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山东解放区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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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日根据地的刑事审判
(一)胶东地区
1.审判组织的建立
1938年春季,胶东抗日根据地的蓬莱、黄县、掖县先后成立抗日民主政府。三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建立司法组织,司法只对县长负责。山东省高等法院成
立后,三县民主政府按照法院组织法组织山东省高等法院分院,改组三县司法处为
地方法院。审判制度为三级三审制,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法院管辖刑事诉讼第一
审,高等法院分院管辖刑事上诉第二审,三审上诉因时间短,只有刑事上诉,未确
定管辖机关。
1940年4月,蓬莱、黄县、掖县、福山、栖霞、招远6县成立北海区参议会,各
县成立承审室,司法对行政负责,办理一、二审诉讼案件。各县受理刑事第一审案
件,承审员与县长共同签名。专署法院管辖第二审刑事上诉案件,院长与专员共同
联署负责。专署法院院长、战时工作委员会主任、民众动员总会会长及当地最高军
政代表联合组成会审法庭,处理刑事第三审上诉案件,暂代终审机关。
胶东行署第二次司法会议后,审判制度采用三级三审制,各县承审室改为司法
处,办理刑事第一审,各专署法院改为高等分院分庭,办理刑事第二审上诉及刑事
复判。高等法院分院办理刑事第三审上诉及死刑的复核。
胶东主任公署成立后,原有高等法院分院改组为胶东主任公署高级审判分处,
专署级高法院分庭改为专署地方法院,县司法处改为县政府司法处。
2.刑事审判指导思想及原则
否定伪司法。凡经敌伪处理的问题,一律确定为无效。经人民告发,视为新案
件,依照根据地的政策法令,重新审查决定。
照顾群众利益。为扩大根据地人民司法的影响,树立人民司法在各阶层人士中
的威信,联合一切抗战力量,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重在照顾各阶级的利益。
贯彻群众路线。案件审理,通过群众路线,实行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在
诉讼程序上力求简捷便民。轻微刑事案件,组织配合群众团体从中调解,避免判决
强制执行。
打击少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打击死心塌地危害人民的极少数坏分子。
3.刑事审判法律的适用
胶东主任公署成立前,刑事审判为顾及合理的原则,对于敌后抗日民主政府通
过的参议会的法令则完全适用。主任公署成立后,刑事审判法律适用根据国民政府
抗战建国纲领、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山东战工会联办处及主任公署施
政纲领及其他各种政策来确定。对抗战后山东敌后单行法规的适用与国民政府战前
公布的有抵独时,适用山东及胶东所公布的法律去办理。对国民政府的刑法,根据
具体情形适用,刑事法规不适用时,根据单行法规及政策原则办理。
4.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
对于一切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分子必须进行戒护外,一律以座谈的方式审
问。态度民主平等,着重说服,对当事人、证人及公证人了解案件较多者,均个别
谈话。一切调解无效的案件都进行就地调查,与调委会主任、同级行政负责干部和
了解案情的人共同研究材料,司法科长对案情较大的案件亲自到群众中了解,所有
一般诉讼案件专人就地调查。对杀人案情不明者,与公安局商榷派人下去调查,调
查人员在审判时参加陪审。案件审理紧紧依靠群众,采用深入调查的方法,不轻信
呈状轻率判决,而是分别是非轻重,准确处理。坚持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既执
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
案件审理中打破形式主义,一切以简便为主,认真负责,随地设法庭,随时审
案件。严禁刑讯及变相刑讯,不布置庄严法庭。对案件疑点亲自调查研究,详细查
明,慎密考虑,再参考呈词供词,慎重研究,准确无误时,方下判决。
(二)渤海地区
1.审判组织建立。渤海区是由清河区和冀鲁边区1944年合并而成。日本投降前,
该区未建立司法机构,审判组织也不统一,只有清河区开展了一些司法工作。临淄
县1939年设承审员,负责刑事案件审理。1940年,博兴、邹平相继设承审员。1941
年12月,清河区行署高级审判分处成立。1942年1月,在广北召开第一次司法会议,
会后,各县成立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代。处长下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1人。1942
年夏,县至行署均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党政民代表五至七人分任委员,对重大或疑
难案件即先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委会是一种临时设置,对司法工作没有隶属和领导
关系。1944年1月,清河区、冀鲁边区合并为渤海区,成立渤海区行政公署。1944
年春,设立高级审判处分处。1944年9月,因战事部分县司法科被取消,1945年春,
行署又恢复司法处,负责刑事案件审判。
