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决定于5月1日起公布实施。随着婚姻法的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大批男女,
特别是妇女,纷纷起来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但是
由于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影响,山东省许多地方不断发生干涉男女
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案件,特别是广大农村有很多妇女被虐待、被杀害或被迫自
杀。据不完全统计,新婚姻法公布后4年多的时间内,全省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
的妇女有1245人。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严惩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3年2月1日发出《关
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两个指示要求对因干涉婚姻自由伤害、虐杀妇女或逼妇女
自杀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贯彻政务院的指示,连
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公开进行审判。
山东省各级法院按最高法院指示,集中惩办了一批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如苍
山县潘氏被杀一案。潘氏是苍山县磨山镇孙家屯人,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从
9岁起就到该县卞庄区沙窝杨庄给齐氏之子齐守德做童养媳。1948年农历腊月与齐
守德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平淡,潘氏经常遭受婆母齐宋氏的虐待,终年操劳不得温
饱。齐宋氏多年寡居,7年前与本村流氓郭玉山通奸。1946年郭玉山当上本村自卫
团长后,公开与齐宋氏姘居,也嫌潘氏对他照顾不周,施以打骂、虐待。齐守德对
妻子的遭遇不但不表同情,反而支持其母和郭玉山的不法行为。潘氏这个自幼离家
做童养媳的弱女,不堪齐家的虐待,曾几次回娘家与同族的哥潘敬章商量,提出要
求离开齐家,摆脱非人的折磨。但是,深受封建礼教束缚的潘敬章不能理解妹妹的
痛苦遭遇,还错误地认为潘氏的境遇是命中注定的,因此,他每次都规劝潘氏要好
好照顾丈夫,服侍婆母。而潘氏却始终得不到丈夫、婆母的喜欢,反而受到他们越
来越残酷的迫害。1950年5月婚姻法施行后,潘氏的觉悟日渐提高,产生了离婚的
要求。1951年1月16日,潘氏到孙家屯走娘家,提出要到政府申请离婚。其族兄潘
敬章不但不表同情,反而将潘氏痛打一顿。潘氏无奈,先后4次到卞庄区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该区领导未加重视,推给沙窝乡人民政府办理。乡政府几次传唤齐守德
到乡处理,均被杨庄村长梁树名、村党支部书记陈永茂阻拦。他们故意唆使齐守德
不到案,并对齐说:“你不到案,他就不能离婚。”潘氏离婚不成,无处栖身,暂
住在姑母家。后被潘敬章找回娘家。此时,郭玉山唆使齐守德向潘家要人,潘氏在
潘敬章的胁迫下,不得已又回到齐家。郭玉山、齐宋氏与齐守德看到潘氏要求离婚
的态度坚决,便共谋杀害潘氏。3月11日晚,郭玉山与齐守德将潘氏绑在屋梁上,
剥光衣服,用双股钢绳轮番抽打,致使潘氏皮开肉绽,体无完肤。潘氏高喊饶命,
曾两次挣扎企图逃走未成,终于被打得不省人事。惨无人道的郭玉山竟又用铁条刺
入潘氏的阴道,齐宋氏也用针锥猛刺潘氏的心窝。当潘氏高声呼救的时候,邻居刘
王氏、苏连成等人几次登门劝解,均遭到郭玉山、齐宋氏的斥责。就这样,潘氏竟
被活活打死。
潘氏被虐杀一案发生后,该县人民法院迅速将杀人凶犯郭玉山、齐宋氏和齐守
德逮捕归案,杨庄村的村长梁树名、党支部书记陈永茂、潘氏的族兄潘敬章也被依
法逮捕。1951年8月23日,苍山县人民法院组织临时人民法院庭,在卞庄区沙窝乡
召开有1.5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公开审理本案。会上,潘氏亲属及杨庄农民纷
纷控诉郭玉山、齐宋氏、齐守德虐待杀害潘氏的严重罪恶;揭发批判梁树名、陈永
茂纵容、包庇凶犯郭玉山的罪行。最后临时人民法庭公开宣判:判处杀害潘氏的主
犯郭玉山、齐宋氏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从犯齐守德有期徒刑15年;判处梁树名、
陈永茂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潘敬章有期徒刑3年。
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贯彻执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对那些危害妇女、虐待妇女致死,手段残酷,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从重判刑直
至判处死刑;对那些虐待妇女情节比较严重的或者导致妇女自杀的,根据罪行轻重
和认罪态度,分别处以适当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是被告人已有
悔改表现,又有妻子和儿女需要照顾的,则判处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
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人确已知罪悔过的,一般不予刑事
处分。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和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有力地支持了男女公民争取婚姻
自由的斗争,虐待和杀害妇女的案件大为减少。
1958年春季,根据公、检、法三长会议提出的“加强对敌斗争,打击一切反抗、
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改革分子和破坏分子,保卫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山
东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起,对混入钢铁队伍、公社
食堂、交通运输等要害部门的五类分子进行清理。
