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山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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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1945年8月13日,人民民主政权的山东省政府成立, 山东省司法处遂更名为山
东省司法厅,省政府主席黎玉兼任厅长,张伯秋、王可举为副厅长。1945年12月,
张伯秋任厅长。1947年6月,因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山东解放区, 司法干部大都支
援前线而停止工作。
1949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改组后,山东省司法厅恢复工作。之后, 随
着省人民政府迁入济南,厅址设在济南市院西大街路北(现省统计局院内)。恢复初
期,设审理、行政两科,后增设秘书室和事务处。1950年7月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
1955年3月9日重新建立省司法厅,厅址在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大院内( 济南市省府前
街1号)。1956年迁至院西大街路南(现泉城路276号),1957年又迁至历山路105号。
内设办公室和一处、二处、三处。1957年4月9日改办公室为秘书室。1958年省级机
构编制调整后,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12月撤销机构,保留名义,
司法行政工作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1960年1月17日又撤销了名义。
1979年12月23日,中共山东省委决定建立山东省司法厅,任命冯乐进任中共山
东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先后租用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招待所 (
济南市历山路134号)、省军区后勤招待所(济南市武库街3号)、 齐鲁石油化学工业
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山大路130号)房舍办公。1984年9月搬至现址(济南市经十路7
号)。
成立初,编制暂定150人,内设办公室、法律研究室、人事处、 法律宣传处、
教育处、人民法院管理处、公证律师处。1980年12月11日,成立中共山东省司法厅
机关委员会。1981年7月20日,撤销公证律师处, 成立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公证工作
管理处。1981年12月17日,建立山东法制报社。1982年12月29日,建立山东省济南
司法学校。1983年9月10日,在机构改革中, 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对山东省司法厅内
部机构重新调整,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教育处、律师管理处( 并承办
省律协的日常工作)、公证管理处、基层调解处、法制宣传处。同年8月12日,根据
中共中央决定,山东省的劳改、劳教工作由山东省公安厅整建制移交山东省司法厅
管理。同年10月劳改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1984年1月19日, 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
组纪检组成立。同年5月16日,中共山东省司法厅机关委员会改选, 产生了中共山
东省司法厅直属机关首届委员会。同时还选举产生了中共山东省司法厅直属机关首
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年10月6日,撤销研究室,成立行政处。1985年12月3日,建
立司法厅直属的山东省经济法律顾问处。1986年4月25日,撤销行政处, 恢复研究
室,增设装备财务处。1989年2月12日,增设老干部处。1989年7月26日,将基层调
解处改为基层工作处。1989年5月8日,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组纪检组同时挂山东省
监察厅驻山东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牌子。1989年6月29日, 选举产生了山东
省司法厅机关首届工会委员会。1990年1月12日, 中共山东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
和机关纪委换届选举,并改名为中共山东省司法厅机关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司法厅
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90年底,山东省司法厅机关有职能处室12个,党团群组
织5个,直属单位4个,归口管理单位1个,业务管理单位1个。

二、主要职责
山东省司法厅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职责。1949至1950年,主要负责济南、青岛、
徐州、潍坊直属市法院、行署司法处、专署和县司法科的司法行政工作及昌潍、淄
博特区和直属市法院的刑事复核和民事上诉案件的管理。
1955-1959年,主要掌握山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思想情况, 实行思想
指导;研究所属司法机关执行政策情况,并对各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检查
和总结;协助党政熟悉和调整调配所属的司法干部,掌管司法干部的训练和在职干
部的业务教育,以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编制;指导下级
法院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指导档案、赃物、证物的管理工作;
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对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管理司法统计、法令编
纂,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司法财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民间调解工作。
1979年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初期,主要有10项职责,即:了解掌握司法干部的思
想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
任务;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健全
各项审判制度;管理司法干部;建立各种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组织管理
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及出版法律书刊;整理编纂法规,协同科
学研究单位开展法律科学研究;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开展司法外事活动,发展国际友好往来,交流法学知识和司法经验。
1982年司法部机构改革以后,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各级人民法
院管理。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领导轮训基层政法机关在职司法干部;管理政法
干校和法律专科学校;管理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学教
育,办好法制宣传报刊;领导律师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领导公证工作,管理公证处的组织和业务建设;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业务
建设;检查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助中共党委考察了解其管理的司法行
政机关和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负责干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外事活动,调查研
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令、理论问题和社会犯罪问题;管理律师协会、法学会
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监督公证、
律师的收费。1983年,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又增加了领导和管理劳动
改造、劳动教养工作两项职责。
1988年10月2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司法部三定方案》后,省司法厅的职责修改
为:管理厅属法律学校,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各市、地法学教育工作,培养
在职政法干部;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领导和管理全省
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的法制宣传及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管理全省律
师工作,对山东省律师协会进行归口管理;管理全省公证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人
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厅机关
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山东省法学会与山东省律师协会的外事工作;参
与立法工作,对立法部门及其他单位征集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等提出修改意见,
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咨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
清理、汇编工作;管理山东法制报社的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山
东省法学会;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协助市、地人民政府或行署管理、考察
市、地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省委、省政府、司法部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