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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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案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就是经济合同在履行、变更、解除和转
让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合同管理机关的仲
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凡
是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
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
均予受理。
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
同,应参照本法执行。”对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
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也予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受理法人与
个人合伙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对发展城乡商品经济有一定的作用,
他们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也予以受理。
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历来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全省经济审判工
作开展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于1980年8月8日下发了《关
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把审理各类经济合同及涉外经济合
同列为收案范围的重点。
(二)审判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1979年起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并开始受理案件。在经济审
判庭建立之初,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较少、范围也较窄,以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为主,其它类别的经济案件很少,基本上都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此期全省范围
内经济庭的收、办案不多,工作进展也不够快。全省除青岛、济南两中级法院外,
其它地区很少受理、办理经济案件,其中有两个中级法院的经济庭虽建立但此期并
没有受理经济案件。1980年,全省共初审经济纠纷案件151件,审结99件。1981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数字有所增长。该年,全省共受理经济纠纷
案件805件,审结668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2年全省受理经
济纠纷案件的数字出现了大幅度猛长的趋势。该年7月,《经济合同法》公布施行,
为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经济纠纷案件成倍地增
长。据统计,1982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385件,是1981年的2
.96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仍占所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
198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数量仍有所增加。本年全省各级人民
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633件,比1982年上升10.4%。其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2331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全部经济纠纷案件的88.53%。
到1984年,全省经济形势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在经济交往中的纠纷也随之剧
增。1984年,全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猛增至5092件,诉讼标的额高达4168.36万元。
1984年,受理案件数是1983年的2.2倍,诉讼标的额是1983年的1.7倍。
1985年,随着法制的普及与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之间的经济活
动已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国家对人们之间的经济活动的管理也进一步加强。
所以,1985年全省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数因此也成倍地增长,全省受理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高达25751件,是1984年的5倍多,诉讼标的额达25713.8万元,是1984年
的6.16倍。

1980-1990年全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览表
表3-14
┌───┬──┬──┬──┬──┬───┬───┬───┬───┬───┬───┬───┐
│时间 │1980│1981│1982│1983│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
│数量 │ │ │ │2028│4668 │37524 │77060 │56384 │54815 │54306 │58377 │
├───┼──┼──┼──┼──┼───┼───┼───┼───┼───┼───┼───┤
│上升%│ │ │ │ │125.6 │700.4 │105.4 │-26.6│-2.7 │-0.95│-7.5 │
└───┴──┴──┴──┴──┴───┴───┴───┴───┴───┴───┴───┘

(三)几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1.购销合同纠纷案。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支
付货款的协议。按照购销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两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于1984年1月23日发布施行。
这两个条例对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购销合同在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这类案件通常是由于货差、
货损、质次、价高、拖欠货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违法经营引发纠纷,利用合同进行诈
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经常发生。
2.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合同原名科技协
作合同,是10类经济合同的第一类,规定在经济合同法之中。1987年6月23日,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于1989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涉及专利
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
者权利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或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
裁决。经过仲裁机构仲裁的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如果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
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即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审理各类技术合
同案件,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从1983年起,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成果商品
化的发展,技术合同逐步推广到各地和科技、文教、军工、外贸等各个领域,技术
合同纠纷这一新类型案件也开始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人民法院本
着保护合法权益、发展科技技术、促进生产建设的原则积极受理这类案件。
(四)审理经济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原则
《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重要的实体法和
程序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3月发出了《关于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做好准备工作的通知》。随后,根据
经济合同法规定又制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
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规,由国务院相继颁布或批准施行,以上条
例细则是审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经济合同法贯彻执行1年多来的情况,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就经济审判实践中需要着重解决的有关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违反经
济合同的责任、诉讼时效、处理经济合同案件中的犯罪和其他违法等问题作出了解
答。198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
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有关经
济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适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
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
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违法行为、连环购销合同的效力、给付定金、
违约金的适用、乡镇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施行,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有审理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需要遵循适用的解答。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布实行后,全省各级人
民法院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展了经济合同案件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