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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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53年第一次复查冤假错案
1953年4月11-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司法会议通过决议指出:“处理过去
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凡是真正错捕、
错押、错判的案件,必须予以清理”。根据会议精神,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
检查和处理错案的工作。省法院1953年8月24日写出了《山东省法院关于检查处理
‘三错’情况综合报告》,同年9月4日,中央司法部将上述报告转发全国各省、市、
县人民法院,批语指出:“山东省人民法院及时综合了该省检查处理的‘三错’工
作情况,交流了经验,指出了缺点,提出了工作方法,这是好的”。1953年10月16
日召开了第五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会议以检查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精神
为中心,总结了检查处理“三错”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错铺、错押、错判案件,都事实求是地进行了纠正。如宁阳
县贸易庄潘立振等人被错杀案。1950年1月18日,宁阳税务稽查员郭宗禄,带领民
兵王成锋、刘恩利2人下乡检查私自酿酒和催缴罚款,当夜被枪杀于该县贸易庄西
北角。案发后,经县公安局侦查认定“潘立振等因私酿酒与私自罚款贪污被查获(
注:不久前郭宗禄等查获的)而怀恨,乘机将郭宗禄等3人杀害”,1950年6月经鲁
中南行署呈省核准,判处潘立振等6人死刑,2人徒刑,于同年11月执行。
1951年,在“镇反”中,先后捕获通匪犯纪瑞乾和土匪宁益山等,供证杀害稽
查员郭宗禄等3人,是土匪耿继武、宁益山所为。真实情况是:1950年1月18日,郭
宗禄带领民兵王成锋、刘恩利到本县六区黑山村检查私酿酒和催交罚款,与土匪耿
继武、宁益山在黑山头村相遇,双方开了枪,后土匪诡称是邻庄民兵,骗得郭等信
任,郭等3人中了土匪的圈套,被他们抓住。土匪了解到郭等3人为查私酿酒而来,
并得知郭与贸易庄孔令仁等因捉私酿酒有矛盾,于是,耿、宁2土匪即将郭等人押
至贸易庄西北角杀害,并伪造了贸易庄孔令仁、潘立振等为报复而杀人的现场。案
发后,办案人员侦查一开始即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地认为“郭宗禄等3人被害,是
孔令仁等人为报复查私酒之仇而进行的预谋暗杀”。侦查范围只局限于贸易庄孔令
仁等人,虽然群众反映案发当天黑山村有枪声,也未进行调查。当破案中找不到杀
人枪支时,侦查人员又泄露案情,号召群众报告枪支下落,使通匪分子得以将此情
况报告土匪,土匪有计划地将枪支投入贸易庄井内,然后让通匪分子去报告枪支的
地点。侦查人员未加调查,即盲目相信,将枪从井中捞出,并作为“有力证据”。
同时侦查人员未深入群众调查,反而轻信与孔令仁有私仇的妇女杜广兰为报私仇(
杜的女婿曾被孔令仁吊打过)而制造的伪证:“亲眼看见潘立振等六人到贸易庄孔
令仁家把郭同志灌醉,拉出去枪毙的”。加之在办案中刑讯逼供,使潘立振等人被
迫招供,后潘立振等人又不断翻供,办案人员“怕上级批不准”,把翻供材料抽掉,
不予上报。最后是审批机关的官僚主义,未认真审核证据,因而造成错杀6人错判2
人的严重事件。该案于1954年处决土匪宁益山和通匪犯张宪修时进行了平反。又如:
海阳县孙锡官被错判死刑案件。1951年12月,海阳县十二区花崖村支部书记黄培歧,
在大丛家村参加三级干部会后失踪,后在一小山沟里发现尸体,满身是血,吊在树
上。公安局未认真调查研究,即认定是凶杀。侦查中,听说离大丛家村100里左右
的宅子头村有个青年叫孙锡官,身上穿的衣服有红点点,认为此人可疑,又靠观察
脸色办法,见此人表现惊慌,更加怀疑是其作案。夜间到其家翻出小刀1把,及两、
三件带有红点点、红块块的衣服,未经化验,即断定此人为凶手。逮捕后刑讯逼供,
迫使被告供出了孙月英、孙孟举、孙孟红以及大丛家村丛敬奎等共同作案,遂又将
这些人逮捕,采取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办法取得材料,判处4人死
刑,报省核批。省法院阅卷发现疑点很多,下去深入调查,证明是错判。所谓衣服
上的红点点,红块块,是芋头叶水(紫红色,象血)。被告的口供是逼出来的,并查
明黄培歧是自杀。该案如不深入核查,险杀无辜。

