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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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警察〗〖职能〗〖民国〗〖规则〗
民国时期,全省没有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只是几个比较大的城市和少数县城
设立警察管理交通。
1930年4月, 济南市公安局根据行政院核准《警长警士服务规程》设立警士指
挥交通的守望岗位,规定停止、放行各种车马行人之手势。1931年,济南市公安局
设交通股,交通警察设在各区公安分局。1933年1月, 山东省民政厅公布《各县公
安局管理脚踏车暂行规则》,规定管理脚踏车由公安局负责,并规定了对脚踏车轮
机、制动机、车铃和车灯要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登记发放牌照, 方准行驶。
1934年10月,山东省政府为加强护路工作,批准山东省建设厅成立护路警察大队,
下设各中队。护路警察大队分布于烟潍、台高潍、青烟海、烟荣徐、济德南、济东
濮、济利占、周青沂、曹法郓、胶兰沙、青黄、历济等路段,保护公路,维护交通。
1934年12月,南京政府内政部公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要求陆上交通管理事宜,
均应遵守本规则,各种车辆均需向警察机关或其它主管机关登记,经检验合格发给
号牌执照后方准行驶,违者按车辆种类分别处罚。1936年3月23日,青岛市第21 次
市政会议发布《青岛市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各种车辆均有牌照方准行驶,否则警
察随时取缔,车辆乘客载重不得超过各该车辆规定之限度,行车最高速度以每小时
20公里为限,同类车辆接续行进前后车最小距离为5公尺,不得相并而行, 空车须
让实车先行等等,违反规则者,依照违警罚法规定处理。1937年,山东省会警察局
在全市设立交通岗62处,分属各分局管辖,每岗配警士4人,带白色臂套, 轮流值
勤。1937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山东后,由日伪警察机关管理交通。日本投降
后,国民党管辖区的交通管理仍由警察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