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事审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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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由于全省各地情况不尽一致,各个地区
民事案件的受理状况也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由于封建社会男女不平
等,婚姻不自由,解放后妇女觉醒,便纷纷起来要求解除封建的婚姻;部分地区(
如昌潍、淄博特区)因连年灾荒与战争,童养媳及卖儿卖女居多;一些地区(如青州
一带)的买卖婚姻特别严重,造成了许多不合理的婚姻,成为诉讼纠纷。在乡村及
老解放区,民事案件以婚姻案件为最多。婚姻案件数量一般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
以上,沂蒙专署、昌潍专署达到70%-90%以上。
全省民事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解放前城市及新解放区遗留下来的债务房
租案件为最多。解放前官僚资本投机操纵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混乱,人们在行使的
法币、伪金圆券、金银美钞中留下了众多的纠纷。另外,解放前国民党统治机构豢
养着大批的寄生人员,他们霸占着大量的房产。解放后,这批人被驱逐或迁散,房
屋有的转租他人,有的则希望减免或增加房价,以致房租纠纷居多。据潍坊、淄博
等市统计,债务及房租案件占民事案件的40%-50%。
1951-1953年学习贯彻婚姻法,人们的思想觉悟普遍提高,婚姻案件在全省普
遍地急剧上升。1951年,全省受理的婚姻案件比1950年上升35.6%,1952年比1951
年上升38.7%,1953年又比1952年上升了14.4%,而其它民事案件总计,1951年与
1950年持平,1952年比1951年上升49.8%,1953年比1952年上升73.9%。
1953年,全省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达到高潮,婚姻案件受理数也达到历史最高
点,从1954年起婚姻案件开始逐年下降。其它民事案件的受理数也从1954年起开始
逐年下降。此期民事案件出现的又一个特点是:其它民事案件的下降速度远远超过
婚姻案件的下降速度,因而使得婚姻案件数量上虽然是逐年下降而在民事案件中的
比重却是每年上升。1954年,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是67.4%,1995年是67.9
%,1956年是75.7%。
1956年,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所有制形式又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这时,由于已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在中国已不复存在,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劳资案也
就随着消失了。农业这时已发展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土地已转归集体
所有,农民为争执土地所有权而发生案件也趋于消失。这一时期的婚姻案件仍呈逐
年减少的趋势,由于婚姻法的大力贯彻与执行,此期离婚案件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
是基于反封建包办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已相对减少,而草率结婚,草率离婚,以及因
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案件却在逐渐增多。
1957年以后,全省先后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及“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由
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民事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首先在婚姻
案件的审判上,有的人民法院错误地肯定了“结婚以政治为基础”的口号,把婚姻
问题也上升到阶级和路线问题上来认识,致使在这一时期因被告人“有政治问题”
而引发的案件迅速增加,在“左”倾思想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上
判离的较多。其次,在财产权益案件的审判上,由于在所有制问题上盲目地追求“
一大二公”,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益,当公民的所有财产被无偿地
平调时,不敢提出申请保护的权利,这一时期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财产权益纠纷案
件,出现了不正常的急剧下降的现象。1960年,各类民事案件都下降到建国以后的
最低点。1960年全省共受理民事案件24662件。
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9月,党中央发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草案规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任何人不得侵犯。规
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自己房屋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强迫社员搬家。草案同时还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
的房屋。由于这些正确的政策逐步得到贯彻,有关当事人便起来要求保障自己的合
法权益。过去群众不敢提或没时间提的众多纠纷,此时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各地的
民事案件遂呈较大幅度的上升。在这些案件中最明显的是财产权益纠纷大量增加,
如在公社化期间,因社队之间大搞丰产方、畦田化而打乱了土地耕作界限,在经济
体制调整后,原来社队纷纷要求耕种自己原来的土地,引起土地纠纷。另外,个人
与集体之间的房屋、土地宅基等纠纷也大量增加。公社化期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及有的社队占用和拆除了一些居民的房屋,有的社员的场园、宅基等被队统一分
配使用,这些问题当时均未做适当的处理,故在体制改革后,群众要求退赔或予以
明确适当的处理。另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务、继承、房屋、财产争执等纠纷,也
随着政策的兑现而要求法院予以处理。以上的这些纠纷,多是在公社化时期遗留下
来的纠纷。
婚姻案件这时也大量上升。此时正值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大量妇女外流与人姘
居或重婚,童养媳及买卖婚姻、早婚等现象也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
