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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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警察〗〖职能〗〖清末〗
清末,布政使总揽一切政务,每10年统计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总汇
于户部。1908年3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山东省设巡警道,负责编查地方户籍。 省以
下的行政部门也设有户政机构。据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朝政府拟定的各省
官制通则,设警务长负责全县的巡警、户籍、消防等事项。1909年(宣统元年),山
东制定《调查户口施行细则》,规定各州、县设户口管理处及调查分处。户口管理
部门的职责:一是户口清查。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山东制定《巡警清查户口现
行章程》规定:户口清查分区段,由各区巡官负责,分定时清查和随时清查两种。
清查户口时要登记家口人数及眷属,有远出者,所往何地,做何事都要详细登记。
但对衙署、领事馆及教堂、兵营、监狱、养育院、官立、公立学校宿舍、医院不作
调查。二是户口调查。1909年(宣统元年),山东制定《调查户口施行细则》。规定
管理户口采用簿册,有户数册、口数册。一个门牌管理户口要分正户( 户主或先居
住户者)、附户(非户主或后居住者)。调查户口时先发口票,由各户填报, 经核查
再发每户一调查证。正户门牌钉于左侧,附户门牌钉于右侧。调查户口除将户数、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所详细填写外,还要将每人性质良莠、家业贫
富、乡里毁誉、交游广狭、朋友邪正作详查,并另列一册,以备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