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秩序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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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指出:
“人民司法工作的当前主要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同时指出:“人民司法
工作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善良,对于破坏国家的建设和财产及破坏社会秩序和
侵害人民正当权益的犯罪者,必须给以惩罚。”据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镇压反
革命分子的同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刑事罪犯。各级人民法院对几类案件的处理及所依据的政策主要是:
杀人案件:处理时根据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来决定,防止机械采用“杀人
者偿命”及“未遂”的旧法观点。结合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懂得什么是守法,
什么是违法;处理过失杀人,庸医谋利而不负责任或有意害人,应予惩罚。如系不
可抗拒的死亡,则不追究。盗匪杀人案件,除有反革命杀人而列入反革命者外,其
余视其动机背景,恶性大小,酌情处理。
强奸案件:受理强奸案件,必须首先弄清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对强奸幼女,尤
其对负有教养责任的不管使用什么方式行奸均应依法严惩。对因通奸而妨害他人的
婚姻者,属亲告罪,应允许原告撤销诉讼。对一般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品质作风
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未婚男女恋爱中发生性行为或求爱方式不当,不能作为奸
污或污辱妇女论处。
偷盗案件:偷盗犯罪中打击重点是以偷盗为业的惯窃分子或偷盗集团的组织者
及大量偷盗国家和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对数量大屡教不改的虽不以偷盗为业,也
应处罚;对偶犯、沾小便宜而轻微犯法者,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