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所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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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宣统二年)山东省巡警道制定

〖法规〗〖警察〗〖清末〗〖警务公所〗〖办事〗
〖规则〗〖巡警道〗〖制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规则系遵奏定巡警官制所规定。凡本所内各科长、副科长、科员,
各就其主管事宜,负服务之义务。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内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其各州县警局及
各区署办事规则另规定之。
第三条 本所各科人员之组织如左。(原文为竖排,无标点。现改为横排, 加
标点。空字是原文空。)
一、总务科
科长一员、副科长一员、科员四员、内勤巡官一员、内勤巡长一人、内勤巡警
十名、司书生六名、马巡巡官员、马巡巡长名、马巡巡警二名。
二、行政科
科长一员、副科长一员、科员四员、司书生三名、消防队官员、消防队目名、
消防队名。
三、司法科
科长一员、副科长一员、科员四员、司书生三名、侦探队官员、侦探队目名、
侦探队名。
四、卫生科
科长一员、副科长一员、科员四员、司书生二名、警医员、卫生队官二员、卫
生队目八名、卫生队七十二名、伙夫八名。
第四条 本所各员就其主管事宜,负查察整理各州县警务之责。

第二章 职务
第五条 总务科分设机要、警事、文牍、支应、统计五股。各股之职务如左。
机要股
一、关于筹备宪政年限内巡警上应宜预备及举办各项筹画之事;
二、关于秘密文书之拟稿及收掌缮发之事;
三、关于各员进退赏罚请奖抚恤之事;
四、关于综核各项规则及表册之事;
五、关于各员请假销假之事;
六、关于巡警费用报销稽核之事;
七、关于电报往复之事;
八、关于各员履历编记之事;
九、关于口号发布之事;
十、关于巡警毕业生名册之管理及委派之事。
警事股
一、关于巡警区划及各区所办事方法规定及改良之事;
二、关于巡长巡警升降赏罚之事;
三、关于巡逻线路之布置及岗位分配之事;
四、关于巡视之事;
五、关于稽查各区人员勤怠及报告之事;
六、关于各区日报周报稽核之事;
七、关于巡警礼式上之事;
八、关于警卫及非常召集之事;
九、关于宣布警章及传知巡警职务之事;
十、关于召集警员会议之事;
十一、关于巡警平时教练之事;
十二、关于查考高等巡警学堂及各处教练所学科及改良之事。
文牍股
一、关于收发各处文件电信摘由登记画到及分送各科之事;
二、关于各科案卷编存之事;
三、关于各科文牍核对之事;
四、关于巡警上图书之收发保存及本所出版物之事;
五、关于不属于各股主管文牍之事。
支应股
一、关于每月出入款项预决算之事;
二、关于官款及各项捐款罚款存储之事;
三、关于各员薪饷工食及各杂项发给之事;
四、关于备置各件及军装采办之事;
五、关于巡警人员冬夏制服交还时之洗濯、修补、存储之事;
六、关于官没及不用品处分之事;
七、关于公所内物件之布置及监督查察之事。
统计股
一、关于全省巡警上全年所办各事分类统计以考成绩之事;
二、关于每月综汇全省巡警上所办事件详院及报部之事;
三、关于巡警周报出版之事;
四、关于各项报告表册编造之事。
第六条 行政科分设治安、风俗、户籍、营业、交通、交涉、消防七股。各股之
职务如左。
治安股
一、关于结社集会管理之事;
二、关于新闻纸及出版物检阅之事;
三、关于政治上不法之徒监视之事;
四、关于男女乞丐分别安置之事;
五、关于预戒令执行之事;
六、关于爆发物及标局制限之事;
七、关于诸灾害救护及暴乱时防制之事;
八、关于疯狂者处置之事;
风俗股
一、关于戏园、游览场、卖艺场管理之事;
二、关于娼妓管理及入济良所者发配之事;
三、关于寺院僧道及各宗教管理之事;
四、关于古社寺保存之事;
五、关于赌博诲淫及一切有关风化管理之事;
六、关于早婚缠足劝戒之事。
户籍股
一、关于户口调查之事;
二、关于户口统计之事;
三、关于户口表册审定及其管理之事;
四、关于户口异动及索引簿整理之事;
五、关于弃儿迷儿处置之事;
营业股
一、关于各项营业管理之事;
二、关于协同商会商办一切维持市面之事;
三、关于纸币查察之事;
四、关于市场设置及管理之事;
五、关于度量衡管理之事;
六、关于限制贩卖违禁物品之事;
七、关于各项商业情形之调查及列表之事。
交通股
一、关于街道管理之事;
二、关于民房、商品及戏园、浴堂、茶楼、旅馆、饭馆及各公开场所建筑发照
检查之事;
三、关于巡警上建筑及修理之事;
四、关于各项营业车轿之管理及停车场设置之事;
五、关于官街、公地、河岸及公共起卸货物各码头管理之事;
六、关于道路桥梁、沟渠修理之事;
七、关于菜市之设置及街市摊担等管理之事;
八、关于路灯筹置之事;
九、关于铁道及船舶管理之事;
十、关于田野森林河海堤防管理之事;
十一、关于广告牌设置及管理之事。
交涉股
一、关于外国领事馆员及人民国籍人数职业调查编记之事;
二、关于外国官员交涉通译之事;
三、关于外国文书检阅及翻译之事;
四、关于外国商人商店查察之事。
消防股
一、关于望火楼之建设及编制消防队之事;
二、关于消防器械之备置及保存之事;
三、关于消防队之教练及赏罚给助之事;
四、关于火场之救护及火警报告之事;
五、关于水利调查之事。
第七条 司法科分设监视、警判、侦探三股。各股之职务如左。
监视股:
一、关于拘留所管理之事;
二、关于刑事被告人、囚人护送之事;
三、关于赃物禁品及遗失物之管理并招主认领之事;
四、关于死伤生伤检验之预报及看管之事(但验尸事仍归县署管理)。
警判股(本股事项俟各级审判厅成立后再行改定)
一、关于违警罪之分别及处罚之事;
二、关于受予戒令者违犯处分之事;
三、关于拿获现行犯之讯问发县之事;
四、关于细故控诉断结之事;
五、关于每周宣布违警罪罚金之事。
侦探股
一、关于侦探队之管理及训授之事;
二、关于犯罪证据搜查之事;
三、关于秘密结社集会探访之事;
四、关于远 罪犯缉捕之事;
五、关于屡犯出狱者视察之事;
六、关于形迹可疑者盘诘之事;
七、关于风闻或发见应行告发及各项应行报告之事。
第八条 卫生科分设清道、防疫、检验、诊察四股。各股之职务如左。
清道股
一、关于卫生队统辖及逐日分布执行职务之事;
二、关于充罚苦力者管理之事;
三、关于保持道路清洁之事;
四、关于垃圾筐、泔水桶安置之事;
五、关于公共厕所修理建筑之事;
六、关于沟渠淤塞污水积滞疏通挑挖之事。
防疫股
一、关于传染病预防之事;
二、关于种痘强制之事;
三、关于兽疫防止之事;
四、关于鱼肉场及食品市场视察管理之事;
五、关于食水管理之事;
六、关于停柩埋葬制限之事;
检验股
一、关于内外科医生产婆试验给予执照之事;
二、关于贩卖药品真伪查验之事;
三、关于公立私立各医院监察之事;
四、关于娼妓健康诊断之事;
五、关于一切物品有无毒害检查之事;
六、关于传染霉毒检验之事;
七、关于查验吸烟人发给购烟凭照之事;
八、关于召募巡警体格诊断之事;
诊察股
一、关于公众卫生医院建设之事;
二、关于途上急病及溺水自缢者救治之事;
三、关于斗殴被伤者治疗之事;
四、关于职务上人员疾病诊察之事;
五、关于拘留犯人疾病诊断之事;
六、关于药品备置之事。
第九条 司书生分四等,分任各科缮写文件事宜及承办例行公牍。
第十条 马巡、消防、侦探、卫生各队各办理其主管事务。其细则另规定之。
第十一条 内勤、巡警分任守卫、传送、看守、拘留各职务。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二条 各科科长应会同本科副科长,督率科员遵办本科事件,并得分配职
务使所属科员担任之。
第十三条 各科科员对于本科重要事项,须与科长、副科长公同酌夺,呈由本
道核行。
第十四条 各科事务有与他科相关系者,科长以下各员均得调查他科案卷,以
资会通。
第十五条 各科事务如有关系大局及急切要件,本科不能应付,须请他科人员
襄办者,各科科长以下各员均有帮同办理之责任。
第十六条各科事务应行订立执行细则者,其由科长或副科长主稿时,须知会本
科主任科员讨论妥协,呈由本道判行。其由各主任科员拟稿时,须送科长、副科长
会核,再行呈由本道判行。遇有两科互相关系之事,由两科长会同办稿,呈由本道
判行。
第十七条 各科主任科员办理各件应行即时送稿缮发者,如遇科长他出时,即
由副科长代核。
第十八条 各科科长、副科长、科员,对于全省巡警上应兴应革事宜,可以提
议及考核其成绩。

