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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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相互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涉
及权利与义务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常会引起纠纷。为避免纠纷,在民间早有请仲人
作见证的习俗。当人们买卖土地房产、立遗嘱、继承、分家、借贷的时候,为防止
“空口无凭”,便“立字为据”,邀请当地比较有名望的人或至亲好友在字据上签
字画押,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就是中国民间流传的私证。私证只具有旧的道德、
习惯或宗族势力的约束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证制度的影响,中国东北三省特区法院于1920年推行公
证制度。1930至1943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5个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
山东推行公证制度,始于德国、日本租管青岛时期。青岛结束租管后,青岛地
方审判厅于1923年仿照租管时期的办法,拟具《公证试办规则》11条和《印鉴证明
试办规则》8条。经民国政府司法部核准于同年12月15日施行。
民国期间,山东省高等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山东推行公
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