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作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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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纪律〗〖作风〗〖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纪律作风,是在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作
风建设经验,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和队伍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共各
级党委给人民公安机关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各个历史时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人民公安机关及广大公安人员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执行党的纪律。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山东公安机关总的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范干警行动。同时,
根据公安保卫工作的特殊情况,规定了一些具体工作纪律。1943年4月2日,山东省
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锄奸纪律的命令》,从保障人权,正确执行锄奸
政策,防止不良倾向方面,规定了9条纪律,即:
1、处决犯人必须经上级批准,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2、违背政策处决犯人或违背政策释放应处决之犯人者,应受行政上之处分。
3、处决未犯死罪之犯人者,除予以行政处分外,并受刑事处分。
4、不按手续逮捕人犯者,申斥屡戒不悛者,严重处分。
5、不应逮捕而擅逮捕者,记过或撤职。
6、假公报私妨害人权者,以诬陷论罪。
7、逮捕犯人非与案情有关物件,不得携取;凡携取之物件, 不得匿不呈报或
以多报少,违者以贪污论罪。
8、逮捕犯人因过失致犯人脱逃者,依其情节轻重,分别惩处。
9、徇情纵放犯人者,予以刑事处分。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机关结合公安工作特点,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逐步形
成了有公安特色的纪律作风规范。1956年,公安部长罗瑞卿对公安人员提出了“不
准随便抓人,不准逼供、诱供,不准随便搜查,不准占便宜,不准贪污,不准吓唬
好人,不准包庇坏人,不准捏造假材料、说假话,要保守秘密,不准把消息告诉敌
人”的要求。1958年后,全省公安机关学习执行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的《公安
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内容是:
八大纪律:一、服从领导服从指挥;二、遵守政策遵守纪律;三、不准泄露国
家机密;四、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五、不准贪污受贿;六、不准刑讯逼供;七、不
准包庇坏人;八、不准陷害好人。
十项注意:一、立场坚定敌我分明;二、坚决勇敢沉着机警;三、多办好事服
务人民;四、说话和气办事公平;五、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六、注意礼貌讲究风纪;
七、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八、纠正违章不准刁难;九、执行政策作好宣传;十、劳
动学习全面锻炼。
随着形势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针对不同时期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存在的突出
问题,提出不同的要求。1949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人员树立实
事求是的作风。1960年,提出树立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踏踏实实的作风,树立
勤俭朴素、克己奉公的作风。1980年,强调树立和发扬优良作风的“五句话、四十
个字”,即: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纪爱民;
立场坚定,敌我分明;机智勇敢,团结战斗。1981年,为加强反腐蚀斗争,全省统
一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人员“五不准”,即:不准私自与外国人拉关系;不准参
加和支持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活动;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准参与支持罢工、
罢课、游行、请愿活动;不准阅读、传抄、收藏淫秽书画。1985年,为树立人民警
察良好形象,按公安部提出的“五条要求”规范干警行动,具体内容是:要热爱人
民,要严格执法,要精通业务,要机智勇敢,要实事求是。这些规定是对《公安人
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补充和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