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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辑 债务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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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全省债务案件较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尤以新区
的债务案件为最多。据1949年全省统计,在城市及新解放区债务案件与房屋案件合
并超过婚姻案件而居民事案件的首位。这一时期民主政权处理债务案件的原则是以
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先公后私,掌握党的阶级路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反对高
利贷。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联系党的经济政策、生
活政策及团结政策,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解决问题。
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发布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华东军政委
员会下发了《华东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草案)》。1951年2月,最高人民
法院华东分院下发了《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指示》。
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处理债务案件的主要政策依据,处理了大批
的债务纠纷案件。在处理这些债务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
有关政策法令,坚决依法废除了封建的高利贷债务关系,保护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
益。
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时,还注意对正当的合法债务给予法律保护。如
一时确实无力偿还,应视其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如博山李同杰诉李
玉坤债务纠纷案。李同杰(开窖窝铺)于1948年12月向复盛窖代理人李玉坤订购花碗
5万个,借款北海币770万元,货款当即全部交清,并言明两个月内将货交齐。由于
李玉坤未按时交货引起诉讼,博山特区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在博山窖业同业工会调
解员的协调下,做了妥善处理。鉴于李玉坤所欠货物确难一时交清,双方同意缓期
分10次还清。这样的处理,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照顾了负债人的具体困
难,使其能继续生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从1954年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的数量出现了持续大幅度的下
降。1953年全省共受理债务案件9319件,1954年受理4858件,1955年受理3796件,
在当时的债务案件中,以农业合作化前遗留下来的私人债务案件居多,银行、信用
社的贷款纠纷次之。由于在当时的形势下对债务案件的处理未做统一的规定,故各
地处理这类案件不统一,一般做法是参照政务院发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
法》的相应条款,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处理。
1956年后,债务案件再次大幅度减少。1957年受理2963件,1958年1389件,
1959年又下降到482件,1960年下降到建国以来的最低点147件。
1961-1963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人们为了生计形成了一些新的债务关
系,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又大量增加,1961年为361件,1962年为441
件,1963年达751件。
“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失去保障,债务案件同其它案件一样又大
幅度地下降,1966年受理债务案件210件,1967年降至162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经济往来增多,债权债务
关系大量发生,各种形式的债务案件逐渐增多。这一时期因为个体工商户、农村经
营专业户或合伙组织经营不善引起债务,因货物买卖引起欠款以及拖欠劳动报酬大
量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的债务案件大幅度上升。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
债务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按照如下原
则进行:(1)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应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
有借有还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2)建国以前公民之间的债务,由于年代
已久,情况复杂,债权人要求偿还的,原则上不予受理。(3)土改前劳动人民欠地
主、富农的债务,现要求偿还的,依法不予保护。(4)有息借款,其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对于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198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债务案件2383件,1985年达5316件。债务案件
迅速增长,表明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的实行,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
活动,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交往范围上都大大增加和扩大。
《民法通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发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各级人民法
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主要执行了以下规定:(1)有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
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规定。(2)有关保证人的资
格、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成立、保证范围、保证期限、连带保证责任等问题的规定。
(3)有关抵押关系成立、抵押物、抵押物灭失毁损的责任承担、债务人将抵押物转
让或作再抵押的效力、一项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等的规定。(4)有
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及处理留置物的规定。(5)关于债权人对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借
贷债务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规定。(6)有关借贷债务的利息、利率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7)有关返还借用物及借用物毁损的责任承担的规定。(8)有关公民之间赠与关系成
立的规定。(9)关于返还典当利益的规定。(10)关于偿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规定。

1978-1990年山东省债务案件一览表
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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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78│1979 │1980│1981│1982│1983 │1984│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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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79 │165 │317 │426 │637 │1411 │2383│5316 │14450 │17009 │25630 │59873 │53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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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10.2│108.9 │92.1│34.4│49.5│121.5 │68.9│123.1 │171.8 │17.71 │50.61 │33.6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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