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改造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5&rec=255&run=13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解放区即对土地改革中划定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进行监
督改造。建国后,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有些地方即把表现较好的地主、富农、反革
命分子和坏分子吸收到互助组、初级社内监督劳动。1956年,中共山东省委根据《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作出了《关于处理地主、富农分子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
革命分子入社问题的指示》。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从1956年至1958年,
在全省农村开展对四类分子规划入社工作。已取得社员或候补社员称号的,经济上
同其他社员同工同酬。1963年,全省推广了浙江省诸暨县《对四类分子少捕,矛盾
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的经验。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
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
群众性监督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以农村社队、城市街道、工矿企业基层治保会为
骨干,普遍建立3至5人的监改小组,实行三包一保证,即:包教育改造,包监督劳
动,包防范破坏;责令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订立遵纪守法保证书。治保会、监改
小组,定期对四类分子进行训话教育,对遵纪守法、服从监改、生产劳动有突出成
绩者,及时表扬,适当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