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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以后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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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8日,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
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
决定》。决定规定,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
坚决不搞群众运动,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省各级法院
在学习《决定》的同时,结合全省经济犯罪的实际,抓住重点,集中精干力量,选
择一批政策法律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
并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大案要案的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坚
持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一贯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
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刑法的规定,对于《
决定》实施之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
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决定》施行以
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1982年5月1日前对所犯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的,
或者拒不坦白承认全部罪行,也不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按照《决
定》和刑法规定,从严惩处。
1982年1月至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308件,判处经济犯罪
分子1482人。1982年到1984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牢牢掌握打击重点,抓
紧审理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集中力量进行审理,
依法从严惩处,对确属罪大恶极的,依法判处死刑。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支公司汽车队材料组副组长杨世
航,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贪污柴油5.5万余公斤、汽油3.5万余公斤以及机油、
钢板、镀锌管材及材料款、车队运费,总计贪污人民币5.8万余元,经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1984年8月,人民法院判处杨世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淄博市
于本长,以代买木材、钢材、机床等为由,先后与15个单位签订假合同,诈骗人民
币41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2-1985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465件,其中贪污1646件,诈
骗609件,行贿受贿225件,投机倒把367件,重大盗窃(以盗窃公共财物为主)4310
件。在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构成犯罪的9985名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分别
进行了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270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7379人。对
那些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集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惩处,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掉的坚决杀掉。如临沭县石门
粮管所食用油保管员蔺奉善(男,41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及粮油折价10.
18万余元;青岛粮食转运站发货员邢晓青(男,30岁),监守自盗小麦、鱼粉,贪污
10.23万余元;4808厂总务科见习会计刘维嘉(女,23岁),涂改单据,虚报冒领,
贪污127万余元。3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3案印发布告5万份,全省张贴,广
泛宣传。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依法惩治腐败方面的犯罪,有效地保护
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保护了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1989年8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建议,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
首坦白的通告》(简称《通告》)。省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
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做好《通告》的学习与宣传,做好
投案自首者的接待,加强与公安、检察、监察、工商行政、海关、纪检等有关部门
联系,突出重点,抓好大案要案。1989年9月至10月,省院连续两次召开全省中级
法院院长会议,研究部署贯彻《通报》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
需要,各级法院实行了院长负责制,院长直接指挥,分管院长具体靠上参与经济犯
罪案件的审理,审判委员会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犯罪案件法律政策的应用。省法院和
各级法院还充实了审判力量,建立了专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抽调审判业
务骨干,专门负责情况控制和定罪量刑把关。同时,各级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
司法、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重大案件互相通报,疑难问题相互讨论,工
作上相互支持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事。
在贯彻《通告》的同时,各级法院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通告》
。自《通告》发布至10月底,各地法院采用发表电视讲话、印发宣传材料、办宣传
栏、宣传车、召开宽严政策大会等形式,掀起宣传高潮。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
厅、司法厅联合举行了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新闻发布会,敦促犯罪分子走坦白
自首之路。通过宣传,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在法律的威慑和政策的感召下,
1989年10月-1989年12月,全省有2822从投案自首。
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一是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提前介入,快审
快结,依法从严。对大案要案,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犯罪的重大案件,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从严。如潍坊五金制镜厂供销经理部经理李
军,贪污2.5万元,主动携带赃物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
功表现,依法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在押未决人犯能
主动坦白交待全部罪行或者余罪,坦诚悔罪,积极退赃或检举立功的,根据不同情
节,依法也予以从宽处理。如山东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州纺织分公司服装科副科长
孙树华,利用主管出口服装加工和布料分拨的权利,将质好价低用于加工外贸服装
的布料,先后卖与两个单位,收受现金1.1万余元及洗衣机等物。孙犯构成受贿罪,
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孙犯在检察机关掌握部分
罪行向其询问时,坦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退回了全部赃款、赃物,法院适用《
通告》,依法判处受贿犯李树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对于那些负隅顽抗,拒不
交待,隐瞒犯罪,转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或者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
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则坚决从严惩处。如滕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理
赵崇富,利用职务之便计贪污公款3万余元,受贿现金和实物折款计1.4万余元,还
伙同本公司副经理于某偷漏税款28.7万余元。案发后,赵犯多次与他人订立攻守同
盟,并向侦查办案人员贿赂现金1000元。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枣庄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照《通告》有关规定,从严判处其无期徒刑。三是加强对各级法院审判
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省法院从上到下都注意了切实加强对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监
督和指导。具体措施是: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对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况、遇到的
问题、典型案例,都及时进行逐级汇报;省法院及时转发两高关于贯彻《通告》的
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意见,又同检察、公安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规定的意见》
,于用指导各地工作。对疑难案件和问题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办法及时帮助下级
法院研究解决,加强具体指导和监督;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还建立了平衡案件的制
度。省法院规定,对贪污、受贿在1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投机倒把数额巨大和县
处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宣判前都到省法院进行统一平衡;各中级法院也对基层
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平衡。平衡主要在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4个
方面统一研究把关,保证适用法律、政策的统一性,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确保
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