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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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警察〗〖民国〗〖职能〗〖机构〗〖护照〗〖查验〗
民国时期,根据国民党行政院1931年公布《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规则施行细则》
,山东省会公安局,青岛特别市公安局,烟台、龙口等市公安局,威海卫专员公署,
开始进行对外国人入境护照查验工作。省会公安局由行政科主管,各分局长警协同
办理,掌管事项为:检查外国人入境护照及游历执照,印发无约外国人游历或居留
执照,调查外侨人数及保护外侨安全。1932年,山东省会公安局设立通晓英、日、
俄文的查验员3人,以津浦、 胶济线东站和张庄机场为查验地点对外国人入境护照
履行查验。1933年,青岛特别市公安局在第二科保安股设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事务
所,管理外国人游历。威海卫行政区公安局外事警察临时稽查队,设立护照查验员
和稽查员,护照查验员查验、管理外国入境护照,入境外国轮船及外国人游历护照
事项;稽查员管理外国士兵、侨民之行动及卫生事项。长山、荣成、蓬莱、高密、
莱阳、博山、淄川、泰安、邹县等外事任务较重,均设外事警察,查验外国人护照。
1937年底,日军入侵山东,由伪政权办理外事管理工作。日本投降后,省会警察局
设外事科,专司管理外国人事务。青岛特别市警察局设外事处,下设3个科, 在各
警察分局设外事股,配外事巡察、办事员各1名,综理外事业务。在大港、 小港码
头,沧口飞机场、火车站设立外国人护照检查站,直属青岛市警察局指挥监督。
1930年12月6日,山东省政府第216号训令转发国民政府《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
规则》和《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规则实施细则》。规定:凡外国人入中华民国国境
除法令及条约另有规定外,其入境护照依本规则查验之,入境外人应填写《外人入
境护照查验表》。设立查照地点,入境外人护照,除在查照地点接受查验外,在内
地还应受地方行政官署之查验。青岛、烟台、威海、龙口等地为官定水路,设点查
验外国人护照。1931年3月20日,青岛市政府令第58 号公布《青岛市取缔无约国人
规则》和《青岛市无约国人请领居留执照简则》,改变了过去对无约国人视中国人
对待的作法,规定“无约国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该管公安分局呈验护照,声请登记,
呈验护照后,除游历者外,无约国人应在一个星期内到该管公安分局请领居留执照。
凡请领执照者,须填写申请书,缴纳执照费,过期未领执照者将受处罚”。是年 5
月25日,青岛特别市又公布《青岛市公安局查验外人入境护照服务简则》,规定:
“凡载有搭客轮船自外洋(包括香港、大连、朝鲜仁川)抵埠,除因有互约关系免予
查验护照外,一律实行查验,非验讫后不得登陆,查验讫由查验员在护照上加盖验
讫戳,以资证明”。1935年,济南市和威海卫市政府制订《关于租地建房之限制》,
对于外国人在商埠内租地居住和经营合法事业作出了规定。1945年12月,国民党行
政院公布《查验外人护照实施办法》,规定在外国人出入或过境之处,设置查验站,
未设查验站者委托当地关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