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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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中央决定在全国部分城乡发动一次普遍的社
会主义教育活动。1963年,中共中央又决定,在农村进行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
社教运动,在城市开展“五反”运动。之后,随着运动的深入开展,投机倒把、贪
污盗窃案件进一步被揭露出来。据1963年4月底统计,全省已发现千元以上投机倒
把案8730起,其中5000元以上的761起,逮捕罪犯508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
时,严格划清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做到既不漏掉一个坏人,也不冤枉
一个好人。在政策法律上,一是划清正当交易和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探亲访友携
带少量物品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二是划清一般违法行为和投机倒把
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机关企业内部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把职工利用业务时间生产
小量的商品,以简单的修理、修缮、搬运、装卸或者在业余时间受雇于地下工厂,
取得报酬干私活的活动同有组织地搞地下工作、地下运输、地下包工等牟取暴利,
破坏国家计划经济的资本主义活动区别开来。
各级人民法院把加强对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犯罪分子的斗争,当做一项严肃
的政治任务,在案件处理中做到:属于正当交易的,加以保护;属于违犯市场管理
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属于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并根据“
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赃从严”的政策原则,
分别作出不同处理。依法惩处的主要是:大量套购、倒卖国家重要物资和大量贪污
盗窃国家资财,情节严重而又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大
量套购、倒卖国家重要物资和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和
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严惩。青岛市以王贤诚为首的投机倒把集团,开设地下工厂、
买空卖空,贿赂干部,套购化工原料74吨,大量高价兜售假化肥,坑骗国家企业、
生产队资金7.6万余元,仅王犯一人即牟取暴利1.7万余元,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首犯王贤诚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情节一般,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是对于国计民
生危害不大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德州市投机倒把
犯王卫祥,投机贩卖烟酒等物资,并盗窃国家的木材,获赃款7550元。因坦白认罪,
彻底退赃,被免予刑事处分。
各级法院处理案件从有利于运动出发,对贪污盗窃和内部的投机倒把案件,除
了杀人放火投毒等严重犯罪分子以外,在运动当中一律不判。对社会上的投机倒把
活动,结合整顿集市市场,采取个别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办法。处理案件,实
行政治打击与经济打击相结合。在定罪量刑时,要按照情节轻重,该没收的没收,
该罚款的罚款,掌握有赃必追的精神,但不超过被处罚人的实际交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