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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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由于资产阶级猖狂进攻,在政治上、经济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很大
危害,如不击退资产阶级的进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1951年底,
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一系列指示,要求在党政军民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
反官僚主义的“三反”斗争。之后中共中央又发出一系列党内指示,要求在全国一
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
市民,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
诈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
山东省各级法院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所执行的主要政策是:鼓励扶
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限制取缔投机倒把非法经营。在政治上以无产阶级为
领导,在经济上,私人经济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经营。对案件的处理,实行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贯彻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
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大恶极者除外)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违法工商户,
除贯彻上述原则外,还贯彻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的
政策。
在具体执行刑罚上,对贪污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罪恶重大的贪污分子(人民币旧
币,下同),至少要判7年以上徒刑;对贪污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从宽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至免刑。处理时除按法定贪污数目外,还注意他们给国家造成的
危害程序,是一贯还是偶然,悔改程度如何,过去贪污还是现在贪污,这些是量刑
的主要依据。1952年1月13日,省法院发出指示,指出对大贪污犯要严加惩办。对
中小贪污者,只要能坦白认罪,保证洗手不干,一般应从轻处理。对微小的贪污分
子,尽量不予逮捕。对贪污分子的处理,不但要看他们贪污财产的多寡,初犯屡犯,
是否真诚坦白悔过,历史上对革命表现,还要看这种行为对国家各方面的危害程度。
对行贿人员,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属一般商人行贿,批评教育,使其坦白检讨
改正错误;对勾结政府人员行使贿赂、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谋取暴利,严重危害
国家利益的人员,则严加惩处。
据1951年1月-11月份统计,全省法院共受理贪污案件1726件,农村与城市相比,
农村少,城市多,计判处死刑××名,徒刑734名,判处其他刑罚的304名,其余宣
告无罪或教育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