又呈现了骤然上升的势头。同时,由此而引起的赡养扶养、抚养案件也迅速增多起
来。这一时期,是建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又一个高峰期。
1964-1965年,由于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全省民事案件的处理状况日趋稳定,
民事案件的受理数字已维持在一个较正常的水平上。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大量
民事案件的处理,对国家经济的调整起了很好的配合作用,但当时的民事审判工作
仍没有摆脱“左”倾思想的影响,故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仍在不断地强调“阶级斗
争”的观点,如认为民事案件包含着“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对小生产者的资
本主义自发势力必须严肃对待”等,致使民事审判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影响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许多公民房屋被抢占,财物被抢砸,但却不敢
提起诉讼。婚姻案件的受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影响下,因被告人有政治
问题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判离率很高,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民事审判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
行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量新的经济关系不
断地出现。由于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随
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的逐渐普及,公民逐渐懂得了运用法律手
段来解决自己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又出现了连年大幅
度上升的情况。1979年,全省民事案件收案数比1978年上升33.9%,1980年又比
1979年上升48.8%,1981年又比1980年上升25%。
在这一时期,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建国以来,
婚姻案件一直占民事案件的60%,而到了1980年,婚姻案件在民事的比重下降到52.
5%,1982年48.1%,1983年下降到46%,1985年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8%。与此
相反,涉及财产权益的经济纠纷却在大幅度上升,有的地区还出现了房屋、宅基、
损害赔偿案件占居民民事案件的第一位的情况。另外,各地还普遍地新增加了一些
争山林、水利、农具、耕畜、肥料等方面的案件。在责任田或者国家集体土地上盖
房甚至买卖土地宅基地的案件,这时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在这一时期财产权益纠纷中,以历次运动遗留下来的房屋产权、宅基地案件较
为突出,上升幅度也很大。据淄博市、泰安市和惠民地区等法院调查,这类案件主
要是由“土改”、“城市私房改造、“文化大革命”和农村规划等运动遗留的问题
而引起的。另外,在房屋、继承、析产、典当、回赎案件中“算老账”的也很多。
许多已经过处理,多年没有争议的问题这时又拿出来到法院的官司,有的出嫁多年
的闺女又到娘家争继承权。
损害赔偿案件这一时期也成倍地增长,范围也有所扩大。自1980年以后,损害
赔偿案件的上升幅度一直居第一位。这些案件多是由于个人之间的纠纷和打架斗殴
而引起的经济和财物赔偿,也有部分是个人与集体之间及集体与集体之间侵权行为
的案件。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之间因争地边、争水利、争农具、争肥
料等引起的打斗损害案件突出上升。
宅基、赡养、债务案件上升。宅基案件1984年上升到第三位,赡养案件上升到
第四位,而房屋案件则下降,1983年,这类案件占民事收案的7%,1984年则下降
到1.3%。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事、经济活动由过去的依
靠政策、经验、习惯办事进入了依法办事的新阶段。为贯彻民法通则,山东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决议》,全省
各级法院掀起学习宣传民法通则的高潮。省院组织力量,派出3个巡回宣讲小组,
分别对各市、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干部和各县、区法院分管民事、
经济审判工作的院长进行了培训。各中级法院也组织力量,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
干部进行了培训。在培训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干警采取应邀宣讲、电视、广
播讲话,为报刊、电台撰写稿件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通则。
1987年,民法通则正式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把认真贯彻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审判
工作的中心。在贯彻民法通则工作中,着重抓了以下几点:一是积极收案办案,凡
是民法通则规定受理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新型案件,法院本着有告就理的原则进行;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在认定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双方责任等方面严格以民法通则
为准绳;三是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1987年5月,省法院
组成调查组,到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执行民法通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审
查了实施民法通则以来的几千起案件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检查表明,各级人民法院
认真贯彻执行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大多数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
总之,建国40年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同其它工作一样,在为党的中心工作服
务的宗旨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保护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