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初
步确立。
(二)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
“镇反”运动中,重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司法机关
结合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逮捕、审判等活动,深入宣传《条例》和党的宽
严政策。据统计,全省直接参加这项宣传的各级干部14.7万多人,收到检举、揭发、
控告材料6.9万余份,投案自首者1万余人。
(三)宣传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 全省组织机关干部和法律工作者
13万余人,深入城乡基层单位宣讲。全省有95%以上的干部群众学习了宪法条文或
听了宪法宣讲。同时,结合第一次全省基层政权选举,组织了10万多名干部宣传有
关法律规定。人民群众踊跃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85%以上。

三、恢复司法行政机关初期的法制宣传
1979年恢复司法行政机关后,法制宣传一直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
任务,围绕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进行。除了通过各项
司法行政业务宣传法制以外,还有计划地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规模的法制
宣传活动。为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山东省司法厅于1980年设立
了法制宣传处,各市地、县(市)区司法局也相继设立了宣传科(处、股)。1985年底,
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配备专职法制宣传干部650人。
(一)宣传新婚姻法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10月,第一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宣传婚姻法”的要求。
省司法厅编发婚姻法宣传提纲和宣传资料3.5万份(册)。 各地采用口头宣讲及有线
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幻灯、文艺演唱、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遍
教育。
1982年新年前后,在全省开展以贯彻《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宣传月
活动。重点宣传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计划生育、尊老爱幼、破除封建
迷信等。同时,结合开展评选“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婆婆”等活动,全
省选出“五好家庭”105万余户;有9350余对青年男女喜事新办。
1983年12月-1984年2月,全省结合《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开展保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宣传活动。省司法厅副厅长江仁宝在山东电视台发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的讲话。省司法厅与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妇女联合会联合
下发“坚决维护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宣传提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
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了婚姻法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全
省共印发宣传材料130多万份,培训宣传骨干17万余人,办宣传栏5万多期,黑板报
13万多期,组织报告团564个、作报告8360场,设法制宣传点1243个, 解答法律咨
询3.6万多件,演出法制文艺节目1524场。还结合法制宣传, 排查出侵害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的案件6338件,依法处理4541件,占71.6%。
(二)宣传新宪法
1982年12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省司法厅立即发出学习宣传
新宪法的通知,并编发辅导教材3万余册。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宣传领导小组, 许
多县(区)、社还组织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报告团、宣讲组。宣传活动中,培训法制
宣传员12.3万多人,组织宣讲2.1万余场,举办广播讲座2.2万余次,编发宣传材料
224万余份,举办图片展览4500余场,出动宣传车3100多台(次)。1983年3月,在全
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全省组织一万余名政法干警和文艺工作者,于27日,在各市、
县的繁华街道、公共场所和部分农村集市,设立1100余个法制宣传咨询站(点),开
展了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法制宣传
自1982年4月始,配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突出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及刑法的有关条款。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剖析案例,揭露犯罪,
造成强大声威。短短1个月,全省即有951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自1983年8月起,遵照中共中央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有关部门, 掀起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以下简称“严打”)的法制宣传热潮。省司法厅多次召开各
市地司法局长或宣传科长会议,研究部署法制宣传的具体事宜,编发“严打”斗争
宣传提纲和宣讲资料。各市地、县(市)区大都以司法局为主成立临时法制宣传机构,
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全省培训法制宣传骨干40万余人,召开各类宣讲会、座谈会12
万余次,张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大
