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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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山东省司法厅正、副厅长由国务院任命。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组协助
中共山东省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委员会、省人事局管理省司法厅机关正、副处
级和正、副科级干部;管理省司法厅机关科员级以下干部。
1979年12月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实行
以党委管理为主、部门协助的原则。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副厅长由中共山东省委管
理;正副处级干部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管理,山东省司法厅党组协助;市(地)、
县(市、区)司法局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管理。山东省司法厅党组管理厅机关及其
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
1983年8月12日,劳改、劳教单位由公安部门整建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
山东省司法厅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授权管理的干部范围,1984年制定《关于省直劳
改劳教单位干部管理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组考察上报中
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劳改局政委、副政委、局长、副局长、顾问;审核上报中
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劳改局正、副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管理(包括考察、
任免、调配、工资、奖惩等,下同)省直劳改劳教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
1985年5月11日,省司法厅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 实行
下管一级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厅党组管
理:省司法厅机关、省劳改局机关、省司法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及省直劳改、劳教单
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政委、支队长(监狱长、所长、校长、院长,下同),将副
政委、副支队长、顾问、调研员下放给山东省劳改局党委管理;协助市地党委管理
市地司法局正副局长、市地法律顾问处主任、公证处主任、劳改支队和劳教所政委、
支队长、所长。根据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及各市地司法局都派人对下一级司法局的
领导班子进行了考察,并在机构改革调整领导班子时,积极向同级党委提出调整充
实的建议。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14个市地司法局46名正、副局长,平均年龄48.7
岁,比调整前下降了8岁,大专文化程度的12名,上升23%。135个县(市、区)司法
局337名正副局长,平均年龄44.8岁,下降7.9岁,大专文化程度的59名,占17.5%,
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的133名,占39.4%。
1988年3月26日,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组制定了《关于厅属二级单位干部、 工
人管理权限的试行规定》,对山东省司法学校、山东法制报社、山东省经济法律顾
问处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专
业职称评聘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司法部发出《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司法厅于同年5月 29
日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考核管理的意见》规定:“司法行
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把协管范围内的干部管好。对协管范围内的干部要认真考察了
解,全面掌握干部情况,主动向党委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党委在任免、
调动、奖惩这些干部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按照下管一级的
原则,省司法厅协助市、地党委考核管理市、地司法局正、副局长;市、地司法局
协助县、市、区党委考核管理县、市、区司法局正、副局长;乡镇司法助理员或司
法所正、副所长如何管理,由县、市、区党委自行决定。”1989年7月16日-17日,
山东省司法厅在济南召开各市地司法局分管政治工作的局长和政工科(处)长会议,
部署对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到年底,山东省司法厅首次对全省
16个市、地司法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并向各市地中共党委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