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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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时期的法律宣传
清政府规定,凡成文法公布以后,百官有熟读与宣讲义务;平民百姓也要通晓
法律,讲解法律有成绩的人犯了法,可免予处罚1次。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 山
东巡抚周馥利用《济南日报》宣传清政府的法律。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山东巡
抚杨士骧创办《山东官报》,宣传清政府的法律和山东的地方性法规。

二、民国时期的法律宣传
1928年以后,国民政府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形成以宪法、民法、商法 (
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体的“六法全书”, 作为统治人民
的法统,并三令五申地督促各省、市政府印发各区、镇、乡公所及民众教育馆、电
影院、报社等进行宣传。韩复榘统治山东时,创办《民国日报》,宣传“六法全书”
和山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王耀武任山东省主席期间,在省政府机关报《山东新报》
上分期登载《六法全书》,并饬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员,随时抄录、
熟记,以学习掌握“六法全书”水平高低,作为甄拔、晋升的依据之一。
抗日战争期间,沦陷区内吸毒、贩毒和种植罂粟泛滥成灾,人民怨声载道。为
了愚弄人民,维护其反动统治,山东日伪政府通过张贴传单、标语和漫画,以及在
各影剧院放映幻灯,组织巡回演讲等,开展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的宣传。1943年,南
京日伪政府公布《公证法》后,全省各地日伪法院拟制《宣传公证法办法》及《公
证须知》,向民众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