字布告38.9万份,散发宣传材料25万份,举办图片展览9016场。利用有线广播、幻
灯、宣传栏、黑板报、商店橱窗、报刊、宣判大会、文艺演唱等形式广泛宣传。政
法部门干警把办案同宣传结合起来,做到“办案一件,宣传一片”。据1984年底统
计,“严打”以来,全省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线索材料11万多件,抓获、
扭送犯罪分子2647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分子4900余名。为宣扬“严打”斗争成
果,揭露犯罪,教育群众,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公、检、法、司等部门,举
办山东省打击刑事犯罪展览。展览占地2000多平方米,展出800多幅照片、 绘画、
图表和大批实物,并播放记载斗争实况的录音、录像。从1985年5月20日-12月20日,
历时7个月,接待省内外观众32万余人。
(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主要是协调和配合教育部门,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小学法制教育。1982年,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规定,
全省各地小学在思想品德课中增加了法制启蒙教育内容。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结构、
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把法制教育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教育融为一体,结合
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管理法规等,进行
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随便玩电玩火、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教
育。1985年7月,司法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召开全国小学生法制教育座谈会, 规定小
学生法制教育的12项内容。会后,全省各地组织编写教学辅导材料,培训师资。到
1985年底,全省80%以上的小学在思想品德课中增加了法制启蒙教育的内容。
中学法制教育。自1981年在初中三年级开设法律常识课开始。为培养师资,省
司法厅、省教育厅于1981年5月和1983年8月,两次召开全省中学法律常识课备课会。
许多市地、县区司法局举办专题讲座,帮助教师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召开教师座
谈会,释疑解难;编印教学辅导材料和典型案例;组织教师参加法庭审判等司法实
践活动。1983年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 省司法厅又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通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纳入法律常识课的教学内容。对其他年
级的中学生,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加强对大、中、小学
生的法制教育的通知》的要求,由学校不定期地请政法干警进校作法制报告。此间,
省司法厅先后推广了济南九中抓住典型案例,组织师生开展大讨论的做法和淄博市
司法局配合市教育局编写教材,安排课时,对中学其他年级的学生普遍进行法制教
育的做法。1984年10月,司法部在济南市召开了全国中学生法制教育座谈会,山东
省司法厅副厅长江仁宝、济南三中教师孙诚林分别介绍搞好中学法制教育的做法。
1985年底,全省开设法制常识课的中学达到90%以上。
大学法制教育。师范院校将法学概论纳入政教系的教学内容。山东经济学院增
设经济法课程。山东大学开设法律系。许多政治学、社会学专业和各级党校、各类
管理干部学院也都增设法制教育内容。
(五)配合新闻单位开展法制宣传
在1981年12月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法制宣传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高克亭、司
法部宣传司副司长米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祝友君等,都对新闻单位开展法制宣传
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会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同新闻单位的联系,配合和
协助、指导新闻单位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大众日报》开设“道德与法制”专栏,《山东青年》杂志辟有“法庭内外”专栏,
其他一些报刊也都不定期地刊登有关法制教育的稿件。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山东
人民广播电台播出20多讲新宪法知识讲座;还结合农村实际,宣讲了森林法、经济
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1985年春节期间,山东人民广播电台与省公、检、法、
司和妇联、林业、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内容涉及宪
法、刑法、婚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11个法律、法规。共收到来自全省各地
和其他17个省、市、自治区的答卷近2万份。经过阅卷计分,评出一等奖5名,二等
奖30名,三等奖200名,鼓励奖500名。山东电视台加大法制教育内容的播放量,仅
1985年6月-11月就播出194件。
(六)创办农民法制夜校
1981年底,滕县官桥镇在农民扫盲夜校、农民技术夜校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民法
制夜校。到1985年,全镇建起农民法制夜校66所。法制夜校以上课为主,辅导、讨
论、自学穿插进行。一般为农闲时每周两次、农忙时半月1次。 坚持法制教育同整
顿社会治安秩序相结合,同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相结合,同学习文化、科
技知识相结合。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需要,选学有关法律。为了办好各村农民法制
夜校,官桥镇于1984年11月创办一所分期轮训村干部和法制夜校教员的镇属法制学
校。到1985年底,办了5期,培训273人。
省司法厅总结推广官桥镇的做法,到1985年,全省农民法制夜校发展到3 万余
所。这种法制宣传形式,亦被一些企业、学校、机关、街道、部队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