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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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法
院的经济审判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经济纠纷案件行使最终司法裁决权
按照中国现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
行使最终的司法裁决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解决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有四种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二是请有关部门调
解,三是到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法院起诉。但具有最终裁决权的是法院,体现了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尊严。
(2)有关经济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司法裁决权。
(3)按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截至1989年底,
已有130多个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对行政处分决定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
更的裁决。
(4)众多的经济行政法规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仲裁机构裁决和行
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

二、对经济纠纷案件依法独立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均作了具体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
的审判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经济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牵涉面广,类型庞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
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得他们在查阅规章、收集证据、查实案情、鉴定
材料和案件执行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这些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允
许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或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审理经济行政案件,在1987年以前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一项任务。行政诉
讼是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而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
利的一种司法补救手段,是通过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力作一定制约和
监督的行政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诉讼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不论诉讼当事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还是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是大企业,
还是小企业;是领导部门,还是基层单位;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是
个体户;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或者
是协议申请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偏袒,不歧视。
(2)平等原则既适用程序法上,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享受平等的诉讼
权利,也适用在实体法上,秉公执法,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3)体现在对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既保障当事人在享受和行使权利上一律
平等,也监督当事人在承担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特权,对于不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强制执行。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依法核实证据,切实查清和认定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和
情节、后果。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在正确认定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这一
尺度和标准,分清纠纷是非,明确当事人应负的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恰当处
理。

五、实行国家干预政策
国家干预原则是经济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国家干预原则,就是人民
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可以不受诉讼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他们的经济法律
行为和经济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监督和干预。如果违法,就要运
用审判职能进行干预,依法追究处理,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引导正当的经济活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关于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干预的范围应是人民法院审理
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未起诉的,由有关部门处理。至于干预的方式,可
视情况需要而定。对当事人在经济诉讼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民事诉讼
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有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有的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有
的可以强制执行,有的可以不准所请,如违法撤诉,就可裁定驳回。对当事人在经
济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严肃指出其违法所在和
应负的经济法律责任。对只有轻微违法的案件,可以调解解决,但必须指明其违法
所在,明确责任,适当处理;对违法行为较重,需要处以经济制裁和拘留的,则应
作出判决,对于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六、限制处分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济审判在适用限制处分原则上有其特点:一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
数是企业法人,多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只能在法律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
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不得违法处分财产。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得超越法定范围擅自处分财产;二是经济纠纷案件的
当事人,绝大多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争讼的事实、起因、请求等多属生产、流通、
科技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或者个人所有的资金、商品、设
备、物资等生产资料,受到国家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的引导和管理,不得
违法生产经营。

七、着重调解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着重调解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和经济审判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
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有:(1)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是他们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调解协议必须确系
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勉强。(3)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根据《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就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指出其错误,
引导当事人继续协商,以求达成新的符合法律的协议,或迳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