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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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10月(宣统二年),清朝抚部院批山东省咨议局呈提议自治会附设息讼所。
山东省咨议局拟定了《山东省城乡自治会附设息讼所办法》共11条。规定了息讼所
的设置、调解权限、受理讼端的方法、和解形式、调解范围以及息讼所应注意的事
项。
1931年4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1933
年,山东菏泽实验县成立调解委员会并颁布《菏泽实验县城乡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1943年10月9日, 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会同内政部公布施行《乡镇调解委员会组
织规程》,并规定调解委员会设调解委员5人-9人,主任由调解委员中推举。 调解
成立的事项,开据调解字据以资证明。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晚清、民国时期的调解,摆脱不了封建的法律、道德、
习俗和宗法制度的影响和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