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山东省公安总局组织细则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公安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8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8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41年10月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

        〖山东省公安总局〗〖组织〗〖细则〗〖规则〗〖1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制定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局长一人。
    第三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一、二、三、四科,每科各设科长一人,总理各该
科一切工作。各科组织如后:
    一、第一科为侦察科。内设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依工作情形可各设干
事一、二人。
    二、第二科为执行科。内设审讯、看守、书记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以
工作情形可各设干事一、二人。
    三、第三科为训导科。内设教育、训练二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依工作情
形可各设干事一、二人。
    四、第四科为秘书科。内设秘书、文印收发、供给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
并可酌设干事一、二人。(供给股之干事名为管理员)
    第四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政治保卫连,其组织与其他连队同。该连由局长直
接指挥,并须接受一、二科长有关侦察、看守工作事宜之指导。
    第五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侦察队(三十人至五十人),内设队长、政治员各一
人,该队受第一科长之领导与指挥。
    第六条:山东省公安总局得于必要地带派出特派员,该员应由第一科领导。
    第七条:山东省公安总局得于必要地带设特务小组,该组由局长直接指挥。
    第八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机关指导员一人,由第四科科长兼任。

第三章  分工
    第九条:局长负责领导全局一切工作。
    第十条:第一科负责侦察、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科负责审讯、看押工作。
    第三科负责锄奸工作之政治动员、锄奸干部之教育训练、犯人之感化教育等事
宜。
    第四科负责机关生活管理及其他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政卫连负责战斗、警卫、看押、逮捕事宜。
    第十二条:机关指导员负责机关人员之生活管理、杂务人员之教育及机关之政
治工作。

第四章  任用
    第十三条:山东省公安总局长由山东行政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各科长之任用由公安总局长推荐,并呈报行政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股长干事由总局长委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特派员工作条例与特务小组工作纲要另定之。
    第十七条:山东省公安总局未成立以前,由战工会公安处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战工会修正。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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