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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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反革命分子〗〖性质〗
  管制是运用群众威力处罚反革命分子的一种强制手段。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镇
压反革命的指示中指出:“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悔改的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
的下级党务人员,应即实行管制。”1951年3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
。主要管制那些有反动身份、有一定罪行而尚未改变反动立场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
建国后进行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实施后,全
省管制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在管制工作初期曾出现控制不严、管制面宽、方法不
当和应管未管等倾向。195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又作出《关于管制
反革命分子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步纠正了错误做法,使管制工作走上健康
轨道。严格审批权限,管制反革命批准权一律归县以上公安机关,管制期限在3年
以下,并下达管制通知书。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管制名单和管制理由,组织动员
群众落实管制措施。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被管制期间,依法剥夺政治权力,外出
请假,来人报告,定期向基层组织和治保会汇报思想和生产劳动情况。1952年全省
管制反革命分子5.9万名,绝大多数遵守政策法令,服从管制。表现不好,延长管
制期的是极少数。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管制反革命的审批权,
移交人民法院判决,交公安机关执行,将管制纳入了刑罚之列。对有一定罪恶、民
愤的反革命分子,依靠群众,实行管制,既教育改造其本人,又减少违法犯罪,稳
定社会治安,效果很好。有些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管制期间得到教育改造,成
为新人。有些积极主动争取立功赎罪。青岛市公安机关1951年破获反革命集团“铁
血保安司令部”和“山东人民反共抗俄纵队”,都是被管制反革命分子向公安机关
检举报告的。济南市等地有些被管制反革命分子主动交出匿藏的枪支、弹药和反动
证件,表示痛改前非,重新作人。