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审判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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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于同年9月9日发出了《关于坚
决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刑事
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最
高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召开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并
对1980年开始实施做了部署。
1979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出联合通知,定
于11月7日召开法院、检察系统的全省法制宣教会议,为各地举办干部训练班, 培
训教学骨干。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1月1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中级法院会同公
安、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试点。
1980年1月7日,省法院召开各地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学习讨论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诉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
知,分组讨论了省院批转益都县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试行意见。会议提出,执
行刑事诉讼法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有关国
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
案件,审理和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
审判过程的报告。会议指出,不少地方随意缩小公开审判范围,如把因奸情引起的
杀人、放火等案件也作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这种倾向必须纠正。
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会议要求抓紧
把人民陪审员定期在法院执行职务的制度建立起来,并着重指出:人民陪审员在法
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在审判案件上有同等的权利。
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责制度。人民法院同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分工负责,
通力合作,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需要逮捕人犯时,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
结束后,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免于起诉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
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免于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
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于
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有权决定受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
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
提出抗诉。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权。诉讼参与人包括自诉人、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由于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分别
赋予不同的权利。人民法院特别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在送达起诉书时,详细告知
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注意事项,为被告人委托律师、亲友辩护提供方便,给予
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做辩护准备。对被告人合理的辩护意见要认真听取,被告人根据
事实和法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解不视为抗拒。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
1979年12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为在1980
年1月1日起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准备。昌潍地区公检法三机关在益都县进行了“两法”
试点。在试点工作中,昌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协助益都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案
件审判程序研究制定了“试行意见”。省法院认为,这个“试行意见”比较具体可
行,并转发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试行。这个“试行意见”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
事案件应遵循的各项办案程序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案件受理。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是公诉案件,即公安、检察机关经过侦查、预审,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
起公诉的案件;二是自诉案件,即告诉的才处理的或者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
的刑事案件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由基层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
(2)案件审查。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后,应有专人先对起诉书(一般应为三份)
、案卷(卷数、页数)、物证、赃款、赃物等查点登记后,由院长或庭长签发《案件
承办决定书》,指定审判员承办。审判员要认真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审查犯罪事实
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
完备,有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的同案犯。具体审查的方法:①审阅卷宗材料。一
般先审阅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调查报告等综合,再审查被告人的口供、动机、目的、
手段、后果和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是否供认,证据是否可靠,材料有无
矛盾。进行核对审查后,对主要罪行的口供、证据材料和存在问题作简要摘录;②
讯问被告人。讯问前要拟出讯问提纲,确定讯问的重点和需要查清的问题。除全面
核对犯罪事实外,重点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并注意
被告人的思想状况。讯问时,使用讯问笔录纸,讯问笔录应交给被告人阅读或向他
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名或盖章。③询问证人。应先写好讯问提纲,询问
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两个以上
的证人必须分别进行。询问时要先查明证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被告人
的关系,同时告知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证据,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
法律责任,然后让其叙述要证明的问题。询问时要使用询问证人笔录纸,询问笔录
交给证人阅读或向他宣读,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或盖章。④写出阅卷笔录。承办
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要写出阅卷笔录: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住址、职业、简历、被拘留、逮捕的时间,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后果、
犯罪的主要证据,证物、赃款、赃物是否齐全;被告的口供与证据是否矛盾;如系
共同犯罪案件,应写明各犯的具体罪责、案件存在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承办人对犯
罪事实的认定、案件的性质、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上述工作结束后,提交
院长或庭长审议,由承办人详细汇报案件,然后进行审议。汇报和审议的内容:案
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齐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何种犯罪,
犯何种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审议时,应使用审议案件笔录纸,作好记录。根据
审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证据充分,需要交付审判的,作
出是否公开审理和检察院是否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决定,用《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检察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用《退回补充
侦查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用《提请撤诉意见书》要求检
