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婚姻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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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制度在各地盛行。大众日报1949年
7月26日刊载渤海区李张氏杀害儿媳、阻挠妇运,鲁中南区李家桃园妇女不堪封建
欺凌,3人自杀、2人逃走就是显著例子。仅据1949年鲁中南区滨海、台枣、尼山、
泰山、沂蒙、泰西6个专署的不完全统计,全年妇女自杀者即达304人、他杀141人。
这一时期,早婚和买卖婚姻现象也极为严重。据济宁地区兖州县七区八里铺、稻营、
谢家王乡调查,所有结婚青年无一对是自由恋爱的,而且早婚现象也十分普遍。该
3乡40岁以下的689对夫妇早婚(大者十六七岁,小者十二三岁)的就的458对,占66
.5%,胶南县有15岁女孩即生子的。即东县北葛村有一女孩13岁就申请结婚,政府
不批准,即私自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