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三少”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112&run=13

根据第四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全省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注意敌我斗争形
势的发展变化,运用宽严相济的斗争策略,贯彻执行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政策及“历史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等
分别对待的具体政策,严格注意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根据中央1958年12月11
日的指示精神,全省刑事审判在斗争策略上采取了一个由紧到松的转变。主要表现
在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上,着重强调从宽的一面,在必须从严惩办极少数
犯罪情节恶劣的罪犯的原则下,贯彻杀人、捕人要少,管制要也要比过去少的“三
少”政策。对煽动暴乱、凶杀、纵火、抢粮、制造谣言的坏分子和首要分子,分清
性质和情节,从严惩办。
1959年,全省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9575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1296起,一般
刑事案件18279起。在审判工作中,各地贯彻执行了“少杀、少捕、管制要也比过
去少”的方针和依法“少杀长判”的政策精神,对于少数应该杀而且必须杀掉的罪
犯,坚决判处死刑;对于那些不是非杀不可的罪犯,本着少杀的精神,判处死缓或
长期徒刑。对于徒刑案件,根据“少杀长判”的政策精神,全面地贯彻了“现行从
严、历史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屡犯从严、偶犯从宽”等分别对待的具体政
策,严格区分两类不性质的矛盾,贯彻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
轻信口供的“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
1960年,全省各级法院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会议精神,贯彻把对敌斗争搞得紧
一些的方针,组织干部深入第一线,参加中心,保卫中心,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
处。在审判工作中,抓打击现行,保卫中心。对重大现行案件,主动参加侦破,适
时进行处理。各地积极贯彻中央的先放后打的方针,有意识、有目的地让敌人暴露。
1961年5月26日,山东省政法领导小组在《关于贯彻全国第十一次公安工作会议的
意见》中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先放后打的方针,抓住一切有利时机,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继续让敌人放,以达到狠狠地打一大网的目的”。
在刑事审判中,主要是贯彻“稳、准、狠、细”的方针,执行“三少”和少杀
长判的方针,坚持杀人要少的精神。对刑事犯罪中的凶杀、放火、投毒罪行严重,
手段残酷的犯罪分子,为了杀一儆百,平息民愤,可以判处死刑;对社会影响不大,
有认罪悔过表现则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此外,对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只有个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群众又坚决要
求杀掉的,可以考虑判处死刑。需要判处徒刑的刑事案件,应根据“惩办与宽大相
结合”、“宽严相济”的精神和当地对敌斗争的形势,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恰当
地进行处理。既防止盲目长判,又防止轻纵。一时难以定性的,作为人民内部问题
处理。对于少数群众违反政策和法律,侵犯集体利益的行为,一般不适用刑罚处理。
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清案件的性质、人证、物证、
犯罪的动机、目的、原因、手段、后果、群众的反映要求,从宽从严的情节。坚持
集体领导的原则,对每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合议,应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1961年10月,全省灾区治安工作会议和11月全省政法会议后,各地法院按照会
议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贯彻从严方针。1961年10月-12月底,全省共处理各类刑事
案件4773件,省法院审结各地报核死刑的案件46起,核准死刑28名。对各地执行从
严政策,省院检查了部分地区。济南、泰安、德州等部分法院1961年10月以来处理
的178名案犯中,依法从重处刑的99名,占总数和55.6%,主要是:图谋暴乱、策
划叛国投敌的反革命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持械进行抢劫的分子;偷盗集
团中的首要分子;惯盗惯窃分子;流窜盗窃分子;车盗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内外
勾结,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资财分子;盗窃救灾粮款,情节严重的分子;大量倒买、
倒卖、套购国家物资、伪造和贩卖各种票证的投机倒把分子。这些罪犯,一般都在
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罚。个别情节比较严重的加重处罚。如张汝祥,男,38岁,
富农出身,捕前在历下针织厂做工,1943年曾当伪兵3个月。1950年勾结土匪先后3
次抢劫,被判处劳动改造。1960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后,为首组织徐延祀、其弟徐
延祖刻制济南市、徐州市烟票印版,先后4次伪造烟盒2000盒,私购纸烟,高价出
售,继又刻制历下区人民公社针织厂图章及该厂食堂图章,伪造证明,套购国家物
资。济南市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15年。但对于各类案件中的次犯、偶犯、危害不
太严重、情节不太恶劣的分子,仍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定罪量刑。对
具有从宽处理条件的作了宽大处理。如盗窃犯王孟熊,男,47岁,捕前任航运局
122号船长。1961年以来,为首结伙本船工人,先后盗窃救灾粮1070斤,食盐180斤,
粮票20斤。还销赃粮食770斤,罪恶严重,但因王犯有检举立功表现(主动检举了船
工中几个盗窃集团),依法从宽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
在打击现行中,各地都注意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一些
