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执行情况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111&run=13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决定于5月1日起公布实施。随着婚姻法的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大批男女,
特别是妇女,纷纷起来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但是
由于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影响,山东省许多地方不断发生干涉男女
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案件,特别是广大农村有很多妇女被虐待、被杀害或被迫自
杀。据不完全统计,新婚姻法公布后4年多的时间内,全省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
的妇女有1245人。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严惩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3年2月1日发出《关
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两个指示要求对因干涉婚姻自由伤害、虐杀妇女或逼妇女
自杀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贯彻政务院的指示,连
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公开进行审判。
山东省各级法院按最高法院指示,集中惩办了一批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如苍
山县潘氏被杀一案。潘氏是苍山县磨山镇孙家屯人,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从
9岁起就到该县卞庄区沙窝杨庄给齐氏之子齐守德做童养媳。1948年农历腊月与齐
守德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平淡,潘氏经常遭受婆母齐宋氏的虐待,终年操劳不得温
饱。齐宋氏多年寡居,7年前与本村流氓郭玉山通奸。1946年郭玉山当上本村自卫
团长后,公开与齐宋氏姘居,也嫌潘氏对他照顾不周,施以打骂、虐待。齐守德对
妻子的遭遇不但不表同情,反而支持其母和郭玉山的不法行为。潘氏这个自幼离家
做童养媳的弱女,不堪齐家的虐待,曾几次回娘家与同族的哥潘敬章商量,提出要
求离开齐家,摆脱非人的折磨。但是,深受封建礼教束缚的潘敬章不能理解妹妹的
痛苦遭遇,还错误地认为潘氏的境遇是命中注定的,因此,他每次都规劝潘氏要好
好照顾丈夫,服侍婆母。而潘氏却始终得不到丈夫、婆母的喜欢,反而受到他们越
来越残酷的迫害。1950年5月婚姻法施行后,潘氏的觉悟日渐提高,产生了离婚的
要求。1951年1月16日,潘氏到孙家屯走娘家,提出要到政府申请离婚。其族兄潘
敬章不但不表同情,反而将潘氏痛打一顿。潘氏无奈,先后4次到卞庄区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该区领导未加重视,推给沙窝乡人民政府办理。乡政府几次传唤齐守德
到乡处理,均被杨庄村长梁树名、村党支部书记陈永茂阻拦。他们故意唆使齐守德
不到案,并对齐说:“你不到案,他就不能离婚。”潘氏离婚不成,无处栖身,暂
住在姑母家。后被潘敬章找回娘家。此时,郭玉山唆使齐守德向潘家要人,潘氏在
潘敬章的胁迫下,不得已又回到齐家。郭玉山、齐宋氏与齐守德看到潘氏要求离婚
的态度坚决,便共谋杀害潘氏。3月11日晚,郭玉山与齐守德将潘氏绑在屋梁上,
剥光衣服,用双股钢绳轮番抽打,致使潘氏皮开肉绽,体无完肤。潘氏高喊饶命,
曾两次挣扎企图逃走未成,终于被打得不省人事。惨无人道的郭玉山竟又用铁条刺
入潘氏的阴道,齐宋氏也用针锥猛刺潘氏的心窝。当潘氏高声呼救的时候,邻居刘
王氏、苏连成等人几次登门劝解,均遭到郭玉山、齐宋氏的斥责。就这样,潘氏竟
被活活打死。
潘氏被虐杀一案发生后,该县人民法院迅速将杀人凶犯郭玉山、齐宋氏和齐守
德逮捕归案,杨庄村的村长梁树名、党支部书记陈永茂、潘氏的族兄潘敬章也被依
法逮捕。1951年8月23日,苍山县人民法院组织临时人民法院庭,在卞庄区沙窝乡
召开有1.5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公开审理本案。会上,潘氏亲属及杨庄农民纷
纷控诉郭玉山、齐宋氏、齐守德虐待杀害潘氏的严重罪恶;揭发批判梁树名、陈永
茂纵容、包庇凶犯郭玉山的罪行。最后临时人民法庭公开宣判:判处杀害潘氏的主
犯郭玉山、齐宋氏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从犯齐守德有期徒刑15年;判处梁树名、
陈永茂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潘敬章有期徒刑3年。
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贯彻执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对那些危害妇女、虐待妇女致死,手段残酷,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从重判刑直
至判处死刑;对那些虐待妇女情节比较严重的或者导致妇女自杀的,根据罪行轻重
和认罪态度,分别处以适当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是被告人已有
悔改表现,又有妻子和儿女需要照顾的,则判处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
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人确已知罪悔过的,一般不予刑事
处分。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和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有力地支持了男女公民争取婚姻
自由的斗争,虐待和杀害妇女的案件大为减少。
1958年春季,根据公、检、法三长会议提出的“加强对敌斗争,打击一切反抗、
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改革分子和破坏分子,保卫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山
东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起,对混入钢铁队伍、公社
食堂、交通运输等要害部门的五类分子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