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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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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在农村积极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中心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82年起全面推
行。承包合同是落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合同,它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
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集体经济纠纷与其内部成员和外部人员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它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责任、权利、
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它和其他合同一样,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承包合同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因此,
它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管理形式,是用法律办法管理农业经济的一种手段。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农、
林、牧、副、渔和农村企业等各类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服有关主管部门的
调整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明确规定,各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属于收案之列。
1983年,全省人民法院经济庭开始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是刚刚开始
尝试,所以受理的案件不仅范围小,而且数量很少。本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经济
庭共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0件,审结17件,诉讼标的额8.6934万元。
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入各级人民法院经
济庭的收案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发生了较大
变化,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数字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各种
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大量涌现,由此而产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也急剧增加。农村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980-1990年山东省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一览表
表3-15
┌───┬──┬──┬──┬──┬──┬───┬───┬───┬──┬──┬──┐
│时间 │1980│1981│1982│1983│1984│1985 │1986 │1987 │1988│1989│1990│
├───┼──┼──┼──┼──┼──┼───┼───┼───┼──┼──┼──┤
│数量 │ │ │ │19 │ │12783 │24556 │8013 │5930│6026│7749│
├───┼──┼──┼──┼──┼──┼───┼───┼───┼──┼──┼──┤
│上升%│ │ │ │ │ │ │93.2 │-67.3│-26│1.62│28.6│
└───┴──┴──┴──┴──┴──┴───┴───┴───┴──┴──┴──┘

(二)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原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都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参照经济合同法,结合实际情况,着重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为了解决在审理农村承
包合同纠纷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审
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1.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属
于无效合同,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二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违背民
主商定;四是采取欺诈、协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五是发包人无力发包;六是承包
人私自转让渔利。承包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
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各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合同案件时,有下列情况之
一,即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订立合
同所依据的计划变更或取消;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受益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承包人失去了承包能力;承包人进行
破坏、掠夺性经营经劝阻无效。
3.关于发包方单方任意毁约。审理单方任意毁约案件,法院维护原合同的效力,
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又能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给予支持。发包方任意毁约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干预而毁约的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交的承包金额。
4、关于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审理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做出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实际,对于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
实际,盲目提高承包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
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对于指标基本合理,主要是由于承包人本身不努力而完
不成指标的,维持原合同指标。对于缺乏经验,导致指标明显过低而发生的纠纷,
通过调解指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