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时期的婚姻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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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全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达到了高潮,全省受理婚姻案件的数字也创
历史最高峰。从1954年起,全省受理婚姻案件的数量逐年下降,原因是封建包办引
起的婚姻案件相对减少。据淄博市法院统计,1957年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因封建包
办而提出的离婚比1953年下降74%。
1958年“大跃进”时期,婚姻案件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的局面。1957年全省受理
婚姻案件32693件,1958年26577件,比1957年下降12.75%,而与此相反,在这一
时期,有些被告人因政治问题而提起的离婚案件则大量上升,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
也进一步增大,因政治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一般判决离婚率也较高。在离婚案件中,
草率结婚离婚及喜新厌旧或因乱搞两性关系而提出的离婚大量增加,在有些地区,
草率结婚的现象特别严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
促其夫妻和好,一般不予离婚。对喜新厌旧者,还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婚后的
财产分割,合作化以后,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对于财产的要求也即转向了家庭财产,
主要是房屋、树木、牲畜、农具和工分等。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土地问题的原则是:
在合作化以前,土地归个人所有,发生婚姻纠纷,在判决时讲明土地问题,即允许
女方带走自己的一份土地以供离婚后的生活。初级社员中发生离婚案件,判决离婚
者的土地在判决中解决。因初级社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报酬还未取消,因
此女方的一份土地判给女方。高级社社员中发生发婚姻案件,判离者的土地问题,
不在判决中提及。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人民的生产、生活都发生了极大的困难。从1961年起,全
省婚姻案件又大幅度上升。1960年,全省受理婚姻案件23946件,1961年增至39483
件,上升64%,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90%,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灾民流动到农业收
成较好的地区谋生,有些妇女为生活所迫流落他乡与人姘居或弃夫另嫁,有些父母
将子女送给他人做童养媳,在灾区重婚、买卖婚姻及早婚现象大量涌现。
各级法院在处理因生活困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时,一般都注意到了当事人生活
上的一些具体困难。这种婚姻案件一般感情基础较好,只因生活无出路才闹离婚。
法院在处理时也尽量做到从安排当事人的生活入手,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然后
再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促使其重归于好。对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分清财
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生活所得,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一般原则是个
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则
上是哺乳婴儿一般归女方抚养,较大的子女的抚养归属,由双方协议解决。归女方
直接抚养的子女,男方给一定数量生活费。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人民法院处理因生活困难引起的重婚、非法姘居等婚姻纠
纷的原则:(1)对有夫另嫁或与姘居的妇女及与其结婚的男方,说明道理人情,讲
清政策法律,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律的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动员男方主动
解脱这种不合法的关系,促使女方与原夫团聚。(2)对女方与原夫本来感情不好,
或者本来感情虽好,但因种种原因女方已感情变化,坚持不脱离新夫再与原夫团聚
的,在妥善调解无效时,暂缓一个时期,积极进行一些工作后再行处理。经了解证
实女方回去确实与原夫无法和好的,准其与原夫离婚,做好原夫工作,并对子女生
活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3)女方与原夫结婚时间不长,也无子女,而与新夫同居
后生有子女或已怀孕,女方又不愿回去的,在讲清是非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子女利
益,动员原夫解除诉讼,不再追究。如女方愿意随原夫回去的,必须对新生子女做
出妥善安排。(4)凡属新夫一方提出申诉,要求与女方继续同居,或者原夫找回女
方而索取财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应对其讲明道理人情,是非利害,使其主动息
诉。对显系乘人灾荒困难贩卖妇女或诱骗强占妇女的坏分子,在查有实据以后依法
处理。(5)因生活困难引起的原夫离婚或与人姘居的,批评其违法的一方,宣布其
婚姻无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动员女方与原夫和好,不能和好的应准与其原夫离
婚。因生活困难引起的早婚,一方或双方不满意起诉法院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因生
活困难引起的童养媳,如一方或双方诉请解除童养关系,准予解除。(6)买卖婚姻,
除个别贩卖妇女或借婚姻索取财物造成不良影响须依法处理外,其他因生活困难引
起的买卖婚姻关系的处理,主要是教育问题,在处理时因支付财物的一方要求追回
财物时,一般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因生活困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也大量减少。1964年,
全省掀起动员城市知青或闲散劳动力上山下乡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运动,由此引起的
一些离婚纠纷又大量增多。
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践踏,民事审判工作受
到严重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
全,人民法院的婚姻案件的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0年动乱积压和遗留下来的一
些问题也一齐向法院涌来,致使婚姻案件大幅度上升。在众多的案件中,封建残余
思想和封建残余势力的干扰仍是产生众多婚姻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许多地区,
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残害妇女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
的地区还比较严重。1978年10月7日,省法院转发了滕县法院《关于干涉婚姻自主
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1977年以来,该县男女自由恋受受到干涉的有265
对,由于干涉造成女方死亡的6人,患精神病的1人,殴打伤残的4人。男方家庭房
屋被扒、财产被抢砸的35人。同时另一种情况即换亲转亲出现,这种现象多发生在
农村。
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施行。新婚姻法颁布后,各级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努力钻研业务,在处理案件原则上正确掌握当事人“感情确已
破裂”这一标准。在具体办案中,一般说来,感情确已破裂掌握以下几个标准:(1)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对方虽不同意离婚,但经多次调解和好无效,且纠纷已产生多
年的;(2)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对方虽不同意离婚,但又无争取和好的诚意和行动,
只是想故意拖住对方不放的;(3)双方分居多年,互不来往,或虽未分居,但互不
理睬,如同冤家对头,经多方调解无效的;(4)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前缺乏了解,
婚后又未建立感情,纠纷愈演愈烈,虽经认真调解而无和好可能的。
1981-1990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婚姻案件见表3-8。

1981-1990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审结婚姻案件统计表
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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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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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15917 │17531 │17683 │19974 │20305 │22595 │25705 │29534 │36230 │4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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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 │10% │0.8% │12% │1.6% │11.3%│14.1%│14.5%│22.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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