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中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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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法》。1950年
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命令:“为保障革命政策及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
施,应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建立各县人民法庭。”
省政府指示下达后,各县首先抽调法庭干部,以专署为单位集训,学习土地改革法、
划分农村阶级成份决定、人民法庭通则等文件。省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
及有关法庭工作指示精神,拟发了人民法庭工作简则。简则规定土地改革新区各县,
均须成立人民法庭。30万人口以上的县,视需要设人民法庭分庭。县人民法庭审判
员暂定为5-9人,分庭审判是定为3-5人。
土改法庭成立后,刑事审判经历了以下阶段:
土改开始阶段,法庭主动逮捕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并迅速处理,做到以一案
之威打开局面,以便发动群众。
土改高潮阶段,法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检举控诉,严惩不法地主,
该杀、关、管即杀、关、管,广泛宣传惩治不法地主条例,配合土改的迅速发展。
为了正确进行土改法庭的审判,法庭对逮捕不法地主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必
须逮捕与处理首恶的恶霸地主分子,逮捕前必须通过各级农代会、土改工作组与公
安司法的帮助与配合,并充分掌握材料,做到首恶无一漏网,也不错逮一个好人。
土改结束阶段,有些狡猾地主认为风头已过,又开始收买、引诱、威胁,进行
反攻复辟活动。因此,土改法庭的任务是继续严惩这些不法地主,巩固胜利果实。
土地改革中的刑事案件审判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机关审判方式,这种方式
采用一般比较少,主要是土改初期,群众未充分发动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方式。二是
小型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是以一村、一地为主,吸收他村或其他团体代表,进
行控诉审判。三是召开公判大会,各地大都采取这种方式,以乡、老区为单位,进
行全乡受害苦主血泪控诉,揭发地主阶级的血腥罪恶。
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不法地主的罪恶事实。查清不法地主罪恶事实的办法是法庭
干部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罪证;群众斗争与控诉地主罪恶事实材料;各级农代会(
区、乡)讨论所揭发出的事实;农代会与苦主联合召开诉苦会的记录。
对地主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密切发动群众,审判与群众控诉相结合,处理时
吸取群众意见,根据政策法令,通过司法程序,有理、有法地领导群众开展斗争。
处理时,首先处理罪恶明显,为群众所最痛恨的首恶分子;其次,区别政策,分别
进行杀、关、管,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杀的条件:除按照惩治不法地主条例须杀者外,地主阶级中政治上的领导者与
组织者,地主有血案在身,为群众所痛恨者,罪大恶极为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分子,
忠实于地主的刽子手必须杀掉。
关的条件:有一般轻微犯罪行为者,表面守法而行迹可疑者,依法交出土地财
产而不向群众低头者,一般匪特中的胁从分子。
管制的方法是政府宣而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受管制者必须遵守政府法令,劳动
改造,接受管制。
土改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支持了农民对不法地主的斗争,大大鼓舞了
农民的勇气,获得了农民的普遍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