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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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事审判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是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而开展起来的。1938
年5月,胶东区所属的蓬、黄、掖抗日民主政权一经建立,就在县政府内设立了司
法处。1939年,渤海区的临淄县政府设承审室,1940年以后,博兴、邹平等县也相
继设立这一机构。人民司法工作一建立,即对旧民事审判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宣布
取消诉讼费用,简化诉讼手续,并宣布在审判工作中不拘泥于旧的法条,这一切都
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序上奠定了基础。
1941年3月,省战工会高级审判处成立,全省开始有了统一的司法工作领导机
构。1944年,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事审判工作有了一个新的根本性的变化。延安广
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民间调解两篇文章,省行政委员会也就此不断发布指示,各
行署专署也纷纷召开会议进行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各地普遍采用,对山东解放
区的民事审判工作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审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
加之解放区形势不断好转,群众思想觉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纷纷起来要求政府帮
助解决纠纷,使民事案件审理数字成倍增长。
这一时期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土地债务案件最多。两项合计在胶东区占民事案
件总数的40%,在渤海区则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0%。其次是婚姻纠纷,各地平均约
占总数的1/4多。
1947年,山东解放区农村先后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复查运动。农会在村里决定一
切,区村调解机构大都消失。由于农会对政策法令掌握不够,处理问题往往使农民
不能接受,农民上区上县要求处理问题的很多,各县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又增多。
1948年春,因国民党反动派对山东解放区的重点进攻,各地司法工作暂时取消,
民事案件交政府或秘书部门兼理。
随着战场形势的不断好转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从1948年5月起,全省各级司法
机构逐步恢复与重建。在司法工作恢复之初,司法机构尚不健全,司法工作人员也
大多是从别的单位调入,对工作不熟悉,曾一度使得大量的旧案新案得不到及时解
决,案件积压现象比较严重。后在省府的一再指示和督促下,这种情况很快得到好
转。
这一时期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土地债务案件最多。两项合计在胶东区占民事案
件总数的40%,在渤海区则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0%。其次是婚姻纠纷,各地平均约
占总数的1/4多。
1947年,山东解放区农村先后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复查运动。农会在村里决定一
切,区村调解机构大都消失。由于农会对政策法令掌握不够,处理问题往往使农民
不能接受,农民上区上县要求处理问题的甚多,各县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又增多。
1948年春,因国民党反动派对山东解放区的重点进攻,各地司法工作暂时取消,
民事案件交政府民政或秘书部门兼理。
随着战场形势的不断好转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从1948年5月起,全省各级司法
机构逐步恢复与重建。在司法工作恢复之初,司法机构尚不健全,司法工作人员也
大多是从别的单位调入,对工作不熟悉,曾一度使得大量的旧案新案得不到及时解
决,案件积压现象比较严重。后在省府的一再指示下,这种情况很快得到了解决。
在行署撤销前,按照省府指令各地都对案件进行集中清理。
各级司法机关重新恢复后,各类民事案件的比例又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婚姻
案件取代土地债务纠纷而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据渤海区泺北专署1948年7月至10
月4个月统计,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6%,在鲁中南区,婚姻案件占1949年
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61%。这一新的变化说明,婚姻法的宣传,广大妇女要求
解除封建枷锁的愿望十分强烈。在大量的婚姻纠纷中,绝大多数是由妇女首先提出
离婚的。

二、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事调解
山东抗日民主政权一经建立,就着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938年山东最早的抗
日民主政权蓬莱、黄县、掖县等县,就曾组织过乡村调解委员会,此后,1939年在
胶东区的北海、东海区及鲁中区的莱芜县等地,对在县、区、乡建立调解委员会都
做过一些具体的规定。1941年4月18日,省参议会通过并公布了《调解委员会暂行
组织条例》,对县、区、村的调解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遵照条例精神,各地调解
工作有了一定程序的发展,在胶东区也曾收到部分成效,但收获不大。原因为:一
是建立调委会的尚属少数;二是建立起的调委会组织多有名无实,不大发挥作用。
1942年,省战工会发布《关于民事案件暂行调解的训令》,针对在山东抗日根据地
内民事诉讼增多,政府负担加重的情况指出,在这些诉讼案中,有些轻微刑民件是
可以调解解决的。今后凡民事案件不论大小一律先由区村调解,不经调解者政府概
不受理。调解的法律依据是抗战的法令和当地习惯为主。通令同时要求各级司法机
关对所属调解委员会经常检查督促指导。
此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胶东,许多区乡成立了
调解组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渤海区,1942年1月行署司法工作会议也通知
各县建立调解委员会组织。但这一时期全省建立起调解组织的县、区、乡仍属少数。
而且一般较弱,发挥作用也不大。
1944年,山东抗日根据的调解工作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省政委会就调解工
作不断发布指示,调解工作开始注意走群众路线和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民间调解被
逐渐普遍采用,调解工作开始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另外,各地在建立健全调解机
构的同时,还注意了对调解组织成份的调整。区调解工作在各区都取得了可喜的成
绩,而以鲁中区的沂蒙专署和胶东区的部分地区开展较好。
1945年解放区扩大,政府也由山区转到城市。这时在八年抗战中人民在日伪统
治下遭受的种种委屈,迫切需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大量案件一齐涌来。面对这种
情况,省政府于1945年4月28日发布《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
各大城市在军管期间,暂不设法院,民间纠纷提倡调解”。1945年12月,省政府又
发布《关于群众调解工作的指示》,指示肯定了前一阶段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同时也批评了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强迫调解和有的区县对未带村介绍信不予受理等错
误,再次强调了调解组织是一种群众性的组织,而不是政府审判上的一级。指示同
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
1946年,全省解放区的调解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在许多地区,调解工作取得
了一定的成绩。如在胶东、渤海两区有的县已发展的相当普及。
1947年,由于国民党军对山东区的重点进攻,党政机关转移,解放区形势恶化,
调解工作也受到影响。许多区村的调解组织已不起作用。1948年1月,省府明令各
地取消司法机关,各级调解组织也随之取消。在这一时期民事案件都交由政府民政
科受理,在区村,则是区长或村长说说即算完事。
1948年,解放区形势开始好转,遗留下来的大量积案急需解决,人民迫切希望
恢复与建立区村调解组织为他们解决纠纷,于是从1948年4月起,各地调解组织也
随着各级司法机构的恢复而逐步的恢复与重建。到1949年,各地调解组织已是比较
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