2.刑事审判依据法律。渤海行署成立之前,刑事法律的适用一般是有新法适用
新法,无新法适用与政策精神不相抵触的旧法,新旧法均无规定的,则依习惯处理,
同时参照空间时间具体灵活运用。行署成立之后,新法令颁布不多,在处理刑事案
件时,引用法律标准是有新法用新法,无新法适用与抗战民主政策精神不相违背的
旧法,新旧法俱缺,则依进步习惯,并对旧法批判地适用。
3.刑事审判方式。由于各地环境不一,审判方式不尽相同。渤海区除刑事复审
案件外,绝大多数是调解了结。在刑案审判中,一般和群众团体主动配合,尤其是
反贪污、反恶霸,充分运用群众力量。审判方式多用座谈方式。审讯中,首先交代
政策,然后动员审判讯入讲事实。一般情况下,普通案件均用传票拘提,逮捕者极
少数。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先经过调解,再行正式审理,终结案件。
4.刑事审判打击重点。渤海行署成立之前,刑事审判主要在清河区。刑事审判
以贪污、盗匪、汉奸居多,且处刑较重。行署成立以后,各地刑事审判有所发展,
但罪名、量刑不尽一致。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是诱拐、恶霸、汉奸和贪
污。
(三)鲁中行署
抗日战争时期,专署未设司法机构,司法审判工作由专署民政科管理。泰山专
署莱芜县由公安局办理司法业务,承办汉奸、反革命案件。1940年,莱芜政府制定
“战时莱芜各级政府暂行组织条例”,把办理刑事诉讼列为政府第一科之职权,未
单设司法机构。县设调委会,协助第一科办理刑事诉讼。

二、解放区的刑事审判
(一)胶东解放区
1.审判组织。山东抗战胜利后,省政府对司法机构统一编制。1946年5月,省
政府决定在烟台、威海(未建)两市建立地方法院。同年9月,市司法科改为山东烟
台地方法院。审判采用二级二审,行署为终审。
市法院受理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经行署委员会决议,刑事审判
事项由推事出面负责,采用合议制。
1948年初,胶东区司法机构奉令取消,机构取消后,凡属政治、刑事案件及其
他需要扣押的案件一律归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1948年7月,行署成立民政处,在该处成立行政科,负责司法工作,审理刑事
案件。
1948年10月,行署司法处恢复办公,各专署司法科也恢复建立起来。司法处设
行政科与审理科,审理科负责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并召集评议会,讨论民刑案件及
人民信函有关政策法令的答复。
2.刑事审判依据法律。1944年,第二次全省会议明确规定,此后办理案件,以
参议会所通过的施政纲领、法令、决议及省政府委员会所颁发的训令、指令、指示、
决定、布告及各地区当地政权所定的单行法规为依据,并以群众团体的决议作为重
要参考,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补充参考。
194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指出以后的办理刑事案件原则及依据
法律“应该是由人民解放军或民主政府之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如无
这些规定者,应根据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具体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呈请上级解释,
同时应使各级干部认识国民党的一切法律的反动实质。”
3.刑事审判打击重点。1949年,胶东司法机构恢复后,由于各地情况环境不同,
打击重点亦不统一。在东海区、北海区刑事案以盗窃案为最多。烟台市盗窃案占刑
事案件的10%以上。南海区接近边缘区,案件以匪特盗敌、伪自卫团、还乡团杀人
为多,行使伪造北海币也不少。1949年胶东行署司法处判处死刑罪犯56名,主要是
反革命、反人民的匪特,血债累累的居多数(30名),其他严重刑事罪犯26名。因此,
胶东区司法机构恢复后,刑事审判以反革命、反人民的土匪、特务以及盗窃、杀人
为打击重点。
4、刑事审判方式。为动员一切力量赢得解放战争胜利,胶东解放区在刑事审
判方式上采用宽严结合,尽量适用宽大政策,挽救一些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审讯犯人纠正了审讯与打骂,大部分采用坦白方式进行,以反省坦白为主,审讯居
次。反省方式采用集体教育及个别轮流反省坦白,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审讯时,如
果反省启发不动就进行审讯,再运用犯人的群众力量叙述个人的犯罪事实,相互教
育坦白影响。较重要的案件,经过几次教育,先反省而后审讯。
(二)渤海解放区
1.刑事审判组织。1946年10月,渤海行署召开会议,规定行署司法处为行署的
一部分,司法分处单独对外,司法处对分处、司法科是指导关系。司法科通过县府
领导区村调解委员会,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1947年冬,渤海行署司法机构撤销,刑事审判比较混乱。
1949年5月,司法机构恢复,恢复的司法处分行政、审理两科,审理科负责刑
事案件的审判。
2.刑事审判依据法律。1946年渤海行署司法会议在总结中指出,旧的六法全书
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民主政府的法令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主的
精神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审判以新法为主,必要时参考旧法,引用法律尽量引用
政策原则和法令。
