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山东省高级审判处及山东省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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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3月22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召开第八次驻会委员会
议,决定增设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是月24日正式成立,处长由省战时推行委员
会常务委员张伯秋兼任。高级审判处成立后,因战事连年,无固定场所,多活动于
鲁南抗日根据地青坨寺(现沂南县)一带。
1941年4月23日,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高级审判处组织条例》规定:高
级审判处为全省终审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庭、刑事庭,各庭设庭长1人,审判官5人
-7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1943年 8
月20日,由黎玉签发的《山东过去政权工作与今后工作方案》中称:全省除鲁南和
沦陷区外,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各级司法机构。高级审判处为全省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兼第三审判机关;行政主任公署设高级审判分处,代行高级审判处职责;专署设
地方法院,为第二审兼第一审机关;县设司法处,为初审机关。高级审判处的职责
是:提请任免各级司法干部;审核各级司法案件的处理;培养教育司法人员;复审
下级司法机关判决而未经上诉的重要刑事案件;受理特种刑事第一审案件及不服直
接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而上诉或裁定而抗诉的案件;其它有关事项。
1943年10月10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后,
山东省高级审判处改名为山东省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