第四章 杂则
第十九条 四科各设办公室一处,每日各员按照担任职务在室办事。
第二十条 办公时间,春冬两季以午前九钟至午后六钟,夏秋两季以午前八钟
至午后五钟为率。如有特别事故不能按照定时到所者,应呈本道酌定相当之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科办公室设立勤怠簿一通。每日各员到公所时应亲自署名,并
填注本日所办之事件。每三日送呈本道检阅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科所办之事,除例行公牍外,其余要件均由各主任科员主稿送
科长、副科长会核,即呈本道核定缮发。
第二十三 条各科所办公文及上宪交办事件,遇紧要者应立时办结。其寻常文
牍,限三日内画稿缮发。惟实难速办者,须声请展限。
第二十四条 各科逐日所办事件,每一周间内须摘要编入周报,呈本道检阅。
第二十五条 各科月终应将各股办理各件分列表册交统计股编辑报院。
第二十六条 各科人员在办公室时必须各分权限讨论应办事件,不得围座闲谈,
杂乱无序。
第二十七条 各科人员遇有疾病要事必须请假者,由机要股呈本道批示。
第二十八条 各科人员每旬准各人休沐一日,排定轮次,一科不得两员同日休
息,惟遇有重要事故时,可彼此商替。
第二十九条 各科每日轮派一人值宿管理本科一切事务。如遇病假事假应呈明
本道,他人代理。
第三十条 值宿人员有督率公所巡官以下之责。如有旷职、误公者,轻则立时
申斥,重则呈由本道处罚。
第三十一条 值宿人员遇有紧要事件,随时以电话报告本道及本科科长核办。
如遇火警及暴动事项,除电告外,应即督率公所巡长以下驰往救护弹压。
第三十二条 各科及各区人员每月须会议三次以上,其会议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系就日前情形拟定,其有未尽事宜,应随时增订,以其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