二、1956年第二次复查冤假错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复查范围的规定
1956年7月13日,在全国公、检、法联席会议上,最高法院对检查改判错案标
准提出了7条:1.完全无辜的好人被办了罪;2.有一般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的落后
群众没有构成犯罪而办了罪;3.有一般反动身份或出身反动阶级,释放后有过一段
不满情绪或落后言行,但没有反革命罪行而办成反革命罪的;4.释放前有一定历史
罪恶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释放后已悔过自新或者对他做过处理,处理后再没有活
动而又逮捕办罪的;5.有反革命罪恶的起义人员在起义后再没有反革命活动,按政
策应该既往不咎而又追究法办的;6.反革命分子不仅坦白交待了自己罪恶,而且有
立功表现,应该依法从宽处理而没有按照依法从宽和将功折罪精神处理的;7、对
犯罪性质认定错误的,将一般刑事犯罪当做反革命办理的。
(二)全省复查案件的原则
1956年4月8-21日,在省法院与司法厅召开的全省第八次司法会议上,决定对
1955年判处的肃反案件进行复查。(1)属于黑白颠倒的根本错案必须坚决予以平反;
(2)对于缺点错误的劳动人民和仅有一般反动历史身份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仅有
轻微违法犯罪不应判而判的,应当改判;(3)属于量刑过重的(即超过量刑幅度)应
依法另行判处;(4)量刑上偏轻偏重案件一般均不应改判;(5)凡事实不清的(指认
定重要事实),应弄清事实,再行处理,其中需要重新侦查的,起诉机关补充侦查。
(三)复查案件的方法与步骤
1956年8月9日,省委书记刘秉琳在公检法联席会议上讲话,指出复查案件要重
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上面检查与下面检查相结合,查阅案卷与调查研究相结
合,并确定以济南、泰安、莱阳、昌潍地区和一个劳改队为重点,检查工作结束时
间为1956年11月-12月底。复查案件由省政法部长、公检法3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关于复查方法与步骤,省司法会议决定:(1)学习政策文件,按照政策标
准;(2)组织力量,确立计划,分类分批,逐案审查,开始先审查几类案例,邀请
公检法派人参加,集体评议,作出结论;(3)在复查中与公安、检察一起进行;(4)
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这次复查案件和对案件的改判,强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凡必须改判的案件,
依据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注:原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在复查中发现原判有错误,需要改判的,由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
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的决议。合议庭在审理后,如果
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作出判决或裁定分别送达。
(四)复查结果
这次复查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很大成绩。

山东省复查第二次肃反以来判处案件统计表
表3-16
┌──────┬────┬────┬───┬────┬───┬───┬───┬──┐
│共判处反 │共检查 │其中判处│发现 │可免未免│量刑 │量刑 │性质 │事实│
│革命案件(件)│案件(件)│正确(件)│错案 │可不判而│畸重 │畸轻 │定错 │不清│
│ │ │ │(件) │判(件) │(件) │(件) │(件) │(件)│
├──────┼────┼────┼───┼────┼───┼───┼───┼──┤
│59235 │58364 │35360 │456 │5100 │13902 │105 │619 │1177│
│ │占数 │ │ │ │ │ │ │ │
│ │98% │60.6% │0.78%│0.62% │23.5%│0.8% │1.03%│2% │
└──────┴────┴────┴───┴────┴───┴───┴───┴──┘

济南、青岛、烟台、临邑、范县、滕县、诸城等46个县市的情况统计:复查第
二次肃反以来案件,共检查案件26492件,其中冤案90件,占3.4%;错案1984件,
占7.48%;偏轻偏重案件6656件,占25.1%。

