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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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封建社会,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政刑合一”的司法制度,地方各级行
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直至清朝末年,具有现代特点的司法制度才开始在中国
建立。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专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宜。同年8月,山东省官立
法政学校建成开学。1909年7月,成立山东全省审判厅筹办处,负责筹办省城及各级
审判厅、检察厅。1910年8月,山东省设立司法行政机构提法使司。同年4月,设立山
东省法律学堂。1911年1月设立山东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同时设立省城、济
南商埠、烟台商埠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同年12月,在济南成立了山东省第一座新式
监狱山东模范监狱。
  中华民国建立后,山东省的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旧制,中间或撤或并,名称略有
更改,但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是始终存在的。按照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法院制度
编制法》规定,山东的地方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级
审判厅。1913年,成立山东法学院及济南律师公会。1915年,日本侵略者驻青岛守备
军设刑事裁判所及7处法律事务所。1927年10月,山东省各级检察机构奉令裁撤,山
东省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各级审判厅改称山东省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级检察长改为
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或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1936年6月,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分会
成立。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各地人民为反抗日本的侵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纷纷举行抗日武装起义,建立了许多抗日根据地和抗日民主政权。1938年5月,中
共山东省委设立政治保卫局,后称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1940年8月,山东抗日
民主政权--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同年11月,决定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司
法机构和革新司法程序。省设高等法院,各地区设高等法院分院及分庭,县设司法处
。区、村一级还设立临时性或经常性调解委员会。并彻底改革旧的、不合理的司法程
序和司法手续。这一时期人民审判机关属于人民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1941年4月,
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设立山东省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兼第三审审判机关--山东省高
级审判处,负责提请任免各级司法干部,审核各级司法案件,培养教育司法人员及受
理特种案件等工作。同时,在各级审判处及地方法院均增设了检察官。1942年12月,
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最早的犯人监所--荣成县卫德山犯人训育队。1943年12月,山东
省高级审判处改称山东省司法处。1945年8月改称山东省司法厅。山东抗日根据地人
民政府所领导的各级司法机关,在极不安定的战争年代,对根据地内的各类民事、刑
事及其他案件,做了大量的调解、审判、案件执行、罪犯管理教育等司法工作,为抗
日根据地人民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为抗日军民狠狠打击日本侵略者作出了重要贡
献。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前后,山东日伪临时政府成立山东高等法院及青岛高等法
院。1943年,日伪临时政府成立山东高等检察署及青岛高等检察署。山东的日伪司法
机构运用法西斯手段大肆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屠杀抗日军民,犯下了大量
罪行。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对日本侵略者采取不抵抗政策,各级国民政
府行政、司法机构大批向西南内地撤退。1943年1月,国民政府的山东省高等法院及
检察处转移南下,最后到达安徽阜阳。日本侵略者投降后,国民政府山东省高等法院
于1946年1月迁回济南。山东的日伪司法机关为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所接收。1948年9月
,济南解放,国民政府山东省高等法院迁逃青岛。1949年6月,青岛解放,山东省高
等法院等各级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被中共胶东委员会接收。
  在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受到国民党军队的重点进攻。为适应战时要求,根
据中共中央有关精减机构的指示,全省人民司法机关奉令暂时撤销,相应工作暂由公
安机关、军队负责。至1948年底,随着山东省绝大部分地区的解放,各级审判机关又
全部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司法机关的组建与完善工作。1950年
7月,成立了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司法厅撤销,其工作并归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山东省司法厅。1950年10月,山东省人民
检察署成立。至1956年,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人民检察署。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先后开
展了司法改革,并参与支持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
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民主
建政等工作,打击了刑事犯罪和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安定了社会秩序,捍卫
了新生的革命政权。
  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司法工作也搞了“大跃进”,山东省的各
级司法机关遭到很大冲击,司法工作遭到了很大削弱。这期间,全省有60%的司法机
关实行公、检、法合署办公,正常的办案程序和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
乱。1959年,随着司法部的撤销,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构亦撤销,司法行政工作再
次并归法院。60年代初期,山东各级司法机关努力克服国民经济困难所造成的不利因
素,认真开展了各项司法业务工作,为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山东省政法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各级政法机关被冲击
,有的被撤销,并一度实行公、检、法合署办公,政法干部被大批调离,有的甚至遭
到打击迫害。司法机关被砸烂、政法队伍解体,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口号
的煽动下,各级领导干部、一些专家教授和许多普通党员干部受到批判斗争,发生了
大量的冤假错案,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1979年以后,根据形势的需要,各级政法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按照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确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广大政法干部解放
思想,拨乱反正,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本着对历史、对人
民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复查平反、甄别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总结山东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社会主义法制
,破坏政法工作的罪行,山东的政法工作顺利地转到了以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
中心,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服务的正确轨道上来。
  全省各级政法机关面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
问题,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作用,认真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的斗争,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立法和严肃执法,深入开展以反贪污
贿赂为重点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改革
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
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1980年以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部积极
开展了经济民事审判、打击贪污贿赂以及改造罪犯的工作。努力开展民事调解、教育
挽救青少年、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
罪等活动。积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狠狠打击了破坏经济发展、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人
民安居乐业,创造了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
政法机关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山东的各级政法机关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努力为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
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