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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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宣统二年)山东省巡警道制定

〖警察〗〖法规〗〖各区〗〖办事〗〖规则〗〖清末〗〖巡警道〗〖制定〗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区。唯分区多少须相地之大小而定,不必强同。
第二条 本规则所定各区事项,各州县如有因情形不同须变更增减者,应禀受
本道之允许。
第三条 全省区域依地形之便而划分之。其区界及各区地名,另表列之。
第四条 全省全区人员之配置如左。
一、区官一员;二、巡官:简区二员,繁区四员;三、巡长:简区六名,繁区
八名;四、巡警:简区名,繁区名。
第五条 乡镇及地面辽阔各区,增设马巡以补助之。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区官之职权如左。
一、依定章所载或本管上官命令,掌理该区警务,负保卫人民之责;
二、指挥监察巡官以下人员,而请赏罚黜陟于长官;
三、须巡视其区内监察所掌事务之执行及巡逻查察之状况;
四、监督本区巡警定期或临时教练事项;
五、宣布长官命令于巡官以下人员;
六、欲变更或增减本区守望所或巡逻线路时,须绘图贴说申请长官核示;
七、值有要事本区人员不敷用时,得禀请长官增加或调他区人员补助;
八、得判决违警犯三元以下之罚金,唯罪至应罚三元以上及应拘留者,均送该
管长官判罚(此款俟各区有拘留所时再行酌改);
九、各区公共之事,应不分畛域,协同办理;
十、应测绘本区地面详图备查,并将详图缩印分交巡警携带备用;
十一、本区遇有火警,应驰往救护、弹压,值邻区火警亦然。
第七条 巡官之职权如左。
一、辅助区官管理区内各事,且当遵章巡视区内指挥监督巡长以下;
二、区官有事故时,得代理区官之职务;
三、区官不在区内,若遇重要事件或无成例者,不得擅办;
四、区官不在区内,所办事件值区官回区时,均应详告;
第八条 巡长巡警司书生之责任如左。
一、巡长承上官命令从事于内勤、外勤、监察、巡警执行职务;
二、巡警出勤时,巡长应司点名排队带班等事;
三、值天气酷暑及雨雪等时,巡长应经理饬役,分送雨衣及茶水等于守望警;
四、巡警依别项定章所载而尽其职守;
五、司书生从事于文牍、会计、户口、簿册等庶务;
六、巡长巡警司书生值区官不在区时,所办事件俟其回署均须禀告,但事稍重
要及无成例者,不得专行。

第三章 事实
第九条 各区事项详列于左。
一、关于人民口诉禀报之事;
二、关于区内定时或临时巡视之事;
三、关于领发薪饷及军装等之事;
四、关于扣除罚金之事;
五、关于收解犯违警罪罚金之事;
六、关于保存及整饬区内物品之事;
七、关于扫除及整饬本区内外之事;
八、关于警卫之事;
九、关于火场及非常事变召集弹压之事;
十、关于外国人警务之事;
十一、关于户口调查监督及申报之事;
十二、关于交通上之事;
十三、关于路上急病人迷途人弃儿疯癫人之事;
十四、关于街道清洁管理之事;
十五、关于遗失物管理之事;
十六、关于男女乞丐管理之事;
十七、关于受预戒令者及刑余人察看之事;
十八、关于递送犯人之事;
十九、关于客栈戏园妓院及一切公开场所查察之事;
二十、关于监督杂项人等之事。

第四章 杂则
第十条 逐日所办事项及收发文件应登记册簿存查并按日呈报一次,但乡镇各
区应改为周报。
第十一条 长官交办事项及区内要事应立时办理,其寻常文件限三日内办结,
唯实难速办者,可声请展限。
第十二条 区内遇有命盗案件火警及一切非常变故应立行电禀长官。
第十三条 每月终应将办理事项分类列表申送汇核。
第十四条 接到长官所传口号应密传巡官以下一体周知。
第十五条 巡官以下衣服靴帽等件有无污损容装是否整齐每朝由区官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每区应设讲堂一所、操场一所,由区官巡官督率长警按照定期分班
补习各规则及礼式操法等事。
第十七条 巡官以下有请短假者呈由区官批准给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