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严打”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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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年多的整顿,大、中城市的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很不稳定,重大恶性
案件时有发生。198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斗争),以3年为期,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
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
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给以坚决的打击。同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9月7日,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杀人、
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为贯彻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山东省各级法院立即组织力量,在各级
党委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分期分批集中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自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
理初审刑事案件36201件54146人,审结35793件49516人。在审判工人中,各级法院
自始至终坚决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切实扭转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打
击不力的现象,比较突出的表现:一是适用较重刑罚的比例比过去明显增加,在对
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不仅注意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而且全面分析
其对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危害和主观恶性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是打破了“杀人偿命”的界限,处决了一批虽无致人死亡后果,但罪行特别严重,
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三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几类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杀掉了一批过去没有死刑规定的流氓、伤害、拐卖
人口等严重犯罪分子。如济南市徐川页等流氓集团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本
案进行二审审理时,不仅分清了首要分子、主犯和一般成员,而且对各个首要分子
的犯罪情节,他们在整个集团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归案的认罪态度,也都加
以区别。
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比较好的掌握了
区别对待,体现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罪、犯罪后投案自首,能检举揭
发其他犯罪分子确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不该处死的决不判处死刑。
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苏锋杀人一案。被告人苏锋因本公司女工王某某提出
中断恋爱关系而怀恨在心。将王某某杀伤,将王某妹杀死。苏作案后,逃到山西桓
曲农村。1983年4月,苏写信给其父母,其父母接信后两次到桓曲规劝苏锋自首,
苏锋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决定走自首道路,争取从宽处罚。1984年10月11日,苏锋
随父母回到山东枣庄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984年11月12日,枣
庄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为苏锋犯有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
惩,但苏锋在其父母规劝下自首,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故意
杀人罪从轻判处苏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5
年4月25日第225次会议,认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
从1983年8月到1986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共计审结刑事
案件69506件,判处10年以上至死刑的12414名,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绝大多数属于重点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人民法
院在审判活动中注意掌握打击重点,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几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给
以应得的惩罚。同时,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或免除刑
罚。对抗拒、逃脱、重新犯罪的,从严惩处或加重刑罚。人民法院还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对绝大多数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对全部案件实行公开宣判。
3年“严打”斗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经过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全省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是,不安定因素依
然存在,有些地方的犯罪活动还很突出,重大案件上升的趋势还没能完全遏制住。
在一些城市、交通领域和沿海开放地区,犯罪分子结伙流窜作案,有些犯罪分子公
然在火车、汽车洗劫甚至杀伤旅客,被群众称为车匪路霸,有些地方抢劫、抢夺枪
支、重大盗窃、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
地区相当严重,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
1987年,在“严打”斗争作为战役的形式结束后,全省各级法院从社会治安实
际情况出发,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和“抓紧从严”的方针,配合有关部
门,开展专项斗争,集中打击了当地一段时间比较突出的犯罪活动。1987年,各地
法院先后开展了对盗窃、抢劫、强奸、流氓、赌博、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的专项打
击。本年济南、淄博两市先后发生在公共场所犯罪分子向妇女身上喷洒硫酸,用刀
片毁损妇女面容的重大流氓案件,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迅速审理,依法从重判处
两名罪犯死刑。
198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作为重中之重,提到各项
工作的首位来抓,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和“依法从严”的方针,
继续严厉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1988年,全省法院
共新收初审刑事案件13782件,审结13616个。通过审判工作,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
济损失2046万余元。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徒刑至死刑的5564人。
1988年,省高级法院新收二审刑事案件和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复核案件525件,
审结531件。
各级法院对危害大、影响大、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1988年
10月,郓城县发生一起重大抢劫、强奸案,5名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劫持公
共汽车乘客,当场进行抢动和轮奸妇女的犯罪活动,影响很坏,民愤极大。案经菏
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除在逃的1名罪犯外,
对其余4犯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这一案件的果断处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
院的肯定,并作为典型案例,在1989年2月5日《人民日报》上刊登。在刑事审判工
作中,各级法院环环抓紧,从人力、物力等各个方面确保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及时审
判,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坚持“提前介入”的方法,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保证
及时结案。1988年12月,淄博市发生了犯罪分子行凶杀害公安干警梁学章一案。淄
博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提前介入,昼夜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
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迅速审理,从收案到执行死刑,两
级法院审理,只用了4天。
1989年,各级法院继续把发挥专政职能,惩办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作为首要任
务。本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17991件,比1988年增加30.5%。共判处
刑事被告227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徒刑至死刑的8888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
特别是对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的聚众打砸抢烧、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
通秩序、进行流氓滋扰等犯罪活动,本着坚决慎重的态度,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
了审判。1989年底,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281人。
1990年5月5日,中央政法委针对社会治安存在的严重问题,决定从5月开始到
10月集中开展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并召开了电话会议,做了具体
部署。199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会议,任
建新院长做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
一步稳定》的重要讲话。6月9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视会议,部署全省
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次集中打击行动。各市(地)、县委书记、分管书记及有关部
门、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高昌礼代表省委、省政
府讲了话。
1990年7月,省院召开严打工作会议,宇培杲院长在会议上提出,各级法院对
中央确定的七类“严打”对象,特别是那些民愤大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
大盗窃、破坏交通电力设备、拐卖妇女儿童、流氓等犯罪分子以及惯犯、累犯和犯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大案要案要坚持提前介入,及时与有
关部门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对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按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程序,迅速审判。
1990年,全省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出发,坚决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审判处理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
犯罪案件,1990年1月-5月,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547件,判处罪犯8705
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413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054人。各
地法院为配合稳定局势的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处理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共召开宣判大会300多场次,宣判重大典型案件1357件2602犯,并印发布告及其他
宣传材料20多万份,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20余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