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123&run=13

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
这是民事审判工作总方针的简称。这一方针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民事审判工作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和依靠群众,便利群众,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是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几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指导思
想。
1941年前后,陕北根据地司法机关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事审判工作为人民服
务的精神,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就提出“调解为主”的方针。后来马锡五下乡就审的
审判方针得到肯定,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发展成为“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和“不
拘形式,实事求是”,时称“马锡五审判方式”。自从延安广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解放日报》发表了有关调解工作的两篇文章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始在全国各解
放区推行。在山东解放区,这一方针得到彻底地贯彻执行。
1958年,毛泽东主席在北戴河会议上提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马锡五)
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上充分肯定了“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指出这一方针是民事审
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64年,根据“依靠群众办案”的指导思想,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方针又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
十六个字,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
1982年8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了民事审判
工作贯彻“十六字方针”的丰富经验,并把其基本精神上升为法律规范。但考虑到
在执行中“调解为主”的说法容易引起“判决为辅”的误解,故在民事诉讼法未写
“调解为主”,但其中规定的“着重调解”、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都
体现了“十六字方针”的基本精神。
(二)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贯彻与执行
建国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员较少,加之忙于镇反等运动,分管民事审判的
干部更少。同时,大量的房屋、宅基、土地、债务、婚姻等案件一齐涌向人民法院,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量很大。在这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
执行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审结了大
量的民事纠纷。
首先在收案方面,针对当时群众写诉状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一般都设有兼职代书员,为群众代写诉状,同时还规定群众到法院告状,不论书面
的还是口头的,均得予以处理,并规定法院受理案件不收任何费用。在案件的处理
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为主的方针,人民法院受理的任何民事案件,都尽可能采用
调解的方法处理。调解不成者才采取判决的方法。调解中掌握的原则:一是做耐心
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双方自愿和解,而不能强迫;二是讲原则,调解不调合,调
解必须在符合政策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在调处群众纠纷时,注意与基层干部、
调解人员的协作配合。在调解成立后,都制作调解笔录,交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执
行。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归档备查。以判决形式处理的案件均写出判决书交当事人双
方执行。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纠纷,节省当事人宝贵的时间和避免当事人徒劳往返,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还经常携卷下乡,开展审判工作。另外,各地也普遍推
行了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的制度。特别是1952年司法改革后,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制度在各地广泛开展,同时,各地在下乡巡回就审中还根据具体情况试行了人民陪
审制度。淄川县法院1951年就地审判和调处民事纠纷案件达379件,占同期民事结
案总数的57%。临淄县法院1952年就地审判和调处民事案件239起,占同期民事案
件总数的50%,其中吸收人民群众参加陪审的139起。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达到高潮,全省民事案件猛增。为了及时地处理好这
些民事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根据上级指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各地陆续建立了一
些巡回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建立不仅方便了群众,节省了当事人的生产时间,而
且对各地的调解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益都县到1953年底就建立了朱鹿、
郑母两个巡回人民法庭。其中郑母巡回法庭仅1个月,就处理民事案件20件,朱鹿
巡回法庭成立后半年就受理民事案件87起。
法院干部通过下乡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进一步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得到了
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同时,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强调了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也
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过去一些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案件,很快得到了公正合理
的解决。淄川县崔军村王淑德与王继善(叔侄)房屋纠纷一案,早在1937年之前,该
案就起诉到旧政府,其中王淑德为打官事卖掉2亩地,但始终未得到解决。1953年
又起诉到淄川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接到案件后,带案下乡,充分依靠群众,深入
实地调查了解,很快就弄清了案情。在此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
讲明政府的政策原则,最后达成调解,使20多年的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王淑德激
动地说:“旧社会我因这事卖了二亩地也未办好,现在却由人民政府给俺调解解决
了”。群众也纷纷说:“现在人民政府给咱办事,打官司还送到门上来,在旧社会
是从来没有听说过”。“法院同志到门上来给处理问题,还叫咱提意见,和咱商量
着办,真是人民当家做主”。
由于正确地贯彻执行了民事审判工作“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方针,建国以
后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用调解的方式了结的。调解处
理案件的比例一般都在一半以上。如1957年潍坊市法院共审结婚姻案件195件,其
中调解处理的就124起,占63.6%,判决的仅44起,占22.6%,其它处理的27起,
占13.8%。1962年,潍坊市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74起,调解成立的181起,占66.1%,
判决有38起,仅占13.86%,与以前相比,调解数进一步增加,判决数大大减少。
淄博市法院1958-1962年共处理民事案件3616件,其中调解处理的2727件,占总数
的75.4%。
1963年7月,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了“调查研究,
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1963年9月11日,省法院召开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了最高法院会议精神及《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审判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各中级法院也先
后召开了各基层法院院长、民庭庭长、人民法庭庭长会议,传达贯彻了第一次全国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及省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此后,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人员普
遍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原则
和有关政策,审判作风也进一步改进。1963年,全省民事案件大量积压,各级人民
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将案件进行分类排队,采取了分片包干,下
街、下乡、下厂等,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依靠调解组织,就地调
处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对少数调解不成或无效的案件,则及时做出判决,避免久调
不决。如潍坊市法院1963年民事结案369起,其中调解成立269起,调解率高达72.6
%,判决的仅25起,占6.7%。
1964年,广大审判人员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通过下乡办案,就地审判的
实践,更进一步树立起了为基层、为群众,为生产服务的观点。许多法院在办案时
能做到“三到”(到街道,到工厂,到车间),“三少”(传讯少,判决少,催案少)。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积极贯彻执行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所以不仅办案快,质量高,
而且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欢迎,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也进一步提高。1964年潍
坊市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除简易案件外,其它案件都做到了审判人员携卷下乡,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就地处理。本年全市共审结民事案件273起,其中调解处理的
242起,占88.6%,判决处理的仅1起,占4%。淄博市法院1958-1964年5月,共处
理民事案件2851件,其中调解处理的2530件,占总数的88.7%,判决处理的321起,
占11.3%。
1978年,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会议着重研究了在新的形
势下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新时期的总任务服务的问题。会议讨论修改了《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两
个文件。会后,全省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贯彻落实。
1978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强调,“依靠群众,调查
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
理中尤其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都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了这一方针。如潍坊市红星
公社并入潍县后,带来了十几起疑难积案,审判人员携卷下乡,就地调处,仅半个
月的时间就全部结束。
1981年后,全省法院贯彻民事审判方针已基本上形成了正常的工作制度,一些
大案、疑难案件大都得到了及时妥当的处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对民诉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培训了干部,
进行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中级法院于1983年先后召开会议,交流
了经验,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在审判活动中坚持“着重调解”,两年中,全省
调解审结的案件占全部结案的77.4%;二是坚持两便原则,巡回就地办案;三是按
照民诉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依法作好执行工作;
五是整顿诉讼秩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由于各级人民法院认
真贯彻民诉法和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事诉讼权利,
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