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山东各县公安局暂行章程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公安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5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5/article/5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省府会  议通过

        〖县公安局〗〖章程〗〖民国〗〖省政府〗〖制定〗
    第一条  本省各县公安局在中央未颁布公安局组织法以前,暂以本章程组织之。
    第二条  各县公安局之管辖区域与各该县之区域同。(注:下句文字不清。)
    第三条  各县公安局设局长一人,承民政厅长之命,受该县县长之指挥,负责
办理全县公安事宜。
    第四条  各县公安局分设二股,各设主任一人,承局长之命办理各该股主管一
切事宜。
    第五条  每股设股员一人或二人,承局长之命,受主任之指挥办理本股一切事
宜。
    第六条  第一股管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局所须管理之组织、调遣及支配事项;
    二、关于员警之考核、升降、奖惩事项;
    三、关于文书、印信之保管及预算、决算事项;
    四、关于庶务、会计事项;
    五、关于保安及整饬风纪事项。
    第七条  第二股管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户籍之调查登记事项;
    二、关于公共卫生及消防事项;
    三、关于营业建筑之应行取缔事项;
    四、关于各种统计事项;
    五、关于交通事项;
    六、关于侦察及逮捕事项;
    七、关于处分违犯警察事项;
    八、关于拘留所管理事项。
    第八条  各县公安局设巡官一人至三人,除指挥警察办理公务外,兼负教练之
责。
    第九条  各县公安局长由民政厅长委任,呈报省政府备案。主任由公安局长遴
选,呈由县长委任,呈报民政厅备案。股员、巡官等由公安局长委派,呈报县政府
备案。
    第十条  各县公安局警额,依县治之大小,分别规定如左。
    一、一等县局置巡长三名,警察六十名(马警在内);
    二、二等县局置巡长三名,警察五十名(马警在内);
    三、三等县局置巡长二名,警察四十名(马警在内)。
    第十一条  前条警额如地方有特殊情形,必须增减时,应由公安局长详叙理由,
呈由县长转呈民政厅核准施行。
    第十二条  公安局长以下各官吏任用之资格,应遵照部颁警察官吏任用暂行条
例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局警员之录用应遵照部颁警察录用暂行办法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县公安局就其管辖区域内得划分为若干警区,每区设公安分局一
所,其组织章程另定之。
    但未设公安分局以前,得暂设分驻所。
    第十五条  各县公安局之经费应遵照部颁确定警察经费办法办理。在未经施行
以前,由各该县长就原有公安局经费办法呈由民政厅核定之。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民政厅呈请修正之。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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