婚姻法执行情况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决定于5月1日起公布实施。随着婚姻法的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大批男女,
特别是妇女,纷纷起来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但是
由于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影响,山东省许多地方不断发生干涉男女
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案件,特别是广大农村有很多妇女被虐待、被杀害或被迫自
杀。据不完全统计,新婚姻法公布后4年多的时间内,全省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
的妇女有1245人。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严惩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年9月26日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3年2月1日发出《关
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两个指示要求对因干涉婚姻自由伤害、虐杀妇女或逼妇女
自杀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贯彻政务院的指示,连
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公开进行审判。
山东省各级法院按最高法院指示,集中惩办了一批虐待杀害妇女的罪犯。如苍
山县潘氏被杀一案。潘氏是苍山县磨山镇孙家屯人,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从
9岁起就到该县卞庄区沙窝杨庄给齐氏之子齐守德做童养媳。1948年农历腊月与齐
守德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平淡,潘氏经常遭受婆母齐宋氏的虐待,终年操劳不得温
饱。齐宋氏多年寡居,7年前与本村流氓郭玉山通奸。1946年郭玉山当上本村自卫
团长后,公开与齐宋氏姘居,也嫌潘氏对他照顾不周,施以打骂、虐待。齐守德对
妻子的遭遇不但不表同情,反而支持其母和郭玉山的不法行为。潘氏这个自幼离家
做童养媳的弱女,不堪齐家的虐待,曾几次回娘家与同族的哥潘敬章商量,提出要
求离开齐家,摆脱非人的折磨。但是,深受封建礼教束缚的潘敬章不能理解妹妹的
痛苦遭遇,还错误地认为潘氏的境遇是命中注定的,因此,他每次都规劝潘氏要好
好照顾丈夫,服侍婆母。而潘氏却始终得不到丈夫、婆母的喜欢,反而受到他们越
来越残酷的迫害。1950年5月婚姻法施行后,潘氏的觉悟日渐提高,产生了离婚的
要求。1951年1月16日,潘氏到孙家屯走娘家,提出要到政府申请离婚。其族兄潘
敬章不但不表同情,反而将潘氏痛打一顿。潘氏无奈,先后4次到卞庄区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该区领导未加重视,推给沙窝乡人民政府办理。乡政府几次传唤齐守德
到乡处理,均被杨庄村长梁树名、村党支部书记陈永茂阻拦。他们故意唆使齐守德
不到案,并对齐说:“你不到案,他就不能离婚。”潘氏离婚不成,无处栖身,暂
住在姑母家。后被潘敬章找回娘家。此时,郭玉山唆使齐守德向潘家要人,潘氏在
潘敬章的胁迫下,不得已又回到齐家。郭玉山、齐宋氏与齐守德看到潘氏要求离婚
的态度坚决,便共谋杀害潘氏。3月11日晚,郭玉山与齐守德将潘氏绑在屋梁上,
剥光衣服,用双股钢绳轮番抽打,致使潘氏皮开肉绽,体无完肤。潘氏高喊饶命,
曾两次挣扎企图逃走未成,终于被打得不省人事。惨无人道的郭玉山竟又用铁条刺
入潘氏的阴道,齐宋氏也用针锥猛刺潘氏的心窝。当潘氏高声呼救的时候,邻居刘
王氏、苏连成等人几次登门劝解,均遭到郭玉山、齐宋氏的斥责。就这样,潘氏竟
被活活打死。
潘氏被虐杀一案发生后,该县人民法院迅速将杀人凶犯郭玉山、齐宋氏和齐守
德逮捕归案,杨庄村的村长梁树名、党支部书记陈永茂、潘氏的族兄潘敬章也被依
法逮捕。1951年8月23日,苍山县人民法院组织临时人民法院庭,在卞庄区沙窝乡
召开有1.5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公开审理本案。会上,潘氏亲属及杨庄农民纷
纷控诉郭玉山、齐宋氏、齐守德虐待杀害潘氏的严重罪恶;揭发批判梁树名、陈永
茂纵容、包庇凶犯郭玉山的罪行。最后临时人民法庭公开宣判:判处杀害潘氏的主
犯郭玉山、齐宋氏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从犯齐守德有期徒刑15年;判处梁树名、
陈永茂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潘敬章有期徒刑3年。
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贯彻执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对那些危害妇女、虐待妇女致死,手段残酷,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从重判刑直
至判处死刑;对那些虐待妇女情节比较严重的或者导致妇女自杀的,根据罪行轻重
和认罪态度,分别处以适当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是被告人已有
悔改表现,又有妻子和儿女需要照顾的,则判处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
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人确已知罪悔过的,一般不予刑事
处分。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和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有力地支持了男女公民争取婚姻
自由的斗争,虐待和杀害妇女的案件大为减少。
1958年春季,根据公、检、法三长会议提出的“加强对敌斗争,打击一切反抗、
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改革分子和破坏分子,保卫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山
东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起,对混入钢铁队伍、公社
食堂、交通运输等要害部门的五类分子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