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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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镇反运动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周恩来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沈钧儒院长会签发布命令,
指出“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大陆基本结束……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有些解放区,国
民党反动残余在帝国主义指示之下,仍在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等活动方式,组
织特务土匪,勾结地主恶霸,或煽动一部分落后分子,不断地从事反对人民政府的
各种反革命活动,以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及国家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对
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地及时地镇压……”。
遵照政务院、最高法院发布的镇反指示,山东省召开了全省公安会议。从1950
年7月23日起,开始镇压反革命运动。这一运动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950年7月-1951年1月,为镇反的初步发动阶段。全省公安司法机关开始行动,
在农村及新解放区镇压了一大批反革命,但只限于打击隐蔽特务方面及新区农村中
的恶霸和武装匪特。
1951年2月-3月,全省总结前段镇反经验,为大规模行动准备工作。此时,镇
反宣传推广到城市、农村、机关、工厂、居民中,镇反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密切
结合起来。
1951年4月-1951年5月,为镇反高潮阶段。全省进行了两次大逮捕。第一次是
在1951年4月1日,大、中、小城市统一行动,逮捕了一批恶霸、流氓、特务。第二
次是1951年5月10日,全省各地以反动会道门为主进行了大逮捕,肃清土匪,大张
旗鼓地杀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打击对象包括恶霸、流氓、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
1951年6月至1951年底,全省集中清理积案。省府召开全省审判工作会议,组
织了各级审查反革命案件委员会、清理积案委员会。
对重要反革命分子处理,中央人民政府如下原则指示:对一切手持武器,聚众
叛乱的匪众坚决镇压消灭,并将主谋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判处死刑;对以反革命为
目的的杀害公职人员和人民,破坏工矿、仓库、交通及其他公共财物、抢劫财物及
人民的物资,偷盗国家机密及煽动落后分子反对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彻底破获,
并逮捕其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
和惯匪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凡勾结窝藏上述3项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节重大
者,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这次镇反中,积极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惩处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
会道门头子。在运动中,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
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对于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解放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
动的特务间谍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如原国民党烟台市长、反革命犯丁庭案,该
犯出身反动地主,在国民党军队内历任数职,1947年10月任国民党烟台市长。该犯
自1938至1945年,盘踞乳山、海阳一带,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活动,以活埋、刀铡、
枪杀、割掉生殖器等残酷手段屠杀共产党、革命干部及积极进行抗日群众296名,
并以“参加共产党”为罪名逮捕监禁革命干部和群众600余人。在任烟台市长期间,
以活埋、抛海、枪杀等手段残杀共产党及革命干部126名,并征拨壮丁6000余名充
当匪兵。丁犯实属首恶,血债累累,民愤极大,1952年11月被烟台市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对于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而参加反革命活动的胁从分子,对于解放前虽
曾参加反革命活动,查罪行并不严重,解放后又确已悔改的分子,特别是已为人民
立功的分子,则依法从宽处理。
(二)反革命案件审判方式
1951年6月9日,省法院副院长苏羽在全省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审判工作的
正确进行必须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号召犯人坦白,掌握材料证据。”在
审讯中要把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对犯人的审讯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在土改地
区,首先审判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产棉区则首先惩办破坏植棉的反革命分子。具
体到每个案件则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该公开审判的适用公开审判,不应公开的个
别审判。犯罪事实涉及到乡的则开乡代表会议,涉及到区县的召开区县代表会议。
对判处反革命犯死刑或长期徒刑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深入调查研究,搜集犯
罪事实与证据;②听取群众对该犯的反映;③对犯人审讯;④根据案件性质大小召
