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务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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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山东省政府制定

〖山东警务处〗〖组织〗〖章程〗〖民国〗〖省政府〗〖制定〗

第一条 本章程遵照部定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参酌本省情形规定之。
第二条 警务处设处长一人,依照整顿警政办法大纲之规定,承省长之指挥监
督管理全省警察事宜。
第三条 警务处设秘书二人,专办重要文电审核警务事宜。
第四条 警务处得设顾问咨议,专备咨询整顿警察各事宜。
第五条 警务处设左列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人,但因事务之繁简均得
兼任他科职务,其分科职掌规程及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一科掌管机要、交涉、文牍、收发、会计、庶务、典守、印信及不属各科事
项。
第二科筹备改良警务,扩充警额并警察之训练、调遣,以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
第三科考核各属警务成绩及警察官吏进退功过并掌管公共卫生事项。
第四科厘定章程及审查各属现行警察章程,并解释法令,稽核各属裁判违警事
项。
第六条 警务处设技正一人、技士一人,办理一切技术事项。
第七条 警务处设视察长一人、视察员八人,每半年分派所属各个局所巡视官
警办事勤惰并应行兴革事宜,报由警务处长核办。其视察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 警务处设一等雇员五人、二等雇员六人、三等雇员六人,专供缮写文
牍及保管卷宗各事。
第九条 警务处设巡官一人、巡长二名、巡警二十名,专备守望、护卫、递送
文书等事。
第十条 警务处应行分别荐委各职员,须遵照部定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第五
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