三、1962年复查1958-1962年判处的案件
(一)复查内部人员犯罪
1.复查范围及方法。1962年8月9日,省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开始复查内部
人员犯罪案件,内部人员犯罪复查的范围是从1958-1961年底凡是由法院处理的机
关、企业、学校内部人员的犯罪。
复查方法,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脱产干部,后非脱产干部,先领导干部,
后一般人员,先查冤假错可能性大的,后查其他案件。属于一审判决的案件,需要
平反改判,可以自行决定,原属上诉案件,将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连同卷宗分别报
送上诉审法院复查改判。无期徒刑和死缓案件一律报送省高级法院审查批准后改判。
经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批的内部肃反案件由省法院代审。复查案件,必须实行陪审、
合议,重大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复查原则。冤案坚决平反。所谓冤案是指事实错了,是非颠倒的无辜好人或
仅有某些缺点错误的人而被判了罪的均作为冤案予以平反。
错案原则上应予改判。所谓错案是指那些有轻微犯罪行为或有历史罪恶,但按
照党和国家政策不应判刑而判刑的。对于有历史罪恶而无现行破坏活动的起义人员,
已经判决的可提前释放,尚未判决的宣布宽大处理,予以释放,刑期已满的不再翻
案。对于历史罪恶已交待清楚,或者投案自首的,虽然未作处理,按照党的宽大政
策不应判刑而判了刑的,可判免予刑事处分,予以释放,其中短期徒刑的,按提前
释放方法处理。已刑满释放的,不再改判。对于有历史罪恶已作过处理,处理后安
分守法,表现较好,而又判了刑的,应撤销原判,予以释放。对于因生活困难和我
们工作中缺点错误问题引起的轻微犯罪行为不应判而判了的,应予改判,免予刑事
处分。对错判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工作、生活作适当安排。量刑畸重
的,原则上应当改判,偏轻偏重的,原则上不改。
3.复查结果。全省首先摸清了判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底数,为检查案件质量
和落实政策打下了基础。下表是1962年8月全省摸底情况。

1958-1961年山东省判处内部人员犯罪情况统计表
表3-17
┌────┬───────┬──────────────────────┐
│全省共判│全省11地市 │其中 │
│处(人) │(缺济宁、青岛)├──┬───┬──────┬────┬───┤
│ │共判处 │死刑│死缓 │徒刑 │管制 │其他 │
│ │ │(人)│(人) │(有期、无期)│(人) │(人) │
│ │ │ │ │(人) │ │ │
│ │ ├──┼───┼──────┼────┼───┤
│ │ │70 │101 │14640 │5087 │855 │
├────┼───────┼──┴───┼──────┼────┼───┤
│28620 │21639 │占总数1.18%│67.65% │27.22% │8.95%│
└────┴───────┴──────┴──────┴────┴───┘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判处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对查出的判
处不当案件作了改正。下表是1963年3月省法院赴京向最高法院汇报材料中关于复
查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情况的统计。

1962年5月-11月底山东省复查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3-18
┌────┬────┬─────────────────────────────┐
│全省共判│全省共 │其中 │
│处内部人│复查(人)├────┬───┬──┬───┬───┬────┬────┤
│员犯罪案│ │处理正 │冤案 │错案│畸重 │畸轻 │可判可 │事实不清│
│件(人) │ │确(人) │(人) │(人)│(人) │(人) │不判(人)│(人) │
│ ├────┼────┼───┼──┼───┼───┼────┼────┤
│ │25567 │22292 │296 │1209│1009 │69 │439 │253 │
├────┼────┼────┼───┼──┼───┼───┼────┼────┤
│29321 │占87.1%│占复查数│1.16%│4.75│3.9% │0.27%│1.71% │0.89% │
│ │ │87.1% │ │ │ │ │ │ │
└────┴────┴────┴───┴──┴───┴───┴────┴────┘