开县区乡各界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证实、补充、修正所有材料,提出判刑意见,如
有出入,继续查对;⑤所有材料纯正无讹,才最后判决。
通过镇反运动,全省80%以上地区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
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受到审判,分别被判处死刑、徒刑和管制。

二、第二次镇反运动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195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二次镇反运动的指示。1955年7月4日至19日,
在中共山东省委直接领导下,全省召开公安、检察、司法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贯彻
中央指示精神,山东省第二次镇反运动从此开始。
(一)镇反打击重点及依据政策
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打击反革命的重点是:残余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和蒋
匪帮的特务间谍、经济和交通运输系统的敌情和文化系统内部的敌情等。对反革命
分子的镇压,主要是依据以下政策:
一是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对解放前有严重罪行的也要依
法惩处,但只一般历史罪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分子,可不判刑。对
解放前虽有严重罪行,但已悔过自新,得到宽大的分子,可不判刑。对解放前虽有
严重罪行,但已悔过自新,得到宽大处理或经过管制已安分守己确无破坏活动的分
子不再追究历史罪恶重新处理。
二是少杀长判。判处死刑的必须是罪大恶极、证据确凿的反革命。如反革命杀
人犯张洪书,地主出身,“七七事变”后参加匪兵,1945年5月该犯任匪特队长时,
率部下杀害、活埋村农会长、贫农代表、民兵队长、儿童团长、联防队长,7月,
用刀铡死李学海村农会会长,枪杀邓磨村村长。该犯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
杀人犯,1955年11月,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处张洪书死刑。
三是区别对待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上首先区分案件的性质,比照中央
确定的逮捕标准规定,区分哪些是主要打击对象,哪些必须区别对待。属于打击对
象的一定要长判,属于区别对待的一定要区别对待。在分清案件性质和弄清界限的
前提下,还顾及地区情况,斟酌不同情节,参照群众意见及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
意见,并在工作进行一段后,通过典型案件与公安、检察部门进行研究,确定大体
量刑标准,报告党委批准执行;四是坚决贯彻“坦白从宽”政策。对在运动中能坦
白自己罪行,主动靠拢政府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如章丘县反革命杀人犯李天良,
1947年率匪枪杀村干民兵4人,1954年自动投案,彻底坦白了全部罪行;博平县反
革命杀人犯侯鸣祥勾结日伪杀害地下中共党员及群众9人,起义后入朝作战立有三
等功2次、四等功1次,并彻底坦白了反革命杀人罪行。二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
徒刑。
(二)案件审判方式
1955年7月,在山东省公检法联席会议期间,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此次镇压反
革命分子和严惩各种犯罪分子的审判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指出法院对于判决
案件要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完全负责。法院必须审理后才能判决。各级法院未
建立审判委员会的,应迅速建立,重大案件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有关国家机
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案件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实行人民陪审员
制度,除固定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外,可根据需要重点吸收人民代表、群众组织及有
关机关、团体代表等临时参加陪审,轻微案件采用独任审判制。
在镇反过程中,市、专、县由公安、检察、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合办公室,
负责对敌斗争的计划、步骤,并统一调配力量,检查指导各部门的工作。机构组织
健全,力量充足的,公检法各司其责,分工负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由公安机关
提出完整的材料和充分的罪证,交检察院逐案查审后批准。逮捕以后,全面预审工
作由公安机关进行(法院必要时参加预审),将预审总结送交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
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于判决的案件,必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真负责。
在任务重,检察、法院两个部门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能胜任的地区,由联合办公室
提请领导调配足够的力量,在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前提下分工协作。
截止到1956年6月,全省共逮捕大批反革命分子,1.3万余名反革命分子和各种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一年中,省法院共处理刑事案件1947件,其中反革命刑事案件
1455件,判处死刑与死缓1089名。

三、1958-1965年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这一时期,全省法院的首要任务是保卫人民公社,保卫大炼钢铁,保卫社会主
义建设,打击的主要目标是:流窜犯、会道门以及暴露出来的残余漏网的重大反革
命分子。在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贯彻执行了中央1958年12月11日关于“杀人要少”
的指示,具体贯彻了以下原则:
对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从严惩办,处理时根据罪恶大小,情节轻
