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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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是指以辅助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为目的的行政事务。
1905年前,中国历代政府都实行“政刑合一”制,即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亦是司
法长官。1910年(清宣统二年),清政府令各省设立司法行政机构--提法司。
中华民国建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法院兼办。
晚清、民国时期的司法行政,无论其机构、职能如何演变,本质上都是为维护
剥削阶级的利益和腐朽、没落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山东人民民主政权领导下的司法行政机构建于1941年。是年3月, 山东战时工
作推行委员会设立了山东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兼第三审审判机关--山东省战时高级审
判处。负责提请任免各级司法干部,审核各级司法案件,培养教育司法人员及受理
特种案件等工作。1943年10月更名为山东省司法处。1945年8月, 山东省政府成立
后,又改名为山东省司法厅。1950年7月,成立山东省人民法院,司法厅撤销, 其
工作并归各级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3月9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省司法厅,
主管山东司法干部训练和法学教育,法院的设置和编制,公证、律师、法制宣传、
民间调解及司法财务和司法统计等工作。同年8月开始在省辖市设立司法行政机构。
到1956年,济南、青岛、淄博3市相继建立司法局。1958年,山东省机构编制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随着司法部的撤销,山东省及其
所辖市司法行政机构撤销,司法行政工作再次归并法院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1979年12月23日,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共中央[1979]77号文件,决定重建山东省
司法厅。1980年9月,各市、地、县(区)相继建立司法局。到1990年底, 全省共有
县以上司法行政机构151处。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省司法厅对全省劳改、 劳教单位进行整建
制的接管。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断
扩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在发挥着愈益显著
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