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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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
的决议,1954年,又实行棉花的统购和棉花的统购统销。为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
总路线,保卫统购统销,1953年10月15日,全省召开第五届司法会议,会议部署各
级人民法院要保卫统购统销工作。会后,全省法院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与其他
政法部门一道把打击粮商粮贩的破坏活动,当做法院头等重要任务。各地分别派出
巡回法庭或政法工作组,在粮食奸商活跃、工作薄弱、镇反不彻底的重点地区进行
工作,将原有的普选人民法庭,转向保卫粮食,运用调解组织,监视粮商粮贩的活
动。省法院加强了对全省各级法院保卫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斗争情况,通报
交流经验,以推动全省法院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进行。
各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凡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以投机倒把为目的进行
套购、抢购、购囤、骗购、倒卖贩运国家规定收购以内粮种者,不论其历史上是否
进行过粮食投机,均坚决取缔,严格制裁。在具体处理上,区别主犯、从犯、初犯、
屡犯、大量、小量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处理办法。对粮食投机中的组织者、主谋
者,以粮食投机为常年职业者,冒充和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者,伪造证件进行套购者,
为消灭罪证或表示抗拒而销毁粮食者,屡教屡犯坚持不改正及其他严重情节者,除
没收粮食外,还在经济上狠狠打击,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活动资金,甚至没收
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政治上,剥夺其一定时期的自由,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对数目不大,且无其他历史恶迹的从犯、小犯、初犯以及兼营
粮食的其他行业小贩,在处理上应与前者加以区别,但对其贩运的粮食,应予没收,
追缴其非法所得,必要时处以罚金,处以轻微的刑事处分。所有破坏粮食政策的罪
犯,如能在未发觉前主动坦白,或者在发觉后彻底坦白悔改,检举立功者,均酌情
从轻或减免刑罚。
自1953年10月至1954年4月,据不完全统计,共逮捕粮食投机奸商2775名,处
理2099名。对重大典型案件均大张旗鼓地作了处理。为启发群众觉悟,鼓舞群众与
奸商做斗争的积极性,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各地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在粮食奸商
所在地区及其活动地区召开一乡或数乡的代表会、群众会,揭发奸商罪恶,宣布判
决,号召群众检举,处理后各代表回村传达,教育群众监视、检举奸商、粮贩的破
坏活动;在大集镇组织临时法庭公开宣判;召开商人会,结合偷税抗税案件,公开
处理,体现政策,号召坦白检举;选择各种类型案件,组织巡回宣判,利用犯人现
身说法,宣布判决,全面体现政策,打击分化粮贩商贩;把典型案例整理成材料,
指出粮食奸商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严重危害,在各种干部会议上进行
教育;利用有线广播、黑板报、漫画及张贴布告广为宣传。
对破坏统购统销案件的及时审理,打击了粮食奸商,教育了一般商人。据胶州
专区4个县的统计,在大张旗鼓地处理粮食案件后,粮商粮贩投案自首者就有8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