1949年,渤海行署发出通知,提出办案原则是“不得再援引国民党六法全书条
文作依据,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根据的法
律是民主政府的施政纲领(在山东是1943年8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通过的《山东
省战时施政纲领》),各种政策法令和单行条例,连群众团体的决议也是重要的依
据”。
3.刑事审判方式及其量刑的原则。在处理一切案件上,一方面依靠政策法令,
一方面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去解决,克服坐衙门断案的旧作风。
在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上,掌握特别案件重于一般刑事案件,现行犯罪重于过去犯罪,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在具体执行中,除根据犯人的罪恶
大小处刑外,还要照顾犯人的出身、成份、群众舆论及对其愤恨程序,自动到政府
登记或被捕归案等具体情况而定。
4.刑事审判打击重点。1946年9月,惠民司法总结报告列举了41名被判处死刑
的犯人分类。41名死刑犯中,特务杀人占32名,占死刑人数的72%,另外,汉奸土
匪占较大比重。这一时期,特务汉奸土匪是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
1947年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一些暗藏的敌人闻风而动,疯狂残
杀人民,妄图消灭人民政权。这一时期,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是土匪、匪线和通匪
嫌疑,在170起案件中,上述四种案件占120起。
(三)鲁中南解放区
1.刑事审判组织。1946年7月鲁中南行署成立后,即在行署内设司法处,处长
崔杰千。司法机构取消后,刑事审判归公安局。1949年7月,行署重建司法处,设
立行政、审理两科,审理科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2.刑事审判指导思想。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是:(1)不冤枉一个好,也不放过
一个坏人。(2)在对当事人犯罪与否轻重主从未弄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以感化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执行宁错放勿错杀的政策。(3)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
数,全体掌握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措施。(4)案件认定后,对
其处分应以犯罪事实为主,其次根据其犯罪动机、出身成份、犯罪手段、以往历史、
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后的态度加以分析研究,以对期有所加减。(5)不用易科罚
金办法,专科罚金和并科罚金可酌情使用,在无力缴纳罚金时折算劳役。
3.刑事审判方式。司法机构撤销前,审理刑事案件着重发挥当事人的自由思想,
以漫谈的方式对被审讯者从旁启发,然后再和调查材料对照是否真实。审讯中按照
自我检讨,互相检讨,互相评论等方式,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象灵活运用。自我
检讨方式不用于阶级矛盾性质的案件。对刑事罪犯不采取过堂审讯的方式,改用集
体教育,自写反省,不能写找人代写,然后与调查材料对证。培养坦白较好者,以
影响其他,克服庄严的法庭形式主义。
1949年鲁中南司法机构恢复后,制定了司法工作制度手续规定。规定指出:关
押后,审讯员应到押房个别谈话,进行安慰教育,消除犯人对审讯员的对立思想,
经教育后进行个别审讯,如在犯人口供中发现另一线索,即前往调查,调查结合审
讯,审讯结合调查。对多数人共同犯罪,要加强教育,突破一点。对重大案件首先
进行调查侦察,搜集材料,将各种材料审核分析后,进行个别审讯。对证据材料,
如审讯不完,要分类关押,以免串供。对公安局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后,先将全
部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真伪后,再提犯人进行审讯。审讯中着重每一条重要环节,
审讯结果与公安局预审大体一致即可判决。
4.刑事审判打击重点。这一时期,刑事以内乱、盗匪、偷盗三类居多。在台枣
专区全部刑事案件中,内乱犯占总数的36%,盗窃占12.6%。在东海专署,内乱案
件639件,计扣押反革命首要、伪公犯、杀人抢劫的还乡团积极分子、伪组织人员、
逃亡恶霸、倒算复辟地富分子共648人。泰山专署1949年刑事案件统计表明,刑事
案件以杀人、内乱、盗匪、伤害为多,沂蒙专署以偷盗为最多;尼山专署在1949年
处理的刑事被告人中,盗匪755人,占25%,内乱684人,占23%。以上所列数字说
明,各专署刑事审判打击重点主要是盗匪、伤害、杀人、伪公犯及还乡团。
5.刑事审判适用法律。1949年,沂蒙专署司法工作年终总结指出:在量刑方面,
根据政策、法令、条例、决议、纲领的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1949年济宁
市人民法院调查摘要报告中指出:对于实体裁判除遵守一般政策纲领和决议外,没
有因地制宜之其他单行法规,也没制定过成文的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