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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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公安〗〖任用〗〖考核〗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行署主任区、专员区、县公安局,多数时间既是政
府的一个部门,又是同级党委的社会部,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各级公安局的领导
干部和中层干部受党委直接管理,任免调动由同级党委、政府或公安局推荐,报上
一级党委批准,由上一级或上两级政府及公安局委任。这种由党委、政府和上级公
安机关共同管理公安干部的制度,一直作为优良传统延续下来,保证了各级公安机
关领导班子的纯洁可靠。
40年代初,山东抗日根据地建有省、行署区、专员区、县四级政权。各级公安
机关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管理任用:
1、省级:省公安总局长(省公安总局未成立前,由省战工会公安处( 又称山东
省公安处)代行职权。)由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决定,省战工会委任;各科长由公安局
局长推荐,呈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省战工会批准。
2、行署主任区:主任区公安局长由区党委、行署推荐, 呈报中共中央山东分
局批准,省战工会及省公安处委任;各科长由主任区公安局长推荐,经该区党委、
行署同意,呈请山东省公安处委任。
3、专员区:专员区公安局长由各该地委、专署推荐,经区党委、 行署同意,
呈请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批准,省战工会及省公安处委任;各科长由专员区公安局长
推荐,经地委、专署同意呈请区党委、行署批准,行署主任区公安局委任,并呈省
公安处备案。
4、县级:县公安局长由县委、县政府推荐,经地委、专署同意, 行署主任区
公安局委任,并报省公安处备案;各股长由县公安局长推荐,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报地委、专署批准,专员区公安局委任,并报主任区公安局备案。
新中国建立初期,省公安厅协助中共山东省委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干
部。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均由公安厅提出意见,由中共山东省委决定。1956年 3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根据国家干部管理规定,决定建立协助党
委管理公安干部的制度。山东省公安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
协助中共山东省委对厅机关正、副处长,市、专公安局、处长进行管理;对市、专
公安局、处副局处长,正副科长,县市公安局正副局长进行考察了解。对这些干部
的任免、调动向党委提出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公安干部是公安干部管理制
度的重大改革,为正确使用公安干部和保持领导干部的相对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中断。
1981年8月, 山东省公安厅与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
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公安保卫干部的意见》,决定省公安厅协助省委管理地、市公
安处局长;协同各地、市党委管理和考察地、市公安处局副处局长,政治处(部)正
副主任,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地市公安处局除协助党委考察
列入地市委和公安厅管理考察范围的公安干部外,还要对县(市)公安局、城市分局
的副局长、副教导员,县属公安分局正副局长、派出所所长、指导员进行管理和考
察。
1981年,省公安厅对全省9个地区公安处,4个省辖市公安局的领导班子进行了
全面考察。1982年,省公安厅又组织指导各地市公安处局对县、市公安局,城市公
安分局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协助地方党委对21个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
分局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1984年,全省实行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制度。
根据省委、公安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山东省公安厅于1985年4月20 日制定了《关于
协助党委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考核管理的意见》规定:省公安厅协同各地市委
考核管理地市公安处局正副局长;地市公安处局协同党委考核管理县、市公安局正
副局长、政委。同年下半年,省公安厅对德州、临沂、菏泽、枣庄、济宁、泰安 6
地市公安处局的领导班子作了重点考察,及时向当地党委提出了调整充实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