重,分别对待。对破坏工农业生产、人民公社、交通运输国防建设,情节特别严重
的主要犯罪分子以及以反革命为目的、危害严重的凶杀犯、放毒犯、纵火犯,一般
判处死刑;对于组织反动武装和反革命集团,阴谋暴乱的首犯,处以死刑,对其中
的共犯、次犯区别情节,酌处死缓或徒刑;对历史反革命分子,采取宽一些的政策,
只对其中少数罪恶十分严重、民愤极大而死不悔改的,坚决判处死刑,对虽有血债
或其他严重罪行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如果主犯已经杀掉、民愤基本平息,释放后无
新的犯罪行为,可不杀,酌判死缓或长期徒刑;对那些罪恶、民愤虽大,但投案自
首,彻底担白或在运动中彻底交待罪恶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判处死缓或长期徒刑;
对虽有严重历史罪恶,但确有立功表现的分子,按“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
策精神,酌判死缓、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如:被告邹松亭,1939年参加国民党,
1940年被俘参加八路军,后在对日作战时被俘,在日军情报站、日本领事馆及伪山
东省府任谍报员,该犯1946、1947年两次侦查并向国民党特务报告地下共产党的工
作,致使3人被捕、1人被杀。1948年,被告在济南解放前接受中共济南市委交给的
情报任务,同时交出某些国民党谍报人员名单,并曾协助搜捕匪特,有检举立功表
现。省院审理认为被告历史罪恶虽然严重,但因被告在济南解放前即与中共济南市
委取得联系,接受任务并做了部分工作,被告虽非起义人员,但据情节应以起义人
员的政策精神对待,且释放后表现较好,肃反运动中能坦白交待罪行,并有立功表
现,故免于被告邹松亭的刑事处分。
1958年,全省审结反革命案件48894件,给予刑事处分48330人。其中判处死刑、
死缓889名,无期徒刑917名,管制23590名,徒刑21205名。
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重点县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要发挥审判
作用,保卫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种现行破坏案件,
要抓紧审理,及时惩处。对犯了错误受过处分的干部,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进行
反攻倒算,打击报复,破坏集体经济等严重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行为,必
须按照现行反革命处理。”本年审结反革命案件1740件,给予刑事处分的1289人。
在审结的1740案件中,反攻倒算489人,占28%;其次为历史反革命案件,占18.6
%,造谣煽动9.2%、反动会道门占8%、打击报复占8%。
在1966年审结的1350件反革命案件中,历史反革命占32%,反革命倒算占13%,
打击报复占12%,会道门占9.8%。

四、1978年以后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法院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197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944人,1979年153人,1980年49人,1981年25人,1982
年48人,1983年52人。1977至1983年,全省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729人,其中反革命
宣传煽动1038件,占总数的60%,反革命会道门77件,占4.4%,反革命集团66件,
占3.8%。
1980至198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2903件,其中反革命
案件299件,占总数的0.2%。但审理的这批反革命案件中,也确有一批性质严重的
反革命案件,如黄笃平反革命会道门案。该犯系历城县仲宫人,1957年因组织反动
会道门“天花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将“天花道”改为“世界
总知运平会”,自封“第一书记”,给反动骨干分子分别封以“国家主席”、“委
员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等职,纠集发展道徒100余人。黄以走亲戚
为掩护,进行聚会,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法院审理认为,黄笃平
原系“天花道”道首,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进行反革命会道门复辟活动,妄
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判处其死刑,其他反动
骨干分子也被判处刑罚。
1989年4月以后,受北京政治风波的影响,全省各地,特别是济南、青岛两市,
发生了聚众打、砸、抢、烧、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乘机进行流氓滋
扰等犯罪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全省各级法院本着既坚决、又慎重的态度,依法及
时、准确地进行了审判。到1989年底,全省各地判处反革命犯罪分子281人。

1980-1990年全省审理反革命案件一览表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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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80 │1981│1982│1983│1984 │1985 │1986 │1987│1988 │1989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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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 │37 │56 │86 │57 │18 │9 │9 │5 │37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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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69%│68%│51%│53%│-33%│-68%│-50%│ │-44%│6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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