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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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时期的律师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德国侵占青岛后,律师制度传入山东。德国侵略者挑
选在德国联邦州能胜任法官工作谙练法律的人员来青岛充当律师,并公布了《关于
律师费用的法令》。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一德国律师在青岛开业。到1905年,
在青岛开业的德国律师有4名。
1906年4月25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修律大臣沈家本、 伍廷芳奏呈:“
中国近来通商各埠已准外国律师辩案。”“宜用律师也……,拟请嗣后凡各省法律
学堂俱培养律师人才……,考验合格发给文凭,然后分拨各省以备辩案之用。”是
月颁布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设有律师专节,对律师考试、资格、责务、
辩驳、惩戒及注册等做了具体规定。1910年4月16日(宣统二年三月七日), 清政府
公布了《律师考试法草案》,5章12条。1911年(宣统三年)4月,在《为改订官制》
表中规定:“总督幕府设法律顾问员若干人(聘用)”。律师制度在清朝末年开始形
成。

二、民国时期的律师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起草了《律师法草案》,因临时政府很快解体,草
案没有公布。袁世凯当政的北京政府,于1912年9 月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和《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基本上沿袭了北京政府的律师制度。
1913年至1948年先后制定、颁发了若干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民国时期律师履行职务的处所,一般为一人一所,自登广告,招
揽业务。1913年,济南律师公会会长张思纬在魏家胡同1号开设律师事务所; 副会
长纪毓宾在顺河街海德里开设律师事务所。到1941年,济南有律师事务所111 处,
福山1924年有律师事务所11处,青岛1933年有律师事务所72处。
此外,1915年,由日本人阿圭二、松木男七、笠井人、香田、涩川柳次郎、管
真人、清浦在青岛开设7个法律事务所。
律师受所在地方法院管辖。山东各地方法院依据民国政府的统一规定,对律师
实施管理。
1921年9月,民国政府司法部公布《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1935 年制订《律
师法》草案,1945年司法行政部公布《律师法》,都规定律师在所登录法院及最高
法院执行职务。
律师资格。根据1927年7月司法部公布的《律师章程》的规定, 充当律师必须
是中华民国人民满21岁以上者;考试合格者;律师委员会审议合格者。凡曾处拘役
或法定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律师惩戒法令受除名处分者,吸食鸦片或其他
毒品者等,都无资格充任律师。
律师甄拔。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一是考试,二是甄拔。甄拔,经律师委员会
审查合格,通过甄拔荐举取得律师资格。1938年1月, 司法行政部公布《修正甄拔
律师委员会章程》,共10条,对甄拔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律师登录。凡具有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证书后,欲执行职务,必须再向所欲执
行职务区域内的高等法院声请登录。山东省高等法院设置律师登录簿,记载律师的
姓名、籍贯、住所、资格、年龄,以证明其已取得律师身份。1941年9月, 司法行
政部公布《律师登录规则》,对律师登录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律师考试。《律师考试法草案》规定:律师必须考试。考试分初试、再试。初
试分笔试、口试两种,笔试合格者应口试。笔试科目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
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共10门;口
试选其中5门。笔试、口试均以考试各科满70分以上者为及格。
律师惩戒。对律师违法乱纪行为的处分,1913至1941年,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部
先后公布施行《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覆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律师
惩戒章程》等,对惩戒处分的种类、程序、确定及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律师制服。1913年1月6日,司法部公布《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共
6条。1929年9月30日,司法院修正公布《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

三、律师公会
民国时期,山东设有“律师公会”,是根据民国政府成立初年颁布的《律师章
程》有关规定,组成的自由职业者团体。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
山东最早建立的是济南律师公会,成立于1913年4月,会长张思纬。 当时入会
律师几十人,会址设在魏家庄魏家胡同 1 号会长事务所内。 此后会员逐年增加。
1918年6月,张思纬创修《会员齿录》,仅记姓名、年龄、籍贯。1925年4月,又续
修并附有144人的肖像。到1927年,济南市区已有律师353人。1934 年, 公会会员
280人,会址迁至魏家庄树德里9号。
1933年3月12日,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筹备委员会在青岛
召开,筹委会主任是青岛律师公会会长牟绍周。张思纬也出席了会议。1934年2月3
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律师公会标准会则》,共10章47条。之后,济南律师公会制
定《济南律师公会会则》,对总纲、资格、入会及退会、职员、会议方法、职务、
权利义务、会费、风纪规程、礼节、称谓等作了规定。到1937年,山东律师公会增
加到14处(济南、济宁、青岛、福山、烟台、德县、临沂、泰安、威海、章丘、 潍
县、胶县、安丘、高密),共有会员736人。1937年12月,日本侵占青岛后,律师公
会停业。1939年5月,日伪政权恢复律师公会,并按旧例每月开具10 名律师到法院
值日,承担出庭辩护。
1939年,张思纬就任日伪山东公署秘书长,由副会长纪毓宾代行会长职务。
1940年9月,济南律师公会选举刘鸿筠为会长、王玉振为副会长,张伯铭等8人
为评议员,陈铁权等4人为干事。是年10月, 济南律师公会会长兼评议长刘鸿筠主
持召开第十次评议会,公推会员张之五为代表参加是年11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东亚
法曹大会。
1945年1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公布《律师公会章程订立办法》,12月5日,
行政院修正公布《律师法实施细则》。1946年,济南律师公会根据国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改为委员制,律师颜承瀚兼任主任,设委员7人,监察委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