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的分子,一般本着治安管理从严的精神,由有关部门采取行政
手段进行处理。从检查部分地区处理的59起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对因生活困难,长
期外流,多次小量盗窃的分子,一般采取收容劳教,不予判刑。如齐河县贾祥儒,
男,30岁,在东北当临时工,1961年6月请假返里,途中被盗,无法返回,因家处
灾区,生活困难,外流后3次爬车偷盗食盐50斤,小麦20斤,鞋122双,均当场被查
获,前两次追回原物,教育释放,第三次被拘留教养3年。这一期间,各地对现行
案件的处理,一般都抓得较紧,结案及时。据济南、泰安、德州3个市院判处的178
名案犯中,处理正确的161名,占91%。有问题的16名,主要是判刑轻重,适用法
律的问题。
1963年9月23日,省法院王云生院长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时讲话中指
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按照省委计划,全省分三批进行。今冬明春,集中搞好
第一批,并确定在解决了人民内部问题后,即运动的第二阶段,专门拿出一段时间
开展对阶级敌人的斗争。”在社教运动中,各级人民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政
策主要如下:一是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掌握打击少数,改造多数的
原则,能依靠群众处理的问题不采取刑罚处罚的方法;二是除重大现行案件随收随
办外,对其他需要依法惩办的案件则放在运动后期处理;三是在运动过程中,对刑
事犯罪分子的各种现行破坏案件抓紧审理,及时惩处。对犯了错误,受过处分的干
部,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进行反攻倒算,打击报复,破坏集体经济等严重的反党
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行为,必须按现行反革命分子处理,对起诉到法院的现行案件
随到随办,该判刑的,坚决依法判刑,罪恶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须处死
的,及时处理。处理现行案件,特别是影响运动的案件,除个别涉及保密隐私的以
外,都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深入就地,通过群众核实材料,通过群众辩论和批判;
四是对运动中起诉的管制案件,原则是管制的数量从实际出发,根据罪恶事实、政
策规定,该管就管,关于管制运用对象和管制法律问题,严格按照公安部、最高人
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决议执行。
1963年,全省法院审判普通刑事案件8944件,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
投毒、诈骗、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5343件。1964年,全省共收普通刑事案件7778件,
其中杀人、强奸、污辱妇女、偷盗案件比较突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受到冲击。之
后,冲砸人民法院之风在全国迅速蔓延开来。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受冲击。1967年,
山东省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机构基本瘫痪,审判工作基本停顿,1967-1972年,人
民法院成为各地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公安机关军管会行使国家审判权,在这
一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精心炮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布了《关于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基本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各地刑事
审判,大都按照“公安六条”规定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被诬蔑为“资产阶级假民
主”、“旧衙门的审判方式”而全部被废弃,处理案件实行侦查、起诉、审判一竿
子插到底的方法。实行群众专政,大搞群审、群判,使刑事审判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73年,各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办公。刚恢复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局
面处于混乱状态,审判程序制度不健全。根据197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简报刊登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做法》及最高法院按语中指出的必须整
顿和健全审判程序制度的指示,刑事审判才逐步恢复起来。
1979年7月后,一些大、中城市刑事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杀人、强奸、抢劫、
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相当突出。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确定以大、中城市为重
点,大力整顿社会治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
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9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为
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两法做出了明确规定。1980年12月1日,两法正式实施,全省各
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两法规定原则,审判刑事案件,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第
一审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实行公开审判,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办案质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1980至1988年上半年,,全省判处一大批杀人、抢
劫、强奸、爆炸、放火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上述犯罪分子中的
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