察院撤回起诉。撤诉的案件,应将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书附卷备查。以上三种决定,
均应在收到起诉书后10日内告知检察院。⑤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合议
庭的组成人员(独任审判的除外)。合议庭组成后,由审判员向陪审员介绍情况,或
让陪审员审阅卷宗,确定通知哪些证人到庭,出示辨认哪些物证,审理中应注意什
么问题,研究拟定审讯提纲。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7日前送达被告人, 并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告知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将
起诉书交给被告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征询对起诉书的意见和是否传唤证明被告无罪
的证人到庭作证。送达时使用送达回证,记录被告的意见,连同送达回证一同签名
盖章。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用通告书通知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通知辩
护人、证人、鉴定人按时到庭,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通知书、传票都要使用送达
回证。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3日前使用公告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 开庭时间
和地点。以上各项准备工作记录附卷。
(3)开庭审理。公开审理案件的程序。 开庭前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说明要维护法庭秩序,开庭时不准喧哗、走动,不准干预法庭的审判活动;如对法
庭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然后宣布审判长等人入庭。审
判长、审判员入庭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公诉人、辩护人
和证人均已到庭,由审判长起立(陪审员一起起立)宣布开庭,宣布×××人民法院
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案由)一案,然后依次进行下列活动:①查明身份交待权
利。提被告人到庭查明: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简历、职业,询问在7 天前是
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宣布本案由审判员(或庭长、院长)×××担任审判长,人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检察员( 或检
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用通俗的语言告知
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申请回避
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同案人和受害人发问的权利,有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
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自己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但发问必须经审判长准许。如系
一案多犯,可集体查对身份,交待权利,征询意见,然后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对被
告人逐个进行调查;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遗漏的应当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需要
立案追捕的同案犯,审判长可宣布休庭,由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再开庭
审理。②法庭调查。查对身份和交待权利后,审判长宣布开始进行法庭调查,请公
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什么意见,让被告
人简要陈述后,按照审讯提纲审讯被告人,让被告逐一回答。庭审时应注意,要把
每一个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的手段、结果问清楚,为了配合书记员做
好记录,陪审员可以对被告的口供有重点地复述一遍,根据审讯情况,适时传证人
出庭作证,首先查问证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以及和被告的关系,告诉证人
要如实地提供证言、证据,如有伪证或故意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然后要证人回
答要证明的问题。证人陈述证言,审判长可重点提问;对证人的证言,要查询公诉
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有无发问。证人作证后,当庭宣读证言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盖章。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可当庭宣读,
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根据审讯情况,适时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辩认,在出
示和辨认证物时,审判长可讯问被告人是否属实。审判长审讯完每一个重点问题以
后,要征求陪审员的意见,让陪审员发问。在法庭上,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如被告人无理辩解,审判长要警告制止。审判人员在审讯
中,要以法庭名义发问,不要以个人的名义发问。法警出庭值警,如被告人有超法
庭规定的行动,要主动制止但不得对被告人体罚和污辱人格。法庭调查结束时,审
判长要征询公诉人、辩护人有无问话;询问被告人还有无向法庭交待的问题,然后
进行辩论。③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开始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
表公诉词。如有受害人出庭,在发表公诉词后,受害人可进行控诉性发言;然后由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被告人进行陈述和辩护。第一轮辩论后,双方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要认真听取双方的辩论发言,从不同的角度了解情况,以便实事求是地作出正
确处理。辩论中,如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
调查或裁定延期审理,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
行时,可以宣布延期审理。辩论中,如果辩护人和公诉人不能据理辩论,发生无原
则争论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不听劝阻,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④被告人最
后陈述。辩论结束后,宣判长宣布辩论结束,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并向他讲明最
后陈述是法律给予他的一项权利。被告人在陈述中,除超出本案范围的问题应当制
止外,尽量让其把话讲完。如果被告人的观点已经阐明仍反复重复时,审判长可以
向他说明法庭已经听懂他的意见,制止其反复陈述。⑤评议宣判。被告人最后陈述
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指示法警带被告离庭,合议庭进行案件评议。合议庭评议
案件,应就事实有无出入,证据是否充分,性质、罪名是否确切,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确定刑种、刑期和是否需要判附加刑及赃款、
赃物如何处理作出决定。评议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如有意见分歧,应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或不当庭宣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同意见应
写入笔录。评议案件,使用评议案件笔录纸,评议案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经
过评议作出判决后,立即复庭宣判,同时向被告人交待上诉权利,讲明上诉期限和
上诉审判法院,并询问是否上诉。当庭宣判的,应在5 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
检察院。法庭不能宣判的,可在庭审、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或法庭评议
结束后,宣布另行开庭宣判。定期宣判的,应在闭庭后5日内进行,并在开庭宣判2
日前张贴公告,定期宣判,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并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庭。
宣判前应查明被告人,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检察院。宣判送达时,应
使用宣判笔录纸和送达回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委员制,首先由审判员报告
案情,然后进行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案件,使用审判委员
会讨论案件记录纸,讨论的意见要详细记录,由参加讨论的委员签名。⑥审判笔录。
法庭笔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材料,能反映审判过程中的一切诉讼活动。法庭
笔录,除证人的证言部分当庭宣读外,被告人的供词当庭不能宣读的,审判长应当
告知被告人,辩护人有请求查阅的权利。书记员应在闭庭后3日内, 交被告人和辩
护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写明“此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字样,
然后签名或盖章。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上,除无群众旁听、 一律不当庭宣判外,
和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相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
理由,使出庭的参与人知道。
(3)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的通知,决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向法院控告、检举和犯人
