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基本任务和收案范围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135&run=13

经济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新的任务。
1980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11个高级人民法院、16个中级人民法院及2个基
层人民法院参加的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对各地的经济审判工作进行调查
研究、总结、综合合各地的情况后,初步确定了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
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
进行,并根据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地经济审判实践,提出了人民法院经济
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这个初步意见规定的收案范围共有3个部分,16条:
第一部分是经济纠纷案件,有7条,主要是各类经济合同及环境保护,商标纠纷等
案件城。第二部分是经济犯罪案件,有5条,主要是职工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
及重大责任事故,走私等案件。第三部分是涉外经济案件,有4条,主要是对外经
济贸易合同及知识产权、海商等案件。198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个座谈会
形成的收案范围以正式文件下发试行。
198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对于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统一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198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工作简报》中指出:当前经济案件的
收案范围要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办理。(1)审理法
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是涉外经济合同纠
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经济审判庭还要受理外
国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申请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3)根据《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审理法人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的依法
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行政案件。
1984年3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大会
提出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
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任务的规定,从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出发,经济审判
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
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
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
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经济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经济行政案件;(6)其它经济纠纷案件。
本次会议工作报告于1984年4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军事法院和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