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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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警察〗〖公安〗〖部队〗〖武装〗
40年代末期,济南、青岛等城市解放时,在接管国民党消防机构的同时,组建
了人民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省辖市设消防队,个别县市设消防队或消防班。1956
年,省公安厅治安处内设消防科。全省有消防警察400余人。1965年, 公安消防队
实行义务兵役制。1974年,省公安局设消防处,地、市公安局设消防处、科,县、
市公安局设消防股。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公安局设公安消防队。1980年,全省共设
消防队73个。1983年,全省公安机关消防处、科、股的干警转为人民武装警察。同
时,消防组织纳入武警部队序列。1985年,全省计有消防支队2个、大队12个、 中
队85个、县市(区)消防科(股)13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