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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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审判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各地人民法院从1979年8月以后陆续设立经济审判庭,
审理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事、海商案件。此后数年
间,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等主要港口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国
内和涉外、涉港澳的海事海商案件,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审判实践
表明,海事、海商案件是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不同的特殊类型案件,它的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的航运技术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专业性都很强,在国际上,调整海
事、海商关系的法律已形成了一个显著独立的领域;二是案件的地域跨度大,特别
是远洋运输,超洋越界,流动性大,涉外因素多,在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及适用
法律方面均有其特殊性;三是损害后果严重,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四是案件审理的
时间性强,诉讼时效、诉讼标的、证据的保全等问题相当复杂,这些特点决定了海
事审判工作应当成为一项专门的审判工作。
面对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海事、海商案件的不断增多,为了有效地行使中国
的司法管理权,及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维护中国及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中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4年11月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
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
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先后在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
津、大连6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并确定了它们的各自管辖区域。
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内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办公
室。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只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和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业务事宜,也由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区: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
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与石臼所、青岛、威
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青岛海事法院院长由交通部提名,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产生。
(二)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负责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
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11月对海事案件的收案范围作了规定。随着海事审判工
作的开展,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类别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行使中
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需要扩大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海事审判实践和航运实务
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5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内容如下: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
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在海底、水
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
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
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鱼网、其他捕
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
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
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
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
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6)船
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所需物
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
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
纠纷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1)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业纠
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间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8)认定船舶
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
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海事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
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4)依据1958年
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
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5)依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
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1)诉前申请扣押船船的案件;(2)诉前申请和押船载货
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三)青岛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青岛海事法院于1985年3月开始受理第一起案件,1985年,全年共受理案件19
起,其中海商案件10起,海事案件9起(其中包括涉外案件2起,涉港案件2起)。
1985年全年共审结案件15起,其中海商案件8起,海事案件7起。诉讼标的总额为
120.73万美元,人民币66.96万元。
1986年全年共受理案件18起,其中海商案件9起,海事案件9起(其中涉外案件1
起,涉港案件4起)。1986年全年共审结案件17起,其中海商案件8起,海事案件9起。
诉讼标的总额为608213.78美元,人民币85536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