自首的案件,如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和检举
人。自诉案件由院长或庭长决定,并签发《自诉案件承办决定书》,指定承办人员
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
行适当处理。
在接受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需要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
逮捕必要的,应由法院决定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审判前无需逮捕的被告
人(包括公诉案件),在判处有期徒刑收监执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办好批准手续,
宣判后即可当庭逮捕,送看守所羁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劳改机关执行。
自诉案件,由院长签发独立审判决定书,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指定
辩护人,如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允许。公开审理的自诉案件,在审判程
序上,除不组织合议庭和评议外,其他程序和公诉案件大体相同。
自诉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诉或和解,审判员也可以当庭调解。当
庭调解成立的案件,由法庭制作调解书,分送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如一方事后反悔,经审查原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应按照判监督程序处理。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范围内提出反诉。
当事人之间经审判长允许,可以相互质问。每个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权。法庭在查
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判定每个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应负的刑事
责任。

三、上诉审(第二审程序)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第一审的
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
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
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
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亦应全案审理,一并处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凡原判正确,予以维护;原判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除死刑案件应报请复核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
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
人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刑罚,但是审判抗诉案件不受此限制。
二审案件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审理:(1)开庭审理;(2)不开
庭,但要直接讯问被告人;(3)书面审理。

四、死刑复核程序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0
年山东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死刑复核提出如下意见:判处死刑、死缓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执行。1980年,为
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1月-5月,这类死刑案件复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鉴于这类案件在各地很猖獗,其中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能及时有力惩
办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在1981-1983年, 这类死刑案件仍由高级人民
法院核准。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明确规定:除由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
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贩毒案件、 盗
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 报本院核准;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核准
权,本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规定: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
诉的,必须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3 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同时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如有必要查对某些情况,可以
委托原审法院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然后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评议,最后由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原判决事
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判决认定
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在量刑上不当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用判决直接改判。
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死缓案件的复核,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事
实、证据、定罪、量刑全面审查。复核的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核准死刑
缓2年执行;发回重新审判;直接改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公民,可以
向法院提出申诉。对提出申诉的案件,接待人员或审判人员应在接收后7 日内向院
长报告,如院长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和合议或审判委员
会讨论研究,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并无不当,仍维持原判的,可使用裁定
书裁定维持原判;事实发生变化或改变原刑罚的,可用判决书改判,所做的判决、
裁定允许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诉人提出
的申诉理由,先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和申诉状一并转送二审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
行审理。

六、执行程序
对于判处徒刑在押的罪犯,不论是否上诉,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填写
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送劳改机关执行,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送交指定的拘役地点执行。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公安机关、所在单
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将判决书副本送执行机关
或被告所在单位。
对于判处罚金的罪犯,由法院执行,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遇不可抗拒的
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裁定予以减免。
对于判决没收财产的,无论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由法院执行,必要时可商同
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对于依法追缴的罚款、没收的赃款、赃物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应在结案1个月内解交国库或发还原主,不准侵吞、变卖、调换和挪用, 不
便于长期保存的物证,可拍照附卷内,将实物处理。
死刑判决的执行,应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
命令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
刑的命令后,在7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死刑前,如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时, 或者
罪犯正在怀孕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或高
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
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
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临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
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对无罪或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
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执行中的诉讼问题。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2年期满以后,按照刑法第四十
六条处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
功表现,应依法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