(二)复查社会上的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和政法工作会议要求,1963年全省法院又复查了1958-
1961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徒刑尚在关押的劳改人犯17179名,有些法院对原定
暂缓复查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型、徒刑缓刑、刑满释放和管制的罪犯12798名,
也进行复查,已复查案犯总人数49977名,其中:其中正确的42933名,占86%;冤
案303名,占0.61%;错案2076名,占占4.1%;畸重3657名,畸轻148名,可判可
不判610名,占9.31%;事实不清250名。
复查处理计47918名,其中:维持原判的32646名,宣告无罪的504名,免予刑
事处分的1546名,减轻刑罚的3156名,提前释放、假释1030名,加重的66名。如:
被告人张友新案。被告人张友新,男,18岁,汉族,贫农出身,高小文化,汶上县
康驿公社张村社员。张友新家中3口人(母、妹和本人),生活困难,1960年其在本
村安排口粮时未予落实,生活紧张,有些人议论“多年没分大些粮食,吃不上饭还
得干活”等,在此种情况下,张在其本村的屋墙用粉笔涂写“社会主义一定失败,
资本主义回头路一定能胜利,反对三大万岁”、“坚决反对人民公社,为什么,因
为不给粮食吃,还叫大跃进,怎么能跃进呢”、“春种一粒粮,秋收万颗籽,四海
无闲地,农民犹饿死”,“虽然今年丰收了,为什么群众吃不上呢,这是对人民不
关心的后果”等。1960年3月30日以涂写反动标语罪逮捕,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其
有期徒刑10年。经复查,张友新出身贫农,历史清白,在生活困难、口粮安排不落
实的情况下引起思想不满,其言论是反动的,但并非以反革命为目的,不予判刑。

四、1978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时期判处的案件
(一)复查三类案件
1.具体领导及复查原则。1978年8月上旬,省委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决定开
始复查三类案件(反对林彪、“四人帮”、为邓小平鸣不平),从省委到各地、市、
县都成立了复查三类案件领导小组,由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常委亲自挂帅,公安、司
法、检察、组织、民政、财政、劳动有关部门参加,统一领导,互相配合。省法院
从1978年7月起先后由院长率工作组到7个地市、21个县区法院具体检查督促。
复查工作中,实行四个见面:与原办案人见面,了解当时办案情况;与证人见
面,要他把证明的问题讲清楚;与当事人见面,要他把事实讲清楚;与群众见面,
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征求意见,并与基层组织见面。
2.复查结果。经过努力,全省人民法院复查三类案件取得很大成绩。各级法院
认真查阅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判处的全部现行反革命案和
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类案件1083起,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164起,非纯属
三类案件的919起,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
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
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如莒县刘官庄公社吕
庄大队付春禄,男,28岁,中农出身,学生成分,高小毕业后于1966年5月应招到
临沂矿务局莒县煤矿当合同工。付春禄为人耿直、忠厚,工作一贯积极。“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有人动员他写大字报打倒干部,他不写,说“这不符合大方向”,
始终未脱离工作岗位。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亲笔书写的题为《炮打江青小
贱妃,火烧林彪狗奸宁[佞]》大字报放在天安门东观礼台下地面上,被当场抓住,
押回山东审理。临沂地区公安军管会于1968年5月9日以现行反革命判处付春禄死刑,
立即执行,在上报复核期间,于1970年1月12日在狱中死亡。根据中央(1976)23号
文件精神,临沂中院报经地委和省院同意,决定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二)复查为刘少奇鸣不平的案件
截至1980年4月,据初步统计,全省已查出涉及为刘少奇鸣不平的案件926起,
已复查894件,其中改判无罪的755件,免刑35件,减刑70件,改变性质11件,维持
原判16件,其他7件。在复查中坚持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
(三)复查重刑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空前的践踏与破坏,一些重要案件,特别是死
刑案件,冤杀、错杀比较严重,其中以反革命罪而被冤杀、错杀的很突出,如因反
对林彪、对领袖讲了错话、因谋生活出路而偷越国境向台湾去信或因私人日记、笔
记错话而定罪等。
1980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级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进一
步抓好重刑案件复查工作,复查原则是:完全无罪、被冤杀的一律撤销原判,宣告
无罪,平反昭雪。按照政策法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错杀了的,要撤销原判,宣布
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罪不应处死,按政策不该杀而杀了的,是错杀;应判7年以上
至无期徒刑,不该杀而杀了的,也应该改判纠正;罪该处死,定错性质的,主要指
混淆敌我界限的,应将性质改过来。
复查结果:1966-1976年,共改判220人,决定改判无罪57人。1976-1978年全
省判处死刑222人,经复查改判纠正13人。截至1980年12月,除少数案件外,复查
任务基本完成。全省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66574起,平反纠正冤、假、错案20720起,
改判率为31%,其中反革命案改判率67.3%,为刘少奇鸣不平1096起,全部纠正,
恶攻罪名判处的6517起,平反6033起,占92.6%,复查普通刑事案件51988起,平
反10902起,占21%,此外大量处理申诉案件12550起,平反纠正4714起,占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