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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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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宣统二年)山东巡警道制定

〖侦探〗〖规则〗〖法规〗〖警察〗〖清末〗〖巡警道〗〖制定〗

第一条 侦探职务以探索秘密除去奸恶保全善良为要义。
第二条 侦探行职务时每人发给证牌一面携带为据。
第三条 侦探处事必须迅速敏活,遇有不能迟缓之时,不拘日夜风雨远近即宜
从事。
第四条 侦探人员散在各处行职务时不拘告发风闻及其眼见之事,每日须作报
告表,呈该管上官,但有紧急事时不暇作书报告可迳行面述。
第五条 侦探承命专查之件,无论何人不得告知他人,亦不得推讯其事实。
第六条 事项有为人所告知者,其人若恐结仇怨,则不宜露其姓名于他人。
第七条 确知其人知某事真迹不肯轻易说出,势必示以警察威权时当慎重行之。
第八条 探索要件得其处所因孤身不能著手时,得于就近处招呼长警辅助行之。
第九条 行职务时有查问证牌者当出以示之。
第十条 侦探有徇情隐匿或受贿释放及泄露事实以致罪证消灭或犯人逃逸者,
除斥革外从严惩办。
第十一条 探索不获妄指平民邀功泄愤或探访不确以致冤人,一经察觉,照诬
告例加等惩治。
第十二条 侦探在外有招摇蒙骗等事,一经告发或察觉,除斥革外严加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